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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5 09:51:43瀏覽8446|回應3|推薦5 | |
高壓噴槍害3歲童喪命 女童爸認:曾「不小心」誤噴她臉 從新聞中得知,女童死因可能有二,一是給鄺男活活噴死(鄺男坦承用噴槍清理轎車內裝時,曾多次誤朝鄧童臉部噴高壓氣體),二是女童自己把自己噴死(也不排除鄧童可能誤觸噴槍,導致高壓氣體噴擊致死) 故法官認為無論是一或二,都是過失致死。依照刑法最重只有兩年,判一年十個月算是重了。不過我這裡只討論一這種鄺男自認,影像也能輔助部分,有事實為證的,至於第二點,那是法官的推論,像這樣的推論,隨便都能推上幾個,比如說,噴槍握把驗有鄧童DNA,但不是也驗有鄺男的DNA,所以我們是不是也不能排除,是有人把女童的DNA..嗯,反正就是讓握把驗得著就是了。這一幕在許多美國的動作片時常看到,像是知名續集電影神鬼認證4,有一幕就是諜報員在瑞秋懷茲家中搜索,找到一把她自己的槍,突然一旁的女探員就推倒椅子,另一個探員拉著瑞秋的手握住那把槍,把槍口塞進瑞秋嘴裡,營造成瑞秋是畏罪自殺的模樣(不過這一幕不合情理,常情都是由探員戴著手套朝瑞秋嘴巴開槍,等瑞秋死掉再把槍把塞在她手上,不過這樣就沒得演了)。 我不知道法官是看過哪部電影,有看過三歲小女童會把噴槍嘴塞進自己嘴巴,然後噴氣把自己射死,或者是找來幾個同齡小女童,用等重的噴槍當玩具給她們玩,小女童們會做出如此動作的,當她們想把高壓氣體噴進嘴時,手都不會發抖,噴歪,噴到嘴角或眼睛,把自己噴哭,這樣有可能把自己嘴角噴流血或眼睛噴瞎,或許就不會把自己活活噴死了。這裡我只能說,也許法院缺少的不是國民法官,而是科學辦案的精神。 不過既然有第一點鐵的證據,我們知道,但凡一個成人持危險器具朝他人重要部位傷害,有可能致死者,應該叫殺人未遂, 2018年9月,成大醫院體外循環技術師,持刀闖進開刀房,刺向被害人右胸、右腰腹等處共7刀。台南地院一審判決被告構成傷害跟醫療法強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罪,但檢察官起訴的「殺人未遂」部分並不成立,有期徒刑1年;案件經上訴後,二審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在今天(2020年3月10日)改判成立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根據這篇【一起讀判決:成大醫院刺殺案:殺人未遂,還是傷害罪?】的解說, 台南高分院認為「構成」殺人未遂理由則是:被告在持刀刺殺被害人後,仍不顧被害人一再撤退、抵抗及跌坐地面,數次持蝴蝶刀之利器朝被害人胸、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刺殺,在場醫生數度想拉住被告並口頭勸誡,仍然無法阻擋被告繼續攻擊。被告共猛刺重要部位達7刀,在場醫師以個人身軀護住被害人來阻擋被告,也遭波及。 持刀朝人的胸腹等人體重要部位刺殺,就像是要殺人了,那持噴槍多次朝女童臉部噴高壓氣體,該算啥呢?這要在窄小的副駕座上,持噴槍噴三歲女童的臉,噴到眼睛眼就瞎了,甭說太多,有去眼科做過眼壓檢查的就該知道,比平常大一點點壓力的空氣噴眼睛是甚麼感覺,噴耳耳就聾了,噴鼻子不是流鼻血,也就窒息了,噴嘴巴,嘴唇嘴角就都傷了,至於把噴槍插入女童嘴裡噴..那女童當然就是死狀甚慘的死了。(別說有人真的那麼神準,持噴槍多次朝女童臉部噴高壓氣體,都能避開以上部位,眼、耳、鼻、口,口內,全都噴在女童臉上,只是把女童噴哭,自己誤把嘴巴張開..對,幹嘛只准鄺男誤噴,女童嘴卻不能誤張..蛤..或者可以請法官交出自己家中三歲女童給鄺男重新模擬現場試看看) 再者,假設這樣還不能算殺人, 表姨媽3人虐童致死求減刑 阿嬤斥責「誰給小孩機會」 檢方都同意表姨媽3人沒有以殺人為目的了,光光是虐死女童,就判到無期徒刑。 綜上,依照新聞【鄺男坦承用噴槍清理轎車內裝時,曾多次誤朝鄧童臉部噴高壓氣體】,最後並造成女童慘死的結果,前面的行為有成立殺人未遂的可能,輔以女童死亡的結果,就該用殺人罪來辦。 或者依照台灣許許多多虐童致死的案子,這裡所舉只是最近見諸報端的一例,這些都沒有以殺人或殺童為目的,施以虐待的行為,也多只是覺得有趣或好玩,換句話說..就是檢方說的:沉浸於凌虐女童的樂趣。那這樣也會依照成年人對兒童犯殺人罪來加以判刑。 判個過失致死,只能說法官真的太懶了。但是這個案子,偏偏還不是國民法官能判的範圍(需十年以上,或有殺人故意者)。由此可知,蔡英文的司法改革,只是她語文能力太差,英文比中文差,她自己還想成顛倒的:說中文比說英文差。以及法治觀念淡薄甚至是缺少法識,到一種類似法盲的地步,這才會把走私貪汙說成超買,再把陳菊提去當監察院長,讓監委趕著把私菸案糾正掉。偏偏又想騙取好的名聲,彰顯自己任內絕非空心,也有完成國王新衣般的司法改革所致。 . 附此一敘,就算真是過失致死,也分有兩種,一是簡單過失致死,像是這裡判的,最重兩年。另一種叫業務過失致死,像八仙塵爆或高雄氣爆,最重五年。鄺姓男子開車載3歲鄧姓女兒..(餘略),可見是父女關係,監護女兒是父親義務,這應該算是種業務過失,或者是這一條遺棄罪.. 刑法第 294 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甚麼事都不幹,遺棄女兒致死都可能關上一輩子了,曾多次誤朝鄧童臉部噴高壓氣體的,女兒也因父親過失而致死,卻只要關一年十個月?異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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