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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19:42:01瀏覽2478|回應9|推薦4 | |
對抗假訊息經驗談 蔡英文分享「台灣模式」 蔡英文唇白齒紅,說的疵牙裂嘴,就是漏了舉證,剛好今天新聞說, 播報「韓國瑜新聞」太多被罰160萬元 中天告NCC敗訴 (從這段新聞可知,【蘇貞昌痛批國家通訊委員會(NCC)「誰都管他不到,但他也什麼都不管!」】這是一個假新聞。誰都管他不到這個我們不敢講,只知道蘇貞昌罵完,任期制的主委就突然自己走路了。但法院不可以說我這樣說是假新聞,因為沒人會把之前相關聯的新聞,一直堆疊上去。像「皇后死了」這是陳述事實。「國王死了,皇后傷心而死」是在寫故事。像法官這個判決,自己不也沒談到全案緣起,是從蘇貞昌的假新聞「他也什麼都不管」開始嗎?) 3月27日、3月28日兩日連番報導,中天共挨罰160萬元。中天不服,針對兩案一起提行政爭訟。法院指出,憲法第11條雖保障中天作為媒體的言論傳播自由,但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予以限制。 (法官就是不說蘇貞昌的那句假新聞「誰都管他不到,但他也什麼都不管!」如果蘇貞昌說的是真的,事實上他幾把中天罰爛了,是他也什麼都不管嗎?中天報導新聞「報韓國瑜新聞太多」及「NCC重罰中天百萬」標題,都是新聞事實,而【賴祥蔚痛批「沒有學理依據,也不知道有什麼法律依據,突然就說你超過某個比例,忽然就要開罰,我覺得這就是先射箭再畫靶。」】是新聞評論,NCC連這樣含事實跟評論的,也照罰了80萬,是他也什麼都不管嗎?蘇貞昌說NCC甚麼都不管,就不叫【使民眾對於NCC作為客觀中立的獨立委員會公正性、公信力、專業度有所誤會或質疑】嗎?) 法院表示,NCC作成兩項原處分,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並無違法,所為罰鍰金額的裁量與判斷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因此兩項原處分均合法。 (明明依照維基百科說的「真實惡意原則」,在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沃倫法院)創設了真實惡意原則,在政治領域上,取代了真實抗辯原則。這個原則下是指政府官員(Public Officials)在指控媒體報導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證明被告「明知其言論不實」(with knowledge the statement was false),或「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the statement was false or not),才能夠讓名譽權受損事實成立。因為必須舉證媒體報導中具備相當的主觀惡意,這增加了政治人物對媒體侵害其名譽權的訴訟難度。 NCC罰中天這麼多錢,有舉證出「媒體報導中具備相當的主觀惡意」嗎?) 在《武則天傳》原序中,林語堂說: 我寫這本武氏傳,是對智能犯罪做一項研究。她的野心已到瘋狂的程度,但方法卻精確可靠,穩紮穩打,她冷靜鎮定,方寸不亂。瘋狂與不瘋狂,到底區別何在呢?誰有資格決定?無論如何,武則天的按部就班對她丈夫皇朝的推翻之所以成功,就是由於她敏銳冷靜的智慧與厚顏無恥膽大包天的野心合而為一的結果。若是她的行動犯罪,她卻時時能使之合理合法。她的狡黠,她的機敏圓滑,她的強悍無恥,是無可置疑的。自古以來,似乎是這樣:殺一個人的人是凶手;殺三個,殺六七個,那他生來就是罪犯;若用組織完善的機構殺幾百人,那他是頭腦清晰的真正的凶魁罪首;倘若他殺了千萬百萬,他就成為曆史上的英雄,要想謙謝這個頭銜,也終歸無用了。(轉貼到此) 大家看看至今仍不吭一聲,在跟東方不敗比氣長的蔡英文,關中天一口氣就違反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她犯的是憲法的罪,是民主的罪,妨害的是人民的自由,言論及新聞自由。剝奪的是人民的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她之所以敢這樣逆著民主硬幹,不就是她養了很多獨立機關來使之合理合法, 當她破壞完民主,朝獨裁邁進後,過去的台灣是民主國家,現在被她破壞完已成獨裁國家。她開始志得意滿,顧盼自雄之際,忍不住把自己的心聲透漏出來,蔡英文說: 資訊操縱一直以來是獨裁國家用來破壞民主國家的的工具。 沒有人比一個獨裁國家的獨裁者,在用盡一切方式試圖利用民主國家的假新聞跟立法獨立髒機關等工具,破壞完那個民主國家後,說的比蔡英文的更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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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