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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海
2017/10/28 08:55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干擾人民正常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我們的政府能夠阻止對方人士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干擾人民正常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7.10.2〕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這件事情,我們的政府機關到底要包庇縱容他們繼續作亂到什麼時後?

 〔訴狀已呈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經提出告訴。〕


五、結論:

A.極高頻率載波放射線是一種高頻高能放射線,經由人造衛星發射到地面上的都會城市,自然就是有類似濾波器的效果,可以讓一般人聽得到其所載之聲頻信號,怎能說這是不可能之事呢?此含有能量之射線,當然具有直接攻擊地面上人員並且產生一個影響力的能力與直接攻擊機具的能力,...... ......怎能不小心在意呢?

B.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一場至極悲慘的槍戰命案,當時之傷亡慘重、一片狼藉,亦是眾所皆知之事,怎能說成並無此事呢?

C.對方人士公然狡辯之餘,亦曝露許多的命案出來,旁人一聽便知,這些懸案其實都是謀殺案。因此,本人理當提出反詰問,一者是為了要對死者家屬盡到告知之責任,以及避免徒增事端,再者也是為了保障自身之安全,暨有撥亂反正以維護本國司法之公平正義之目的。

D.敢問 貴署官員以及各位政府官員與各位立法委員,此事體大、延宕既久,早為人民所深惡痛絕,我們的政府何時才要為民除害呢?


六、附則:檢舉告發事項:

依據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發之106年度他2718字第041732號公文之敘述 〔如附件〕 ,

依據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發之106年度他4242字第062917號公文之敘述 〔如附件〕 ,

本人以為檢察官有蓄意包庇犯罪之嫌疑,應予糾正。

請問 各位立法委員與各位政府官員,此事體大、延宕既久,早為人民所深惡痛絕,我們的政府何時才要為民除害呢?

P.S.:誠如劉文甫所言,“射頻武器”豈非成了觸發核爆與造成空難的利器了!請大家幫個忙吧!趕快叫劉文甫立刻結束了。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警政機關與相關政府機關。〕〔勿須回覆。〕


林清海

2017.10.2

P.S.:功 = 功率 X 時間。原來如此,“射頻武器”可以觸發核爆與造成空難。請大家幫個忙吧!趕快叫劉文甫立刻結束了。


林清海

2017.10.28

Email:chinghi00@yahoo.com.tw URL:URL

Alex Wang
2013/07/09 12:52

您好!

今早讀到您的報導「船主依法扣除膳宿費 印尼漁工態度軟化 」

其中、對於於此事件的過程之採訪內容:
似乎、只有採用當地某位「鎮代」和其中「船主」的發聲,
對於、爭取自身權益的印尼小「漁工」們,卻沒有相對等的加以訪談。
而這、似乎就是報導有所偏頗的例證~~~

我想、作為一名記者應當是要是傳達在這個事件當中:
究竟、這些爭取權益的印尼漁工在爭取什麼,他們真正的訴求又是些什麼。
並非、所報導的觀點就只是完全傾向去表達了雇主與部分相關人士的說法;
因為、這樣實在很難讓人信服這是一篇所謂「客觀公正」的新聞報導。

是否、也有請您
可以、再告訴我們這一些些爭取自身權益的印尼漁工他們的們的說法~~~

Email:lywang1118@gmail.com URL:URL

張正
2013/07/09 12:47
沒看到你採訪印尼漁工。這是最基本的新聞ABC吧!或者,你有採訪你也有寫,只是被報社長官刪掉了? Email:E-Mail URL:URL

柯昀青
2013/07/09 12:33

王女士您好

剛剛讀到您的報導「船主依法扣除膳宿費 印尼漁工態度軟化」,作為一名讀者,我感到十分疑惑與憤怒。

在您的文章之中,我不但看到您對於印尼漁工的種種歧視(如「這幾天在頭城鎮大溪、龜山社區群聚閒晃,吃完東西隨地亂丟垃圾,環境髒亂,也有治安隱憂。」);
也看到您所對於侵害勞動權益行為的默許(如「作法太粗魯,而且是少數人在煽動,有一次就會有第二次,如果漁工有意願做,就讓他們回來,如果不上船,就遣送回去。這段言論顯露出雇主以遣送、開除作為要脅漁民的惡劣手段,無論是針對外籍或者本地勞工都是非常不堪的說法,但您竟然卻讓此類偏頗言論遍佈整篇報導!」

但更令我訝異的是,您竟然完全沒有自己再次確認此爭議所牽涉到的關鍵法律概念,任由雇主、業者、漁會(雇主代表)自我詮釋:

依據就業服務法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就業安定基金應該由「雇主」負擔,而不應該從薪資之中扣取。當您文中寫到「業者表示,2500元膳宿費是代船主繳交1900元的就業安定費」時,卻完全忽略此明顯違反法理的敘述,只在下文引用勞動基準法譴責印尼漁工的曠工行為,專業程度大打折扣。

事實上,曲解勞基法規定以譴責印尼漁工,更是王女士您違反新聞從業專業的嚴重錯誤。

根據勞動基準法,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雇主確實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同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若具有正當理由,便不在此限。罷工、曠工一向都是勞工在爭取工作權益時的一大武器,外籍或者本國亦然。這次的爭議很明顯便是勞資雙方在勞動權益上出現衝突,但您不但完全未權衡雙方利害關係與實際狀況、未問題化資方的說詞、甚至還在完全忽略實際法規內容的狀況之下,引用資方對於勞基法的詮釋來評論漁工們保障工作基本權益的行為,在在都是忽視基本勞動權益、法治水準不足、新聞媒體專業水準低落的表現!

作為一名媒體工作者,請您務必秉持專業的素養,仔細查證、作足功課並且避免偏頗與歧視性的觀點(至少應該試圖訪問印尼漁工,而不只是任由雇主與當地居民發聲)。期待您未來能夠撰寫出更具專業水準、更具公民意識以及媒體素養的報導。

柯昀青

Email:kosana1003@yahoo.com.tw URL:URL

施逸翔
2013/07/09 11:46

王女士:

您好!

今早讀到您的報導「船主依法扣除膳宿費 印尼漁工態度軟化

其中對於印尼移工描述到「這幾天在頭城鎮大溪、龜山社區群聚閒晃,吃完東西隨地亂丟垃圾,環境髒亂,也有治安隱憂。 

我作為一名讀者,對於您這種帶有歧視性的價值判斷,且通篇報導的觀點完全傾向船主與台灣相關人士的觀點,卻不見您訪問印尼移工當事人的看法,以及他們的具體訴求。這樣的報導,實在很難令人相信。

當您提到「這幾天在頭城鎮大溪、龜山社區群聚閒晃,吃完東西隨地亂丟垃圾,環境髒亂,也有治安隱憂。 

到底有沒有看到事實根據?吃東西亂丟與環境髒亂,台灣每天都有人在做,您要不要也來寫一篇呢?

治安隱憂又是什麼意思?您有去查過移工在台灣的犯罪率嗎?

這些印尼移工真的有犯罪嗎?

當他們在捍衛自己的勞動權時?請尊重他們的訴求與人格尊嚴,

不要用這種似是而非的文字,傳遞歧視性的言論。

施逸翔

Email:riverrain308@gmail.com UR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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