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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06:43:31瀏覽350|回應2|推薦1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作出釋字七四八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原來這就是讓大家發噱的大法官釋憲喔,一段短短的新聞,頭尾就自相矛盾, 【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ㄟ..可是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要依哪一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啊? 告訴大家,我們的大法官釋憲,還有那種從頭到尾不矛盾的, 葉世文收賄案判7年定讞趙藤雄不用關 詰問權規定如左:大法官釋字第 582 號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 另據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92號解釋: 解 釋 文 看到了沒?大法官早就規定沒詰問權違憲,也要求各級法院審理有關案件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了,可是法官在判趙藤雄緩刑定讞時,就硬是不鳥大法官的釋憲,不給葉詰問權,還判趙緩刑,法官自己甚至還趕緊跑去花蓮當法院院長,這才造成後來屁股變成嘴巴,嘴巴..那自然就變成屁股,大便再從嘴巴變的屁股出來...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用趙藤雄最後的自白作為認定葉世文有罪的證據,卻沒給葉世文交互詰問的機會,侵害葉的詰問權。】 這樣子顛倒的怪事了。其實,這個大法官釋憲,還能比照小法官的好多判決書文字喔,畢竟,就像有一個人去看醫生,醫生皺眉問:「先生,你從甚麼時候開始,認為自己是一隻青蛙的?」喔,從我認為我是一隻蝌蚪開始。 大法官..也是從小法官變成的,在吳永梁判完頂新飼料油案無罪後的沒多久,吳永梁又判了頂新的滅證案, 判決書主文:江淑端共同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至詹淑惠、傅淑惠二人部分涉犯共同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犯行,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之,附此敘明。 奇怪了,那檢察官要是不去【另行處理之】時,頂新其他人滅證,就能直接抓去關嗎? 還有一個,也是與頂新有關,不過這家是賣國人自己生產,原汁原味餿水油,還賣到全台灣第一的正義油案,判決書也很異曲同工喔.. 判決書說:...本案部分犯罪事實涉及彰化地檢署、嘉義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所偵辦部分,均經各承辦地檢署另案偵辦。至於正義公司前任董事長魏應充、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總經理常梅峰等人涉嫌參與正義公司之經營部分,仍持續調查相關犯罪事證中,將由專案小組檢察官另案偵結,併此敘明。 同樣的,這裡所謂【專案小組檢察官】,要是不另案偵結,正義公司前任董事長魏應充、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總經理常梅峰等人,就能依照食安法直接判決有罪定讞麼? 由此可知,大法官同婚釋憲,根本就是在釋假的,不但說明自相矛盾,既然立法屆時未完成,要叫同志屆時用哪一條民法去結婚咧?甚至【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也是從前還是小法官時【要求檢察官要另案偵結或另行處理】,養成推諉卸責的習性使然,這些大法官明知自己的釋憲文,時常被下級法院的小法官強姦,也從來不以為意,我把這稱為: 泥法官過江,自身難保。 還妄想用這種釋憲文,就能幫蔡英文的同婚案解套。當大家都高聲頌讚,蔡英文英明無敵,同婚釋憲成功的時候,我獨看出這是國王的新衣,或是女王的新褲子..那個所謂的同婚釋憲,只是大法官脫著蔡英文的褲子在放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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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