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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法拒絕性侵教師 人本:應溯及既往】
2009/11/24 21:19:39瀏覽485|回應0|推薦10

立院修法拒絕性侵教師 人本:應溯及既往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更新日期:2009/11/24 14:09

 
立法院日前修法,教師要是在校園性侵屬實,只要經過性平會的調查確認,就可以予以解聘。對此,人本教育基金會呼籲教育行政機關,必須要在最短的時間內清查教師性侵舊案,並以兒童權益為優先考量,結合新法的精神,將不適任教師儘早離開校園。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修正草案,增列教師如果涉及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只要經過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不需要教評會審議,就可以予以解聘,並不得到其他學校任教的條文內容。儘管獲得各界的肯定,人本教育基金會卻主張教育部不僅應該要列管清查在11月23號新法施行前,教評會不顧性平會調查確認教師性侵屬實,只做成停聘或等待司法定讞再審議的案件,而且更要對性侵教師長期停聘未決的案件,發回各校教評會重新進行審議。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以往學校對教師性侵案件時常隱匿不報,或者是為了要保障性侵教師的工作權益,以致讓性平會對校園性侵案件的決議常和教評會不一致,甚至教評會對性平會調查教師性侵屬實的案件,也常只做出教師停聘可以領好幾個月半薪的處分,卻使弱勢的受害學生,在司法定讞的過程前,必須要花錢打官司,因此,希望教育行政機關能夠在最短的時間清查教師性侵的舊案,並以兒童權益為優先考量,結合新法的精神,將不適任教師儘早離開校園。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也指出,學校校長和教評會委員如果對校園性侵案件隱匿不報,就觸犯了刑法的煙滅證據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他也擔心將校園性侵案件由教評會移轉給性平會調查決議,偏遠地區是否有足夠人力來保障程序合理的進行。


教育部人事處陳惠娟科長回應表示,除了教師在校園的性侵害案件之外,如果發生教師性騷擾學生的事件,經過認定有損師道,也能予以解聘,並在教育部建置的不適任教師通報查詢系統可以查詢獲知,至於新法修正舊案適用的問題,則必須要以主管機關核准為基準,倘若要是在11月23號新法施行前,已經由教育主管行政機關依照舊法做成性侵教師停聘的處分,就要等到停聘期滿後,再由學校依據新法來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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