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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欺侮氣爆災民!
2018/06/23 08:55:04瀏覽3924|回應4|推薦6

高雄氣爆案判決市府要負四成賠償責任,但因市府啟動代位求償,且已逾二年請求權時效,因此委託市府代位求償的三千多名災民,雖然判決市府有責,但已無法向市府求償。

我認為在人渣治國蔡英文的英犬治國底下,要說出哪一件事最骯髒,這樁高雄氣爆求償案就是了。在這樁氣爆求償案裡,我是一路的寫,不只在聯網寫,也在彼時仍未停止營運的中時部落格寫,我寫了非常之多,剛剛稍作整理,起碼寫成了三個系列的評論文章,分別是,

【不禽不獸的高雄氣爆案求償(上) (下)

【如何豢養一群奴隸(1)(2)(3)】【如何豢養一群奴隸(4)---結尾,難怪陳菊愛告邱毅

看呷賽總統跟氣爆內閣如何豢養一群白兔(1)】【蔡英文跟氣爆內閣如何豢養一群奴隸(2)】【蔡英文跟氣爆內閣如何豢養一群奴隸(3)--謹供館長參考】【蔡英文跟氣爆內閣終於豢養出一群奴隸了(完)】以及

從蔡英文做選舉再論如何豢養一群奴隸

我除了這些有集結成系列的評論文章,還有其他有關氣爆賠償案的散篇評論,諸如【高雄氣爆國賠有無圖利?蔡英文敢不敢保證?】,【高雄氣爆真相早就大白過了!】,而大家知道,我習以把些評論未竟的再評論寫在留言區,氣爆求償案我還留言了很多。列出以上整理,只是要告訴大家我寫得有多努力,而且我敢說,我應是唯一一個有勇氣,在這樁慘絕人寰的氣爆案後續,更慘,如同強姦,二度傷害迫害氣爆災民的求償案,第一個直指災民被騙,應該要在我為文的時間,國賠請求權仍未失效,速速向高雄市提告國賠:

氣爆案真相大白,災民快請國賠!

那麼,難道氣爆求償,市府責任最大卻因逾時而一毛錢都不用賠的,是災民太笨,上了陳菊的大當嗎?我認為這樣說,就把氣爆案的骯髒程度講得太低了,事實上,只要把陳菊換成今日隨便一個藍營的,像是管中閔或侯友宜,恐怕早給從年代台,民視台及三立台,還有其他一大堆政媒,照著三餐加宵夜的咬,屍骨不存的,老早就全案偵破,災民個個拿到國賠。這是外在的大環境,一種所謂的時空背景之不同。

又或者,只要在當時收得四五十億善款時,有這麼一個兩個網紅,在臉書上說某某人,你的善款被人拿去威脅災民不可告市府請求國賠,然後捐款人再來個秒捐秒退,這些災民們也早就通通拿到國賠了。

這到底是怎樣的一種詐欺型式呢?簡單的說,根據民刑事的陸續一審宣判,這是由佔四成責任的高雄市府,與各佔三成責任的榮化跟華運一起幹下的氣爆案。高雄市府是做箱涵的,榮化是管線的所有人,華運是送出氣爆氣體者。因為箱涵設置不良導致管線破損氣爆氣體外洩,這才發生氣爆案。也就是說,如果高雄市不先把箱涵設置不良,根本就沒這個氣爆。

氣爆發生後,各方善款源源不絕地流入高雄市,藝人胡瓜一毛不捐,反嗆這是肇事者要賠錢,這是題外話。就說高雄市拿了四五十億善款後,就成立發善款的單位,但是不准名嘴監督,邱毅只不過批評善款的分配問題,就被陳菊請律師一直告一直告,所以氣爆災民想知道善款真正該怎麼用,或是能否請市府先發給善款,同時也能告國賠,從社會各界是完全得不到資訊,而因為我的人微言輕,冒著被陳菊告死的危險,讓氣爆災民看到我文章的呼籲「災民快請國賠」,又太少了,恐怕是連一個也沒有。

因為善款控在陳菊另外成立某單位手裡,所以各界捐給氣爆災民的善款,就形同落在最大肇事者的手上,俗稱請鬼拿藥單的,雖不近亦不遠矣。這時災民想拿善款補貼,或是給死傷者治喪治病,通通都要看陳菊那個單位(以下簡稱陳菊)的臉色,這個單位疑似還請了很多律師,就用一紙代位求償的合約叫災民簽,有簽的才能進行代位求償,這是甚麼意思呢?就我看新聞所得,就是一,災民先說自己受損多少。二,陳菊再來估多少。三,陳菊估了算。四,陳菊把善款依她估了算的先給災民。五,陳菊再用這個數字去跟另外兩個次要肇事者求償。假如陳菊還有跟自己求償..這就太荒謬了,難道是自己打自己嗎?

