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侯友宜應告文大案意圖使人不當選!(三)
2018/06/18 23:48:13瀏覽3093|回應13|推薦4

最近專門監督在野黨的幾台政論節目,全都卯足火力炒作一個假新聞【文大案】,文大案有多假呢?眾所皆知,它是一個數年或十多年前就已經存在的案子,鄉親,所謂新聞,也就是時事,依據智財局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226
發布日期:     民國104年2月26日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226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61條有關轉載他人文章之合理使用規定,限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始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如屬上述得轉載之時事論述者,且該等文章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但應依同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
二、至所詢上開規定要件中之「時事」範圍為何一節,涉及具體個案之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參考相關司法判決,有認為係指「現在或最近所發生而為社會大眾關心之當時事件之報導」(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亦有認係指「敘述當時甚至現在仍然存在之事實」(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50號民事判決);因此,若就是否為「時事問題」發生爭執時,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

從第一個解釋「現在或最近所發生而為社會大眾關心之當時事件之報導」來看,文大案既然早就發生過,不是現在或最近所發生。對於今天來講,就不能叫新聞,而是過去發生的時事,現在就叫假新聞。

若從第二條解釋「敘述當時甚至現在仍然存在之事實」,我知道很多人會被名嘴唬得迷迷糊糊,但是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沒,這些台上的名嘴,在指控別人要拔管或封侯時,往往講得天花亂墜,嘴角生煙,五光十色的手板或簡報畫面令人目不暇給,可是偏偏就是沒人具體的提出主管機關所訂定,究竟是違了何規,或是犯了甚麼法。而我這裡雖然沒有花花綠綠的色彩或動人的聲光特效,但是我是唯一能提出主管機關曾出具的具體函示,

照呀!那當時炒過的文大案,現在仍然存在,這樣就能叫時事或新聞,不能稱假新聞了吧?

錯!鄉親啊,當時炒過的文大案,已經經過台北市主管機關與議員們的現場會勘,並出具公文證明沒有違法,請看:

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受訪指出,該建物確實屬集合住宅,且在民國101年建管處前往檢查時發現是學生使用,就要求提高公安規格,而都發局102年的公文也未提及該處可當成住宿住宅,至於後續如何處理,仍在研議。

當時的文大案就是在炒該建物可否給學生當住宿住宅,結果市府官員去了之後,只有叫它提高公安規格,這樣不就形同當時已經同意可作學生宿舍了嗎?假如當時不同意,卻仍讓其當學生宿舍,那就可能使相關公務員犯到更重的貪汙圖利之罪,這樣台北市有明白嗎?

換言之,當時的文大案是說本案提高公安規格後就一切合法。可是現在的新聞或時事,由名嘴在電視上罵的,卻是說文大案不合法,此即「敘述當時甚至現在仍然不存在之事實」,這樣當然就非時事問題,也就不是新聞,而該歸類成假新聞。

最後,這些專門幫執政者監督在野的政媒名嘴們,製造假新聞,會承擔怎樣的法律效果呢?告訴大家,這可比他們罵別人這個違法,那個犯規,真要照他們罵的去判,至多是罰一點錢,或是解一解約,對於被罵者是一點事情也沒有,虧他們還能罵得這麼帶勁,

可是他們自己若是成立假新聞,輕則將犯到準備立法的假新聞罪,

有鑒於假新聞、假消息猖獗,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蘇震清等人,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新增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秩序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可以關三天。

重一點的,則是犯了刑法的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個法條反來覆去,容我解說一下,就是若用假新聞讓人名譽受損會加重,就可以關兩年。但是若罵的事情是真的,亦即文大案真的違法,要解約,幾百個文大學生沒得住,要去校外租更貴的,還不一定租得到,那就要租到山腳下,也沒多便宜,還要天天騎車上山下山,靠老天保佑不會碰上機車車禍,始得順利畢業。這就叫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是名嘴以為這樣就沒誹謗,那就錯了,因為這裡他們講的全是侯太太私人之事,是她的私德問題,像是罵她包租婆,還是類比成某張姓女房東那樣:【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就算硬扯與公共利益有關,也還要先問一問那四百個,甚至因此炒高周邊租價,造成許多路況的其他文大生跟往來民眾同意不同意。

更嚴重的,係脫胎自誹謗罪,但在選罷法裡,針對受害者的身分而有的加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提告者舉證責任之減輕。舉個例子,有網友在上一篇【侯友宜應告文大案意圖使人不當選!(二)】回應我,

[一旦名嘴繼續瞎掰,那就通通都有可能成立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罪,可關到五年。],那也要把當初建照,使用執照,地價稅表,房屋稅表,評鑑結果表,跟教育部補助款使用細目表拿出來看看…才能決定關不關五年…

不過,如果照版主標準…那[陳重文瞎掰吳音寧60瓶洋酒送民進黨黨部]是意圖使民進黨整黨不當選之罪,一罪一罰,恐怕要蹲500年喔!……而且已經台北市政風處認證過的喔!

