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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無罪只要一個理由!
2019/01/04 08:54:06瀏覽6586|回應3|推薦7

摩根說,人做任何事都有兩個理由,一個是好理由,一個是真正的理由。

後來,我在塔雷伯的書上看到,他提倡一種「少即是多」的概念:如果你要做某件事,像是選醫生或獸醫,僱員丁或嫁娶某人,展開一段旅程之類,理由如果超過一個就別去做,這不表示一個理由比兩個好,而是當你試圖舉出一個以上的理由去做某件事,你就知道這個理由不是事實,像是法國軍隊就不同意超過一個理由的請假,也沒有人會說「他是罪犯,因他殺了很多人,而且會隨地大小便」。

故我這篇文章將撥開像個羅生門般的重重迷霧,只提一個理由證明馬英九洩密本來就是一樁冤案,先說本案遭最高法院發回後,柯建銘的叫跳,

【馬英九洩密案有罪被撤銷 柯建銘:最高法院自我閹割】柯建銘表示,最重要的是此案的本質,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洩密時,是屬於偵查階段,馬英九根本不能聽取黃世銘的報告,更遑論對外揭露,甚至假借司法關說或公益之名,來遂行政治鬥爭的目的。原二審判決對此已經清楚的論述了總統不可介入個案偵辦,也不可以假借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之名來濫行擴權,此與黃世銘案確定判決的見解一致。但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卻曲解為馬英九得以公共利益之名來擴充總統職權,作為總統介入個案偵辦的阻卻違法事由,讓總統的手直接伸入司法,根本是枉法發回、違法違憲。柯建銘說,最高法院自我矮化、濫權發回、刻意護航、極為荒謬,但他極具信心,希望在更一審時能夠贏得勝利,使憲法價值得以伸張、憲政體制得以維護。他最後也補了兩句,「相公的人不要再繼續打牌,不會胡牌的。」

假如馬是相公,讓他下去攪局不是一件好事嗎?看不懂老柯這是甚麼邏輯,同樣的,我也看不懂眾口同聲馬相公的邏輯,

【洩密案發回更審 馬英九:對自己清白有信心】馬英九辦公室表示,馬英九「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有期待」;他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中華民國總統治國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

可是馬英九明明就有把還是機密的監聽內容外洩出去呀?真不知道他這個信心的底氣何來。這樣說好了,你看到一個色狼在捷運上襲胸,大叫有色狼..ㄟ,這也真的有洩密的問題呀,畢竟凡是色狼襲胸,沒有不把這檔事視為國家機密的。那麼,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乖乖,還一口氣列了四個,塔雷伯說這樣人家法國連准個假都不肯..

馬英九洩密案有罪判決 最高法院四大理由撤銷
2019-01-03 16:08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遭起訴,高等法院去年5月二審宣判馬英九有罪,處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更一審將為定讞審,不得再上訴三審。
高院判決指出,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假借總統職務上的權力,在寓所將「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柯建銘個人資料和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口頭報告的內容,口頭轉述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依通保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以四大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事實部分僅用抽象標題籠統記載馬英九洩漏的資料類別,並未將具體內容詳加調查。
其二,高院認為江宜樺職務與偵查犯罪、國會自律無關,無權知悉馬英九所說的內容,但最高法院認為,江宜樺是當時的行政院長,對於失職的內閣閣員有權責移送監察院,但原判決未對此詳加釐清和說明理由,判決理由欠備。
其三,高院判決依照羅智強、江宜樺證述,認定馬英九案發當晚並未提到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去留、內閣閣員政治責任問題,故不採信馬英九的說詞,但最高法院認為,羅智強、江宜樺兩人證述矛盾不一,但高院未說明如何取捨矛盾陳述的理由。
最後,高院判決雖認為司法關說和公共利益無關,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僅有結論,卻未說明理由,但這涉及涉及個人資料是否可以合法使用,故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轉貼到此)

到底馬英九洩密無罪真正唯一的一個理由是甚麼?我其實早在之前的評論都一再齒及,怪哉,怎麼都沒人在聽呢?在

檢察總長為組頭無罪提非常上訴 最高院認同檢方

這則新聞裡,我把前情提要一下,就是檢查總長針對檢方用通保法說他抓到組頭簽賭事後的證據,被法院判違反通保法規定而無罪。檢察總長就說通保法是保障「現時或未來發生」的通訊,不及於「過去已結束」的通訊,這用英文的時態觀念大家就懂了,通保法管的是進行式,不管完成式啦。所以提起非常上訴,要求改判組頭賭博有罪。以下引述新聞重點:

最高法院認為,秘密通訊自由是通訊隱私權的保障,人與人間的秘密往來或遞送,有特別保護必要,以防國家或他人干預;而重點更在保障通訊的過程,保障的範圍自應隨訊息送達接收方,傳遞過程結束而告終止。也就是說,「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的客體,應僅受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所保護

故馬英九的確是洩密,但是該判【隱私權】之罪(我猜應該是民事的罪),馬沒他自己說的那麼清白,但柯也不要太得寸進尺,最好先回家照照鏡子,是的!

馬英九所洩之密,非屬通保法需保之當下的祕密,而是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當然就該為通保法無罪之宣判。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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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229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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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22:18
你不敢回應習近平以及蔡英文的立場,令人費解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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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13:29
52,瀉肚子都無罪,怎麼可以怪人放屁呢。

西瓜
2019/01/04 10:17
柯建銘其實只是要讓大家忽略他涉嫌關說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