六,等法院判決,假如判得跟陳菊估的一樣,這個求償就結束。判得較少,陳菊不會跟災民討差額,判得較多,陳菊會補給災民,也就是多不退少補。七,不簽拿不到善款..也就是代位求償,還要自己打官司跟另兩家肇事者索賠。八,而且若打國賠,市府早就傳好律師等著要跟災民打到魚死網破了。我記得我就看過非常少的災民國賠案(想當然爾,經由上述流程,會打國賠的災民,都是有著真實的勇氣),其中一例是財損,

許乃丹說,法制局非權管訴訟單位,律師事務所也非營利事業;許銘春沒有違旋轉門條款。她說,市府委託事務所訴訟,氣爆案每件一審是新台幣5萬元、二審為6萬元,二審另委其他律師。前頭提到氣爆案刑事一審從沒判過(報載今年五月才要判,好多受害者不知等不等得到唷),而根據市府與業者的協議,偏偏又要等刑事判決才決定分擔比例,所謂的代位求償,其實就是拿善款先賠,這樣當市府告贏業者取得賠償要怎麼算?故我把這稱之為洗善款。只有災民與市府相告的國賠有打到一審跟二審,市府花那麼多善款與災民打國賠官司一二審,難怪連一萬塊的差價都非要打到魚死網破,包括楊伯祿的15名受災戶對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其中楊男車損提告國賠求償1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判獲賠4萬元;高雄市政府上訴,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無理由,判高雄市政府敗訴確定。10(求償)-5(一審)-4(國賠)=1 , 5(一審)+6(二審)-10(求償)=1 。(轉貼自【蔡英文跟氣爆內閣如何豢養一群奴隸(3)】)

打國賠跟用律師費的差額才一萬塊,陳菊也非跟災民把官司打到魚死網破。這是甚麼道理呢?我是想起從前刑獄有個名詞叫做「斯羅」..我長話短說好了,就說受刑人若判砍頭,家貧沒錢行賄,劊子手就「質其首」,或問一刀下去頭就斷了,要怎樣質其首?那就是把人的頭砍一半,讓他生不如死。「欸,都要砍頭了,這麼糟蹋人幹嘛呢」獄卒說,這是在立規矩,因為若法令不行,以後就再也要不到受刑者的銀子了。

綜上可知,陳菊在高雄氣爆求償案,有她詐騙的部分,最主要就是不禽不獸的,在法院裡,她是責任最大的加害人,但是收發善款時,她又搖身一變,成了幫受害人跟加害人索賠的大善人(有簽合約才有善款拿)。以及對著另外兩個小咖加害人說,由他們先賠錢,等日後官司下來再按比例分配償金,

高雄八一氣爆屆滿週年前夕,高市府、榮化、華運昨簽署三方協議,罹難者每人和解金1200萬元,先由榮化墊支,未來判決確定,再依比例分擔。還有:【「為何不告高雄市府、中油?!」榮化股東會 砲聲隆隆。榮化董事長李謀偉則表示,氣爆事件榮化會負起該負的責任,若第三人也有責任,也會基於保護公司股東權益的立場提起訴訟,但目前全案仍在偵查中,他不便表示意見。】這下可好,法院判過了求償時效,責任最重的市府一毛都不必賠,看榮化怎麼跟股東交代?