我說:依據真實判例,

屏東縣長選舉期間,時任國民黨屏東縣黨部主委的張雅屏,涉嫌主導製作並散發不倫文宣,影射民進黨縣長參選人潘孟安與已婚的國民黨縣議員林郁虹有不倫關係,經潘孟安提告,張雅屏被依選罷法散布謠言罪判刑2年10個月並褫奪公權5年定讞,將入獄服刑。

只要是瞎掰,經提告就可以喔。難道C兄也要叫誰提出沒不倫的證據嗎?

綜上,除了國民黨議員王欣儀所受的類比誹謗罪,我們還能發現另一個國民黨工,用自己的入獄來告訴我們,影射候選人有的沒的,意圖使其不當選的選罷法之罪也告得成喔。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12592370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6/19 15:24
版主;

是啊[要關五年]!…名嘴不怕被告,版主替它們擔憂幹嘛?……還有,名嘴也不是被害人,
非具告訴人之身份,故僅能用檢舉……跟版主一樣!

至於[非屬數年前文大宿舍無違法之新聞的延續,不屬於時事問題,即為假新聞] ,可是
現在是[正在發生新事證之文大宿舍有違法之新聞]ㄟ!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19 18:25 回覆:

1,這叫先天下之憂而憂,誹謗罪大多罰錢了事,選罷法是重罪,真的會關人滴

2,要叫真新聞也成,那就不用追耙從前的事,侯友宜是副市長參選,依據公務人員規定,不得兼營商業,文大宿舍賺多少都與之無關,誰再扯到侯,就是意圖使侯不當選,而成立選罷法重罪。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6/19 12:56
版主;

大群館是侯友宜家的,去年(租金)收2000萬,沒錯吧?

這也是跟侯友宜要選舉沒有關係只跟這爭議的內容有關.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6/19 12:54
版主;

[新聞即為舉證]?,ㄚ侯友宜事件,新聞沒報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19 13:30 回覆:
請參智財局函示第二點第二項,此新聞非屬數年前文大宿舍無違法之新聞的延續至今,不屬於時事問題,即為假新聞。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6/19 12:52
版主;

您有言論自由,名嘴沒有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19 13:42 回覆:
有啊,但若違反選罷法被告成,要關五年喔。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6/19 11:04
[還有,名嘴本來就是瞎掰,因為張某是誣他人不倫,是指他人違法嗎?不是嘛。只是影射他人行為不檢。可是名嘴舉證歷歷,就是要說侯友宜(前陣子拔管則是說管中閔)違法的罪證確鑿,是名嘴才該去地檢署提告(拔管不就有名嘴去告了嗎?)不是一直指控他人違法,還說證據確鑿,卻打死不肯去地檢署提告的啦。]

---版主4,773篇,篇篇都舉證歷歷,版主提告沒?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19 11:18 回覆:

1、我這叫做言論自由,所為舉證是為對可受公評之事加以評論。設若用這種評論等級的舉證提告,需承擔誣告風險,可關七年。

2、所評者為公眾之事,吾人非直接或唯一受害者,非具告訴人之身份,故僅能用檢舉,難道c兄要我做銀正雄說眾所皆知,台灣人最討厭的東東嗎?

簡覆如上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6/19 11:02
[是指他人違法者才該舉證並提告,善盡糾舉不法的公民責任,不是瞎掰後叫別人去告他
。我曾看過有那種名嘴,真被告時一把眼淚一把鼻涕,把妝都哭花了,求人別告,實在
有夠難看。]?

那檢調"剪報分案"簡直難看到極點,連"舉證"都沒有就辦案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19 11:22 回覆:
剪報分案應該是為維護社會公益提供給司法一種侵犯人權較輕的方式,所剪之報,亦即新聞即為舉證,除非是假新聞,不然難謂沒有舉證。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6/19 11:00
5;[向教育部申報宿舍床位總量管制在案]跟"評鑑"有關,跟爭議無關,沒錯吧?
同上。

也是應該!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6/19 10:55

3;文化大學有教育部補助款,教育部補助款跟評鑑有關,評鑑跟宿舍有關,沒錯吧?

這是教育部跟文大的事吧?請蔡英文趕快派個新拔管部長出來解釋先。

應該!

4;教育部稽核機制有沒有問題,跟指控實不實,沒有關係,沒錯吧?
同上。

也是應該!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6/19 10:53
2;大群館是文化大學學生宿舍,一單位住四名學生,沒錯吧?

這跟侯友宜要選舉沒有關係,只跟這爭議的內容有關.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6/19 10:46
版主;

大群館是侯友宜家的,去年(租金)收2000萬,沒錯吧?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19 11:27 回覆:

這個問題,好像在說蔡英文家的房子是蔡英文家的,假如有租人,那就一定有個租金,然後再說收這個租金沒錯吧?

當然沒錯,問題是這跟侯友宜選舉有何相干?

(可以想成這跟蔡英文選總統,或總統幹得好不好有何相干)

頁/共 2 頁  回應文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