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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易地換都更
2012/04/03 13:26:53瀏覽548|回應0|推薦1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法只有三種:1.重建;2.整建;3.維護。這三種方式都不脫更新地區之劃定,也就是必須要在原居住區域所劃定之範圍內,尋求拆舊建新、修改充實或強化使用管理。由於地域性關係,老社區居民有些並不願意參與,一方面囿於穩定之生活習慣,一方面也有居住正義上的情感訴求。

解開這個死結的方法之一,政府須活化管理之公有土地,事先規劃好每個區內不同街道的建築樣貌,以換地方式逐一輪替建築更新。舉例而言,若按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所定方法,甲地要都更,只能在甲地重建、整建或維護。此時,如果政府有管理中之乙地、丙地或丁地閒置不用,似乎可以考慮以等值之乙地換甲地,而在乙地依照原規劃好之建築樣貌興建,建商可參與投資興建,且省掉購地儲備之龐大資金周轉壓力,嗣建築物完成後,再請甲地原地主及居住者搬遷,同時將甲地土地改良物拆除收歸國有。同樣,如果下一批次,戊地也要都更,再從甲地、丙地或丁地選擇性質相近者進行換地建築程序,如此一來,政府介入的法律程序正當,建商同樣可興建賺更多錢,原地主屋主有新房可住,且不至於要事後安置作業等。

由於這項作業一定要有預備地及預備資金,政府宜成立全國性之都市更新再保險整合機制,各地方政府則成立都市更新保證基金及保險制度,以閒置之國有或公有土地預作準備,而非一次性拍賣賤賣國有土地,相信會比現行制度更加合憲、合法、合理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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