以及如「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粉絲專頁上,周偉航說:「約9億給災民,8億補貼產業。?????????????????館長你的錢有一半被幹走囉。」的那樣,人家花蓮只是補給受災產業就被民進黨的羞辱罵翻,陳菊卻根本是拿著善款裹脅災民,要跟她簽放棄告市府的代位求償合約【如果市府以國賠處理求償,就要拿人民納稅錢賠償,等同市府為氣爆肇事者除罪,屆時市府恐無立場再和肇事者做理賠談判】才會把善款拿出來發。

是的,一般人只看得到陳菊詐欺災民的三部曲,騙善款,騙另外兩個肇事者跟騙災民。但是這要說成陳菊欺侮氣爆災民,像某政論做假新聞時,頃名嘴之力修理一個文大住宿學生的【姚立明欺侮女學生!】似嫌太過,大家這裡只要想想該台主持人跟名嘴有多大權勢啊?竟能如此公然侮辱一個不配合假新聞抹黑新北市長候選人的小小大學生。足見用「欺侮」兩字,除了詐騙的欺字,更重要還有侮辱的侮字。

所以我說陳菊之所以欺侮氣爆災民,除了用盡如簧之舌的詐欺他們,讓他們沒去國賠,免除市府責任最大卻完全不用負責賠錢的詐騙案,還讓外界不明究裡的,以為災民全是一群笨蛋,才會這麼好騙,卻不知災民像是碰上殺人分屍還會滅口的強盜黑幫,用善款或請律師,告名嘴,告不代位求償的災民,還把善款扣留不發給這些打國賠官司的災民,把貪汙治罪條例視同無物,

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陳菊就像They are fucking slaves!的,像是在豢養這批高雄災民當成奴隸,又像是拿善款逼使他們簽約,壓迫災民屈從,還讓他們被外界看成怎麼這麼傻,不曉得自己打國賠,可以跟高雄市(四成),榮化(三成),華運(三成)要回自己的完全損失,不論是財損或人命的傷逝,是他們上了陳菊的惡當。這才是我之所以需要揭發這一連串的謊言與誤解:完全就是陳菊在欺侮著氣爆災民的由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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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1275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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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Dan In TW)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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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3 13:38

申請國賠的災民, 都已經收到高雄市政府的拒絕國賠理由書!

希望真如貴版主所說的還有機會!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23 15:04 回覆:

根據 憲法專題:憲法的解釋方法--以釋憲實務見解為基礎 文 / 陳朝建教授 【台灣法律網】略以

多數通說也以為論理解釋法已包括「擴張解釋法」、「當然解釋法」及「限縮解釋法」、「反面解釋法」、「目的解釋法」等相關方法的運用,復可不斷排列組合之(如行政法院民國五十二年五月四日判字第139號判例,就曾指出「……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而未受有保險賠償者,自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應為該條法文反面之當然解釋……」)。而且,對人民有利之法律解釋,應以「擴張解釋法」、「當然解釋法」為主,例如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理由書就曾強調:「倘國家責任成立之要件,從法律規定中已堪認定,則適用法律時不應限縮解釋,以免人民依法應享有之權利無從實現。」

是以當陳菊(市府或某單位)左手拿著善款,右手拿代償合約,又說告國賠會放過真正肇事者,以納稅錢賠之,非屬公義,彼時災民不知市府亦有肇責,即便檢方起訴,市府仍不斷呼冤,復以刑事一審延宕數年,光是開個程序庭就逾兩年國賠期限(氣爆事件三周年前夕,高雄氣爆自救會關心氣爆真相始末,今上午法院召開審判程序庭),此乃災民逾時沒提國賠的主因,即

刑事太晚宣判,不知市府亦有肇責。

而災民若不簽代償合約,陳菊就不先拿善款代償,因此合約代表已將氣爆事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請求權讓與市府,故其已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得另向市府請求賠償。也是災民未於兩年期內提告國賠原因之一。回頭看看案例,

提國賠的林陳錦鈴說,她修房子花了3、40萬元,但市府只肯賠幾萬,「給錢像在施捨」,讓她決定國賠討公道。但請求國賠逾一年半,如今一審尚未宣判,眼看代位求償的鄰居已經陸續拿到賠償金,林陳錦鈴一毛錢都沒拿到,她說「一點也不後悔選國賠!就是要市府認錯」。

另據楊伯祿車損提告國賠求償10萬元案例,高雄地方法院判獲賠4萬元;高雄市政府上訴,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無理由,判高雄市政府敗訴確定。

已知市府用善款請律師一審每案5萬元,二審為6萬元,故正常來講,只要災民求償11萬以內,都該直接和解(固定成本11萬),豈有災民提告3、40萬元,只肯賠幾萬,或只提告10萬,也要把滿兩審,先花11萬律師費,官司敗訴再給付四萬之理?(此案市府就花掉善款15萬,而原來只需花10萬,浪費了五萬)

