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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明哲公開審判可知台灣司法遠不及中國
2017/09/13 17:57:54瀏覽821|回應2|推薦3

直播 李明哲案大陸檢方: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李明哲出庭。擷取自新浪微博岳陽中院官方帳號

※李明哲案湖南岳陽法院庭審情況,直播連結請點此

大陸湖南省岳陽中級法院,今天上午9時30分起,對前民進黨黨工李明哲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舉行一審開庭審理。李明哲的妻子李凈瑜、包含本報記者在內,部分台灣媒體記者獲准進入旁聽。(轉貼到此)

從這個新聞可知中國大陸雖然是集權專制的獨裁國家,可是人家的司法可真是進步到沒話說,蔡英文轉型正義的司法改革跟它們簡直是oo比雞腿的沒法比

以下轉貼「蔡英文的初戀樂園之五---摻料篇2017年5月16日

如果把連載多篇【蔡英文的初戀樂園】,用一句話來形容,我會說它是一個:

蔡英文司法改爛的法官們,長年,利用權勢,強姦台灣人,逼台灣人吃屎及碳酸鎂的故事。

我知道大家對於樂園裡有關誘姦的描述,看得痛心萬分,但是我還是要用非常工筆的手法,把相關情節講清楚,請大家再看一趟判決書,有看有保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OO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6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OO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散布文字,指摘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乙支(含含SIM卡貳張及SD卡壹張)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4、15行「再於104年9
    初上網瀏覽」,更正為「再於104年9月初上網瀏覽」,補充
    被告係於民國104年2月5日申請該臉書帳號,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吳OO透過網際
    網路申請註冊使用臉書之資料,性質上為電磁紀錄,依上開
    規定,係屬準私文書,被告未得告訴人吳永樑之同意,冒用
    告訴人之名義,透過網際網路,註冊「吳永樑」臉書帳號以
    行使,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告訴人申請臉書帳號之偽造準
    私文書行為,係低度行為,為其後傳送予臉書公司網路伺服
    器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
    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吳永梁」臉書帳號刊登加重誹
    謗訊息,所為係犯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多
    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刊登加重誹謗訊息,係於密接之時間侵
    害告訴人之法益,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數動作,應論以接
    續犯。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加重誹謗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對時事不滿,竟不
    循正當管道評論,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請臉書帳號,發表與事
    實不符之言論,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其行為實屬
    不該,其犯後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
    其所受之損害,態度難謂良好,本不宜寬貸,惟考量被告於
    本件犯行前,並無其他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刑事前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及其生
    活狀況暨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執行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餘略)

我不知道大家看懂重大關鍵了沒?那就是依據法律,如果法官要判人無罪,那就把事實簡略的說一說,反之,【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結果這份判小網友偽造吳永梁私文書及誹謗的有罪判決,事實及理由就這樣?

犯罪事實第14、15行「再於104年9 初上網瀏覽」,更正為「再於104年9月初上網瀏覽」,補充被告係於民國104年2月5日申請該臉書帳號,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別說小網友被羈押,年高八十有癌症的老母去哀哀求告也保不出來,因此取得的犯罪自白,判決書看不到,我們連檢察官起訴的附件,也無處可以下載來看,反而是報紙把相關事實講得很清楚,連畫面都有了..

男子偽造頂新案法官 臉書毀謗判5個月

2016-10-24  14:20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吳姓男子自稱行政院謠言部長,於去年2月5日冒用頂新案法官「吳永梁」名義,註冊臉書帳號,並自網路截取吳永梁穿著法官法袍照片,張貼於註冊的「吳永梁」臉書上使用,使用期間張貼「小法官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我開始抽地溝油5%利潤」等文字訊息,結果被正牌法官吳永梁發現提告,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偽造文書判刑3月,毀謗罪3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月,全案可易科罰金。

  • 吳姓男子去年偽造吳永梁法官名義註冊臉書帳號,大頭貼換上穿法袍照片。(翻攝照片)

