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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文章】在地老化與長期照顧政策
2019/03/12 17:01:53瀏覽1553|回應0|推薦0

在地老化與長期照顧政策

▓ 避免入住醫療安養機構,增進獨立尊嚴的生活

  「在地老化」或「在地安養」是從英文 aging in place 翻譯而來,這個概念起源於一九六○年代的歐洲國家,運用在地的資源照顧老人,讓他們居住在自己所熟悉的環境自然老化,以長期照護方案援助被照護者自律生活,減少接受他人照護的需要。

  在地老化的核心精神,是盡可能安排居家照護或協助自理生活,避免入住醫療安養機 構,預防臥床日期拉長。讓老年人盡可能在完整的照顧之下,增進他們獨立尊嚴的生活。

▓ 歐美國家的高齡照護規劃現況

   瑞典自 1960 年代開始,即已將老人照顧服務納入國家福利的政策中,並於 1982 年制定社會服務法、1983年制定健康及醫療照護法,歷經50年以上的政策實行,淬鍊出以「在 地老化」為老人照顧政策目標,不鼓勵另設護理之家,改以發展多元庇護居住取而代之。

   在瑞典,很少有老人使用醫療機構式的居住服務,大多是住在適合老人照護的新型態住宅中,且地方政府必須保證居住在庇護住宅中的老人獲得居家照護專業團隊宅配到府的服 務。

   德國從 1977 年開始即倡導將長期照護納入疾病保險給付範圍,並在 1992 年提出長期照護保險方案,1994年正式立法通過,是健康保險、意外保險、年金保險及失業保險之外的第五種社會保險,於 1995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

  德國的長期照護政策方案以預防保健、復健服務和居家照護為核心價值,提供全方位的 居家照護,讓需要照護者可以長時間留在住家環境,避免送往醫療安養機構。
 
  其長期照護管理方案主要在援助被照護者自律生活,減少接受他人照護的需要。核心精神和瑞典的在地老化大致相同,都是盡可能安排居家照護或協助自理生活,避免入住醫療安 養機構,預防臥床日期拉長。
▓ 日本的高齡十年黃金計畫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因社會經濟高發展,社會福利理念隨之興起,遂於 1949 年制定殘障福利法,1950 年制定新公共救助法,1954年制定私人企業員工退休年金保險計畫等,並著手改善老人照顧環境。
 
  1960 ~ 1980 年的 20 年間,日本在追趕西歐與北美等工業化國家的同時,也意識到國內老年人口快速增加所衍生的社會問題,並開始思考人口老化對日本社會與經濟活力所可能產生的衝擊,進而重視老化社會的福利服務,與功能障礙老人的福利措施。
 
  日本於 1990 年時公布「發展老人健康與福利服務十年黃金計畫」,徵收消費稅以支付發展老人健康福利服務所需經費,並修訂老人福利法、健康與醫療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改造衛生與福利行政體系,將照顧老人的責任下放到基層政府,由地方政府承擔所有老人健康與福利服務的責任,包含發展長期機構服務,以及預防、健康促進與娛樂服務等。
▓ 台灣銀髮樂活「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 
  台灣老年人口正急遽增加,預估65歲以上人口比率將在今(107)年達到14.5%,進 入高齡社會,至 115 年達到 20.6%,邁入超高齡社會。同時家庭的照顧功能逐漸式微,尤其伴隨老年而來的慢性病及功能障礙,使家庭在照顧與負擔上壓力提升,意味著長照需求亦隨之遽增。為滿足未來龐大的長照需求並減輕沉重的家庭照顧責任,行政院於105年9月29 日通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簡稱長照 2.0),並於 106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簡稱長照 1.0),係於 96 年開始推動,服務量能已有顯著成長。然回顧長照 1.0,照顧服務需求趨向多元化, 亟待各類創新照顧服務模式之發展,以擴大回應不同族群的需求。另外為減少失能照顧年數、壓縮失能期間,未來應積極向前發展各類減緩失能之預防性服務措施,同樣亦應向後整合在宅安寧照顧、在宅醫療等服務,期建構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之多元且連續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 減少城鄉、族群差距
  台灣城鄉差距不言而喻。偏遠地區如山區、離島等地理位置導致人口空間分佈不同, 交通網絡不完善,當地民眾的經濟能力也較城市低。由於商業因素考量,有意投身長照服務 行業者通常集中在大都市中開展業務,較少人願意去偏遠地區設立長照機構,造成當地民眾 無法享用足夠的服務資源。
 
  過往政府曾推動有關獎勵設置「在地社區化」的長照服務據點之政策,例如:推動弱勢 族群醫療照護計畫,藉此培訓當地的長照專業人才(邱文達,2011)。故此,長照服務法希望以獎助與發展計畫,透過商業經濟誘因,鼓勵從業者在偏遠地區服務大眾。從而履行立法宗旨,即「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
  長照與安養機構的使用率均達六至七成,其中失智照顧型機構因需求量龐大,但專門 的失智照顧型機構只有一家,所以使用率近 90%,隨著高齡化日趨嚴重,可見社會對有關 機構的需求龐大。加上在 2014 年,全台灣長照與安養機構的數量比 2009 年時下降近 2%,與整體社會現實不符,可見政府應該在市場上發揮影響力,通過政策鼓勵新的長照機構落成,以因應高齡少子化帶來的沈重養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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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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