再套進代償流程,多不退少補。假設災民損失40萬,市府判斷得多一點,可賠10萬。災民不服氣,但是法院有可能判多賠,就先代償,後來法院判下來,十萬以內的,要再上訴,兩審成本11萬,若維持原判,案子結束。災民實得十萬以內,仍差30萬。十萬以上的,不需上訴,假設判賠20萬,就要由市府與榮化華運按比例分擔來賠,其中的10萬市府已先用善款賠了,故三方賠出20萬,10萬需還給善款,10再補與災民。唯法院判市府已不須國賠,市府就無此預算,全案卡住。

假設災民如代償公示之辦法,如願取得20萬(善款代償10萬,法院多判由三分共補之另十萬),此災民仍有20萬財損,故此時再提國賠,可多少彌補此部損失,因為法官說,

原告已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得否再向被告請求賠償?
按被害人向國家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係基於國家賠償法之 特別規定...足見,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利,債權人原得依債務人資力、取償便利性等因素選擇對債務人中任一人請求清償,換言之,原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 之請求權乃係各自獨立,由此,原告殊無因讓與其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權,即喪失對被告請求權利之理,是被告辯稱原告已將系爭氣爆事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請求權 讓與被告,故其已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得另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核屬無據,要不足採。

災民確實有國賠請求權,簽了代償合約先拿善款補貼者更有,兩年時效用當然解釋與從寬解釋法都未逾時,就算真的不能再請國賠,仍可依此流程主張受騙提告詐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此處即意圖為陳菊市府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災民將對市府的國賠請求權(20萬)未及提出。俟判決再提侵權求償。

財損了40萬,就該要回40萬!


蘋果
2018/06/23 13:37

看來陳菊還是有經過沙盤推演

試圖規避責任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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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3 11:12
52,貓吃狗屎是因為有魚骨頭嗎?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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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3 09:13

我在兩年前,寫了一篇

【蔡英文應向高雄氣爆災民道歉先!】2016/08/02 09:26

氣爆滿2年了10災戶堅持國賠
2016-08-0203:06聯合報記者蔡孟妤/高雄報導
高市氣爆滿2年,多數的受災戶選擇由市府代位求償,但是仍然有10戶選擇國賠,堅持向市府討公道。

所以到今年才滿四年,這有甚麼意義嗎?

助災民提請國賠的中華民國社會服務協會表示,「不知是不是法官太忙?國賠竟然剛好拖過2年,很多災民原本想看一審結果,再決定要不要跟進國賠,但現在想請求也來不及了。」經查這應該是誤會了法律的規定,我來帶他們再看一次國賠規定,

關於賠償請求權之時間限制,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亦不得提起。」且最高法院強調所謂「知有損害」,以請求權人主觀上「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且須知悉機關之行為構成不法之侵害行為。(聯晟法網的法律知識庫)

好的,就如同市府與榮化協商先由榮化墊出每名死者賠償1200萬的,要等日後官司定讞再分擔賠償比率一樣,氣爆受害者當然也可以等法院把氣爆案判出來,【知悉機關之行為構成不法之侵害行為】,再提起國家賠償,不發生氣爆被法官拖過兩年就不能國賠的問題。(轉貼到此)

就如同我在本文或文中所列的一系列評論文章所說,氣爆災民是被善款所逼的被騙,加上刑事案一審就拖了三年,直到上月才宣判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23 09:13 回覆:

李謀偉判刑太重!2018年5月12日 - 高雄地院今天一審宣判高雄氣爆案,判決榮化公司前董事長李謀偉4年有期徒刑。

在宣判前,災民除了已跟市府簽約才能先拿善款的被騙,以及市府騙說打國賠會放過真正肇事者(市府自己)的榮化跟華運,國賠的錢還是納稅人的錢,簽過約的就不能打國賠(法院說沒這事),市府是受害人(法院沒判,誰知道市府還是加害人呢),一大堆的被騙,直到刑事宣判,才有

且須知悉機關之行為構成不法之侵害行為

的發生,換言之,國賠請求權也是該從上個月才開始計時,為期兩年,請全國百姓跟氣爆災民別再被這個邪惡的英犬治國政府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