  • 吳姓男子曾於臉書表示要改名字為吳永梁。(翻攝畫面)

  • 吳姓男子要去改名字為「吳永梁幹你娘」,遭戶政事務所拒絕。(翻攝畫面)

  • 吳姓男子日前割傷,稱是吃餿水油造成。(翻攝畫面)

  • 吳姓男子簡介自稱行政院謠言指揮部部長。(翻攝畫面)

  • 吳姓男子去年偽造吳永梁法官名義註冊臉書帳號,雖然已更改原名,但是手機搜尋仍找得出員註冊名字。(翻攝照片)

(轉貼到此)

有了證據畫面,還差小網友真正的自白,這可不是用冤獄,刑求或羈押一個月,差點把老母的命賠上取得的唷...

《蘋果》下午電訪從事賣電池工作的吳男,他說因不滿頂案審理過程,才成立吳永梁粉絲頁,嘲諷判決,並非臉書帳號,而此粉絲頁目前已刪除。他說已收到判決書,抱怨案發地是在台北,卻不是在台北審判,審判的法官也都是吳永梁同事,他雖然對判決不滿,但因訴訟曠日廢時,甚至有次忘記出庭還被通緝並羈押一個月,加上家人也反對,因此他決定不再上訴,若能易科罰金,決定要繳交15萬罰金。

這樣大家總該看得懂了,就是吳永梁不是用【陳瑞仁說: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的法官法,把餿水油案用【我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明沒有食品「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這幾個字,法官卻以所謂「目的性限縮解釋」之理論,硬是加上這個要件而判決被告無罪。】判魏應充無罪嗎?

事後「吃屎說」延燒,吳永梁低調不表示意見,但卻大聲強調,「尊重每個人的看法」。

這個吳姓男子,不就是用臉書粉絲頁,並非臉書帳號,嘲諷判決,抒發心情,發表他對頂新案判決不滿的看法嗎?不管是設臉書粉絲頁,臉書公司同意人人都能設任何粉絲頁,都是有權製作臉書粉絲頁之人,結果判決書或是看不見的自白或起訴書,是不是都把臉書粉絲頁帳號,寫成臉書帳號,少了粉絲頁了?至於誹謗罪就更奇怪,判決書說:

【被告於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吳永梁」臉書帳號刊登加重誹謗訊息,所為係犯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多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刊登加重誹謗訊息,係於密接之時間侵害告訴人之法益,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數動作,應論以接續犯。】

我的老天爺,這是甚麼判決事實及理由啊?大家要知道所謂罪刑法定,無罪推定原則,無證據不得推定為有罪,可是瞧瞧這份判決書,哪裡有舉出誹謗罪的證據,根據誹謗罪定義,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在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章,及509號釋憲文都說得很清楚,所謂【...名譽之事者】,係指在陳述真實之事,但是被證實是虛假,就算被告不確定所陳之事真假:【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以上這些論理准駁,判決書中一應闕如,只像是鸚鵡學舌般的,這裡有誹謗,那裏也是誹謗,根本都還沒論證被告誹謗,就漫天蓋地的計算被告總共誹謗到吳永梁幾次了,可是大家看看畫面,或是看記者的文字稿,

判決書指出,吳男去年2月冒名申請臉書後,擅打「小法官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奉行政院謠言指揮部部長指示3億元交保。上面交辦的,我也是打工而已。馬英九下的命令,我只是辦事。建仁,只要錢,不要名聲」、「有$判生,沒錢判死」、「我開始收地溝油5%利潤」等文字訊息。(蘋果)

真的很奇怪,這份簡易判決書很短,我又看過五次以上,從來沒看過有說過上頭這段文字,不論如何,以上這段文字,鄉親啊,說的不全是搞笑,KUSO,嘲諷,對頂新案判決不滿的個人意見表達,是最該受憲法及509號釋憲文保障,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言論自由嗎?

