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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8 23:48:13瀏覽3093|回應13|推薦4 | |
最近專門監督在野黨的幾台政論節目,全都卯足火力炒作一個假新聞【文大案】,文大案有多假呢?眾所皆知,它是一個數年或十多年前就已經存在的案子,鄉親,所謂新聞,也就是時事,依據智財局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226 一、著作權法第61條有關轉載他人文章之合理使用規定,限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始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如屬上述得轉載之時事論述者,且該等文章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但應依同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 從第一個解釋「現在或最近所發生而為社會大眾關心之當時事件之報導」來看,文大案既然早就發生過,不是現在或最近所發生。對於今天來講,就不能叫新聞,而是過去發生的時事,現在就叫假新聞。 若從第二條解釋「敘述當時甚至現在仍然存在之事實」,我知道很多人會被名嘴唬得迷迷糊糊,但是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沒,這些台上的名嘴,在指控別人要拔管或封侯時,往往講得天花亂墜,嘴角生煙,五光十色的手板或簡報畫面令人目不暇給,可是偏偏就是沒人具體的提出主管機關所訂定,究竟是違了何規,或是犯了甚麼法。而我這裡雖然沒有花花綠綠的色彩或動人的聲光特效,但是我是唯一能提出主管機關曾出具的具體函示, 照呀!那當時炒過的文大案,現在仍然存在,這樣就能叫時事或新聞,不能稱假新聞了吧? 錯!鄉親啊,當時炒過的文大案,已經經過台北市主管機關與議員們的現場會勘,並出具公文證明沒有違法,請看: 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受訪指出,該建物確實屬集合住宅,且在民國101年建管處前往檢查時發現是學生使用,就要求提高公安規格,而都發局102年的公文也未提及該處可當成住宿住宅,至於後續如何處理,仍在研議。 當時的文大案就是在炒該建物可否給學生當住宿住宅,結果市府官員去了之後,只有叫它提高公安規格,這樣不就形同當時已經同意可作學生宿舍了嗎?假如當時不同意,卻仍讓其當學生宿舍,那就可能使相關公務員犯到更重的貪汙圖利之罪,這樣台北市有明白嗎? 換言之,當時的文大案是說本案提高公安規格後就一切合法。可是現在的新聞或時事,由名嘴在電視上罵的,卻是說文大案不合法,此即「敘述當時甚至現在仍然不存在之事實」,這樣當然就非時事問題,也就不是新聞,而該歸類成假新聞。 最後,這些專門幫執政者監督在野的政媒名嘴們,製造假新聞,會承擔怎樣的法律效果呢?告訴大家,這可比他們罵別人這個違法,那個犯規,真要照他們罵的去判,至多是罰一點錢,或是解一解約,對於被罵者是一點事情也沒有,虧他們還能罵得這麼帶勁, 可是他們自己若是成立假新聞,輕則將犯到準備立法的假新聞罪, 有鑒於假新聞、假消息猖獗,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蘇震清等人,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新增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秩序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可以關三天。 重一點的,則是犯了刑法的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個法條反來覆去,容我解說一下,就是若用假新聞讓人名譽受損會加重,就可以關兩年。但是若罵的事情是真的,亦即文大案真的違法,要解約,幾百個文大學生沒得住,要去校外租更貴的,還不一定租得到,那就要租到山腳下,也沒多便宜,還要天天騎車上山下山,靠老天保佑不會碰上機車車禍,始得順利畢業。這就叫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是名嘴以為這樣就沒誹謗,那就錯了,因為這裡他們講的全是侯太太私人之事,是她的私德問題,像是罵她包租婆,還是類比成某張姓女房東那樣:【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就算硬扯與公共利益有關,也還要先問一問那四百個,甚至因此炒高周邊租價,造成許多路況的其他文大生跟往來民眾同意不同意。 更嚴重的,係脫胎自誹謗罪,但在選罷法裡,針對受害者的身分而有的加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提告者舉證責任之減輕。舉個例子,有網友在上一篇【侯友宜應告文大案意圖使人不當選!(二)】回應我, [一旦名嘴繼續瞎掰,那就通通都有可能成立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罪,可關到五年。],那也要把當初建照,使用執照,地價稅表,房屋稅表,評鑑結果表,跟教育部補助款使用細目表拿出來看看…才能決定關不關五年… 綜上,除了國民黨議員王欣儀所受的類比誹謗罪,我們還能發現另一個國民黨工,用自己的入獄來告訴我們,影射候選人有的沒的,意圖使其不當選的選罷法之罪也告得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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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