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9/01/04 08:54:06瀏覽6586|回應3|推薦7 | |
摩根說,人做任何事都有兩個理由,一個是好理由,一個是真正的理由。 後來,我在塔雷伯的書上看到,他提倡一種「少即是多」的概念:如果你要做某件事,像是選醫生或獸醫,僱員丁或嫁娶某人,展開一段旅程之類,理由如果超過一個就別去做,這不表示一個理由比兩個好,而是當你試圖舉出一個以上的理由去做某件事,你就知道這個理由不是事實,像是法國軍隊就不同意超過一個理由的請假,也沒有人會說「他是罪犯,因他殺了很多人,而且會隨地大小便」。 故我這篇文章將撥開像個羅生門般的重重迷霧,只提一個理由證明馬英九洩密本來就是一樁冤案,先說本案遭最高法院發回後,柯建銘的叫跳, 【馬英九洩密案有罪被撤銷 柯建銘:最高法院自我閹割】柯建銘表示,最重要的是此案的本質,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洩密時,是屬於偵查階段,馬英九根本不能聽取黃世銘的報告,更遑論對外揭露,甚至假借司法關說或公益之名,來遂行政治鬥爭的目的。原二審判決對此已經清楚的論述了總統不可介入個案偵辦,也不可以假借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之名來濫行擴權,此與黃世銘案確定判決的見解一致。但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卻曲解為馬英九得以公共利益之名來擴充總統職權,作為總統介入個案偵辦的阻卻違法事由,讓總統的手直接伸入司法,根本是枉法發回、違法違憲。柯建銘說,最高法院自我矮化、濫權發回、刻意護航、極為荒謬,但他極具信心,希望在更一審時能夠贏得勝利,使憲法價值得以伸張、憲政體制得以維護。他最後也補了兩句,「相公的人不要再繼續打牌,不會胡牌的。」 假如馬是相公,讓他下去攪局不是一件好事嗎?看不懂老柯這是甚麼邏輯,同樣的,我也看不懂眾口同聲馬相公的邏輯, 【洩密案發回更審 馬英九:對自己清白有信心】馬英九辦公室表示,馬英九「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有期待」;他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中華民國總統治國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 可是馬英九明明就有把還是機密的監聽內容外洩出去呀?真不知道他這個信心的底氣何來。這樣說好了,你看到一個色狼在捷運上襲胸,大叫有色狼..ㄟ,這也真的有洩密的問題呀,畢竟凡是色狼襲胸,沒有不把這檔事視為國家機密的。那麼,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乖乖,還一口氣列了四個,塔雷伯說這樣人家法國連准個假都不肯.. 馬英九洩密案有罪判決 最高法院四大理由撤銷 到底馬英九洩密無罪真正唯一的一個理由是甚麼?我其實早在之前的評論都一再齒及,怪哉,怎麼都沒人在聽呢?在 【檢察總長為組頭無罪提非常上訴 最高院認同檢方】 這則新聞裡,我把前情提要一下,就是檢查總長針對檢方用通保法說他抓到組頭簽賭事後的證據,被法院判違反通保法規定而無罪。檢察總長就說通保法是保障「現時或未來發生」的通訊,不及於「過去已結束」的通訊,這用英文的時態觀念大家就懂了,通保法管的是進行式,不管完成式啦。所以提起非常上訴,要求改判組頭賭博有罪。以下引述新聞重點: 最高法院認為,秘密通訊自由是通訊隱私權的保障,人與人間的秘密往來或遞送,有特別保護必要,以防國家或他人干預;而重點更在保障通訊的過程,保障的範圍自應隨訊息送達接收方,傳遞過程結束而告終止。也就是說,「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的客體,應僅受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所保護。 故馬英九的確是洩密,但是該判【隱私權】之罪(我猜應該是民事的罪),馬沒他自己說的那麼清白,但柯也不要太得寸進尺,最好先回家照照鏡子,是的! 馬英九所洩之密,非屬通保法需保之當下的祕密,而是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當然就該為通保法無罪之宣判。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