於是乎,在蔡政府把這個頂新偽文及誹謗案如此這般處理之後,對岸大陸就想說有為者亦若是...蛤?我是想說人家好歹是真小人,不給人民言論自由,誰敢亂說話評論他們的時事,一定是要關起來的。我真不知道李明哲還巴巴跑去那裏被關是幹嘛?可是在咱台灣,說的是滿口仁義道德,肚子裡全是男盜女娼,是謂又當婊子,又要貞節牌坊,說是最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又說是尊重所有人的看法,實則是用個犯到別處都是無罪的臉書粉絲頁偽文罪,與KUSO時事誹謗罪,就能把住在台北的小網友關上一個月。

就這點來說,李明哲算是超越了。

並且從此案產生一種寒蟬效應,真的就再沒人敢再多評法官判食安法的無罪,用GOOGLE查法官名,我是看了心裡會發毛,管它的。然後蔡英文當然就能餵台灣人吃餿水油,吃飼料油..這個是把台灣人與豬狗畜生等同看待,明白嗎?餵完,聽了名嘴與名檢察官的話,再餵大家吃屎吃洨,奇怪了,怎麼這些台灣人還沒全都淘淘死啊?

報告,就算是大便,精煉完無毒還是可以給台灣人吃。

喔,那就拿這種給工廠用的,工業用碳酸鎂,台灣人不會的話,嘴巴也可以的

胡椒粉摻工業用碳酸鎂一審判無罪

只是,當台灣人都在吃屎的時候,蔡英文真的敢保證,自己跟她的老媽媽在吃母親節大餐時,不會吃到碳酸鎂嗎?(轉貼到此)

這樣大家看懂沒?簡單的說,人家中國大陸是用李明哲真的有做的事告他,讓他接受公開審判,可是我們台灣號稱民主進步,但是那個司法給大陸提鞋兒都不配,是把網友看到魏應充賣餿水油被司法判無罪..剛好今天有個對照組出來,給大家看看當時這個網友..不,應該說是全台灣有多氣就好,

引爆黑心油風暴 強冠董座判22年定讞 食安刑罰最高紀錄
2017-09-13 16:18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即時報導
引爆黑心油風暴的強冠公司販賣劣質豬油,最高法院今天依285個詐欺罪及違反食安法,判董座葉文祥徒刑22年,副總經理戴啟川18年,重罰強冠1億2千萬元,並依刑法沒收新制沒收強冠賣黑心油所得8150多萬元,創下國內食安案件最高刑罰紀錄。全案定讞。

這麼辛苦賣黑心油才所得八千多萬?有沒有賺到魏應充賣黑心油的一根腳毛啊。然後這個網友就用臉書粉絲頁kuso頂新案魏董的無罪判決,後來這個網友竟被蔡英文的司法用沒的事,說網友的臉書粉絲頁kuso頂新案判決是偽造文書跟誹謗,先把人押住,老母來求都沒用,再讓網友認罪,最後判成「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的誹謗跟偽造文書都有罪的,要關五個月。

李明哲應該是真有做犯到大陸法條的事,但是大陸還可以給他來個公開審判,讓輿論好好批評一番。可是這個吳姓網友,一個賣電池維生的小老百姓,卻是在民主法治的台灣,以為有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上網kuso公開的頂新案判決,被蔡英文的政府關押,最後來個不公開審判就直接處了刑。兩相對照,搞不好外國人還以為台灣才是威權時期的專制獨裁政體,中國大陸才是民主法治,尊重人權與言論自由的國家呢。

嘆曰:

人從馬後少談魏,我在蔡前怕姓吳...真的好險,幸虧我沒玩臉書,不會設誰的粉絲頁,而且我也不姓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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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巴狗
2017/09/13 20:13

光是陸生周泓旭因為疑似共諜的身分

在台灣被關押這麼久

就可看出台灣與中國大陸司法制度的不同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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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19:32
52,喝了餿水油就會進錯茅坑拉錯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