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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竊盜」非竊盜
2012/09/07 21:04:43瀏覽2231|回應1|推薦4

今日一則新聞涉及法律概念的釐清,摘錄如下:

男偷騎機車後歸還 不算竊盜罪!

偷東西只要物歸原位就不算竊盜罪嗎?基隆一名楊性男子多次在深夜偷騎鄰居機車,都在使用後歸還,被害人都沒有發現,直到收到超速照片罰單才穿幫,檢方昨天偵結,認為楊男「沒有據為己有意圖」,裁定不起訴處分,受害人氣得大罵。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這名19歲楊姓男子,多次在深夜偷騎鄰居的機車出去玩,都在使用4、5個小時後歸還,車主完全沒有察覺,一直到6月份接到兩張超速罰單才驚覺,氣憤的向楊男提出告訴。

基隆地檢署昨天偵結,認為楊男沒有占為己有的犯意,所以不起訴處分。被害人聽聞判決,氣憤不平的表示這樣離譜的判決,不是在鼓勵大家,都可以亂騎別人的機車嗎?

基檢主任檢察官周啟勇則是提出解釋,表示刑法的構成要件嚴謹,雖然被告沒有刑事責任,但是被害人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警察也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一款未經他人許可,擅駛他人之車、船,處3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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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見解,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非該當刑法之竊盜罪:
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

「使用竊盜」非竊盜-----這是繞口令嗎?誤會了!這是學理探討不慎影響國民法律感情的結果。使用竊盜一詞,純屬學理上探討,非法律詞彙,實質上應係「未經同意而擅取他人之物使用」。

舉例來說,軍事迷Bill知道舅舅John家裡有台自製YF-23戰鬥機1/48模型,但John很小氣,一直將它擺放在書房的玻璃書櫃內,不肯示人。恰該周末假某地正舉行模型展,Bill很想讓大家一飽眼福後再放回去,趁John出門進修之際,『借』了該YF-23戰鬥機模型,展出結束後立刻放回,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不料,John在瀏覽軍事網站上竟看見自己特殊的作品,得知外甥Bill未經其同意而擅取,氣憤的想提出告訴。不過,在冷靜下來後,想想頂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姊姊也打電話來說情,也就罷了!回頭訓斥Bill一頓就是了。

國民法律感情與法律條文有落差,思考方向有二:1.是否修法以符合國民意志?抑或,2.檢討國民是否流於民粹?

在台灣,迎合民粹是政治人物爭取從政資本的終南途徑,所以第二項根本不在考慮之列。但是否因此修法?考量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及謙抑思想下,仍宜以民事求償途徑為合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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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ohn6176&aid=682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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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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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問題
2012/09/10 01:05

如果本來想用後就歸還,但在尚未歸還前就被逮到就還是竊盜罪。我這邏輯還通嗎?

竊盜罪是公訴罪嗎?

海天一景(john6176) 於 2012-09-10 07:14 回覆:

針對問題一:

竊盜罪的構成,行為人主觀上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趁人不知而下手竊取之行為。如果本來想用後就歸還,但在尚未歸還前就被逮到,理論上屬於學者所謂的使用竊盜,但在實務操作上,除非檢察官綜合判斷各種情況,相信行為人所言確實為真,才會不起訴,否則大多仍會提起公訴。至於到了法院之後,法官要判斷被告有罪與否,仍需有充足證據證明被告有罪,若被告有返還跡象(例如已騎回單車至原主人家附近),還是有可能會判決無罪,理由是被告沒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

針對問題二:

純以法律用語言,起訴分成被害人自訴及檢察官公訴二途徑,若依罪名類型區分,則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嚴格說,竊盜行為若是發生在一定親屬間,為告訴乃論之罪(所謂顧及家醜不外揚),而一般不具親屬關係身分者,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通常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被害人自訴者反而是極少數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