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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談陳其邁爸爸貪汙怎知蘇震清收押理由?
2020/08/09 16:19:03瀏覽1291|回應2|推薦7

蘇震清等立委抗告失敗 高院認定「放出來可能串供」
高院指出,李恆隆疑似自不詳管道,獲悉檢調已懷疑他犯罪,即與蘇震清謀議,由蘇震清開立支票給李恆隆,作為雙方主張借貸關係的證據;蘇震清於搜索前幾天,還針對收受李恆隆款項的細節,在辦公室詢問余學洋,與同案被告就部分重要案情供述也有出入。

雖然我三番兩次的重申,現在小英政府所做所有像極了清廉的反貪動作,只要一天不把阿扁關回去,最終都只是笑話一場。像是SOGO案(母案),就是貪腐的阿扁與阿珍亂喬企業搞出來的傑作。歷數阿扁完全貪腐執政的那八年,對所有貪汙犯最不公平的有三件,第一就是阿珍貪汙卻連一天都不用關。第二是阿扁貪汙只關了一下下,就說阿扁重病,從此也都不用再關,第三則是阿扁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原本以為這個貪污總該要關很久,讓老百姓解一解氣,結果讓司法三判四判,一審重判,二審減幾年,再審再減一兩年的,入獄後又是縮減刑期,又服外役監,事少假多離家又近,不到刑期一半就搶著辦假釋,2號辦假釋不到十天獄方就接獲通知,下午接獲通知,晚上人就回家吃豬腳麵線了。

總統府副秘書長貪汙只關了不到三年。

這裡就再把維基百科所列給大家瞧瞧,公平,就是所有犯貪汙的人要關一律公平,但是有的人,阿扁阿珍跟陳哲男,比所有貪汙犯更公平。

維基百科說:

2006年10月12日,梁柏薰表示,他在陳麗香住處給陳哲男的新台幣六百萬元支票是借貸關係,並沒有要求協助處理官司問題。
    2006年12月13日,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詐欺罪,一審判決陳哲男12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當晚陳哲男發表聲明,認為此案所涉款項為政治獻金,並無不法,將提起上訴。
    2008年6月26日,高等法院考量陳哲男已退回六百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改判他徒刑九年、褫奪公權六年。
    2009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2010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陳哲男並沒有審理司法案件的權限,因此撤銷原先涉及貪污罪九年刑期的判決,改依詐欺取財罪名,改判七個月有期徒刑。
    2011年8月31日,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2013年10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六年。
    2014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期七年、褫奪公權五年確定。
    2014年12月1日,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發監執行。

我在上文說過,陳其邁雖然不認,但蘇震清應該還是很感謝這個好兄弟,多虧他爸爸貪汙後的司法,走了一條其他貪汙犯欣羨讚佩的道路,給了蘇人生一盞明燈,有了重啟的希望。光是把貪污關係說成借貸關係,把贓款或所謂犯罪所得退回去,在司法的評價上,就價值12-9的等於三年,比陳哲男關在牢裡或外役監的時間久。

我是不知道把贓款退回這招算是哪招,印象中如果贓款是犯罪證物,退回不就是滅證?

新新聞報導,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在總統大選期間送兩千萬政治獻金給蔡英文..總統府指出,去年12月選舉期間,某日晚間張母送一只手提袋至蔡家,當時的蔡主席有行程尚未返家,家人因不知道是何事物,故請張母將提袋放在門廳,等蔡主席回來再行處理。當晚蔡主席行程結束返家,發現提袋內是現金及一張字條,隨即在字條上寫「謝謝但要退回」,隔天早上就請幕僚朱財慶將該提袋取走,並指示立即聯絡陳亮吟處理退回事宜..

又或許人家民進黨的司法觀念才是進步,我們老百姓法盲濫情,少見還多怪。

那麼,這裡的法官又是怎知蘇震清「放出來可能串供」的呢?因為新聞或新聞稿上沒詳說,而且司法說這樣就是這樣,也很少會對老百姓舉例或證明,就用一句話「自由心證」來杜大家的悠悠之口。當我在爬梳陳哲男貪汙後的司法軌跡時,有一個新聞映入我眼簾:

指點陳哲男作偽證 高院前庭長判刑6月定讞
民進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陳其邁之父、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控16年前,向時任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收賄600萬元,允諾為梁擺平官司卻黃牛,梁潛逃出境隔海爆料,時任高院刑事庭庭長李文成指點陳找人作偽證企圖脫困,但被揭穿,最高法院今維持更三審見解,依幫助偽證罪判刑6月定讞。李的刑責雖不能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原本我還不明白,既然蘇案裡的行賄跟收賄者,把兩人貪汙關係說成了借貸關係(有沒有像小英把貪污走私香菸說成超買呀),而蘇震清也趕緊把錢還給人家,那就沒串供的理由了,這個意思是該串的已經串好了。不過從陳哲男貪汙案可知,只要人放在外頭,就免不了會胡思亂想,隨便找來張三李四亂串一通,搞得司法不知所云也是有的,何況對陳哲男貪汙案而言,偽證罪(註)判刑極輕,被找來偽證的不用關,指導的庭長也不用關,而陳哲男光是貪汙要關七年的,不到三年就放了,誰曉得他偽證罪關到哪裡去了。

所以,1,人若不先關起來,這陣子官司上身,本來要貪的污..要做的事沒法做,成天悶在家容易胡思亂想,胡亂找人串門子的..「放出來可能串供」。2,更可怕的是,這一亂串的結果,誰知道又會有哪個好為人師的庭長也要賠了進去?

而這些理由,鄉親啊,假使我們今天就跟個順民一樣,小英政府叫我們討論徐永明那種小貪小汙,把時力往死裡咬,我們就咬,叫我們要打乾淨選戰,罪不及妻孥的,是陳其邁在選市長,幹嘛扒糞老扯人家爸爸貪汙,我們就乖乖的不去談,不聞也不問,今天大家會知道高院這個「放出來可能串供」的認定,是用甚麼事實,歷史,經驗或教訓做為例子或舉證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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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偽證罪,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蛤?又是要關個七年?別叫我再把陳哲男貪汙要關七年的三縮四減,不到三年就放掉的流程重走一趟了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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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48016785

 回應文章

鵝蛋
2020/08/11 09:48
看起來陳哲男運氣還比較好

烏魚
2020/08/09 21:17

各人造業各人擔

不要隨便牽拖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