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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幼兒文學》 黃瑞田
2019/10/28 19:37:13瀏覽1804|回應0|推薦21

淺談幼兒文學     黃瑞田

  刊登於20191027日更生日報副刊

http://www.ksnews.com.tw/index.php/news/detail/1313599

 

台灣的「幼兒文學」,萌芽於一九八O年代,在此之前被概括於「兒

童文學」的範疇,一直沒有被提出來特別研究與深入討論,甚至以兒童文學的立論基礎來評論幼兒文學作品所而之偏頗,對幼兒文學創作者而言,是無形的傷害。

   那麼,要如何來分辨什麼是「兒童文學」?什麼是「幼兒文學」呢?首先,我們從「兒童文學」談起。

一、兒童文學定義各家說法

華文世界裡的現代兒童文學,從中國五四運動以後開始受到重視,到二十一世紀,已經有數不清的人為兒童下過定義。由浦漫汀、張美妮、蔣風等人組成的編寫組,浦漫汀統稿的《兒童文學概論》,認為比較適切的兒童文學概念是:「兒童文學是根據教育兒童的需要而專為少年兒童創作、編寫的、適合他們閱讀的文學作品。」

浦漫汀等人所謂的「適切」,是從兒童的年齡特點、兒童文學的文學性能,以及兒童文學的教育功能等方面來考慮。這裡所謂「適切的兒童文學『概念』」,是有意避開為兒童文學「定義」,而以模糊的「概念」取代嚴明的「定義」,避免不夠週延而引起口水論戰。

不過,浦漫汀等人的「概念」,很明顯的是強調「教育兒童的需要」而創作、編寫的。在一九九○年前後,中國的兒童文學教育政策,是以共產黨的文藝、教育方針政策為指導,結合馬克思主義的文藝理論和教育心理科學,對兒童進行思想教育和知識教育的任務,所以兒童文學作品與理論,就脫離不了濃濃的政治味。

中國在二十世紀末期,大力推展改革開放,思想逐漸鬆綁,到了2000年,新課綱開始實施,教育觀念令人耳目一新。黃云生主編的《兒童文學概論》,他認為:「兒童文學是求為兒童創作並適合他們閱讀的、具有獨特藝術性和豐富價值的各類文學作品的總稱。」

   黃云生的「定義」,已經擺脫了共產黨的政治干擾,回歸純粹文學的領域,這對於中國未來的兒童文學發展,有重要的影響。

對於「兒童文學」的定義,有台灣兒童文學界國寶之譽的林文寶教授,認為「所謂兒童文學,就是指適合兒童閱讀的文學作品,無論是兒童自己的寫作、成人作家特為兒童而寫的作品,或是成人作品之改寫、刪節:,甚至直接選用介紹給兒童閱讀者,全在範圍內。」

依據林文寶的看法,是兒童文學從文學譜系派生之後,在教授兒童文學創作與批評時所採用的說法,他的特點是兒童文學的作者群,擴及兒童自身,以及創作、改寫、刪節或改寫的作品,都算是兒童文學作品。

無論是中國大陸還是台灣,兩岸對於兒童文學的定義,各家說法不一,也各有定見。然而以「兒童」為主體,以「文學」為客體,則是異中求同的論點。

二、幼兒文學定義概說

在台灣,幼兒文學的理論一直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直到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大學院校幼教系,師範專科學校、高職幼保科開設「兒童文學」課程,才開始受到兒童文學界的注意。例如在台北女師專任教的葛琳教授,從一九六六年起,就在該校擔任兒童文學課程,十多年後──一九八○年,他將教學心得編寫成《兒童文學創作與欣賞》,在第二編「創作欣賞與分類研究」的第一章「幼兒文學的創作與欣賞」,雖然只佔三十七頁,卻是國內研究幼兒文學的早期文獻,值得參考。

葛琳將根據幼兒學習的特徵,歸納出幼兒文學的文體有兒歌、圖畫書、圖畫故事書、重疊故事四種,並未為幼兒文學下定義,也未受到兒童文學工作者的注意,直到一九八七年元月,信誼基金會宣布設置「信誼幼兒文學獎」,才受到兒童文學創作者的重視。「執行長張杏如表示,當時台灣的幼兒童讀物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書籍皆是來自於國外的翻譯書,為了改變當時幼兒文學長期依附在兒童文學的地位,希望幼兒能從生活中習得自己的生活文化,並改變當時的兒童讀物樣貌,基金會因此設置信誼幼兒文學獎,希望能藉此鼓勵本地圖文作者參與幼兒圖畫書的創作。」

一九九一年,教育部核准台北市立師院「幼稚教育系」一年級開設「幼兒文學」必修課程,兒童文學與幼兒文學在台灣正式分門別戶。然而,從內容來說,兩者並非壁壘分明,也沒有明顯的界線;從接受者來說,幼兒文學的閱聽對象,並不僅限於幼兒,例如典型的幼兒文學作品《彼得兔》,就擁有許多兒童讀者及成人讀者;另一方面,幼兒也可以閱聽超越幼兒期的作品,例如《哈利波特》、《大小人國歷險記》。

但是,在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及高職擔任「幼兒文學」課程的教授、老師,多數並非兒童文學工作者,對於台灣兒童文學界的生態並不清楚,以至於有些「幼兒文學」課程教材對於「幼兒文學」的界說就眾說紛云。

鄭麗文編著的《幼兒文學》,第一章第一節〈幼兒文學的意義〉,這樣敘述:「廣義的幼兒文學即是泛指所有的幼兒讀物,……而狹義的幼兒文學則著重在文學性,僅指「想像文學」或「純文學」,不包括非文學性作品。」

鄭麗文認為廣義的看法是幼兒文學即是泛指幼兒讀物,狹義的幼兒文學僅指

想像文學或純文學,這個說法並不週延,因為「想像文學」或「純文學」,並非僅指「幼兒文學」,「兒童文學」、「成人文學」,只要是文學作品,都有想像的成分,無法突顯幼兒文學的特質。

   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學語文室編著《幼兒文學》一書,開門見山就說:「幼兒文學是以3-6歲的幼兒為主要的對象,為促進他們的健康成長而創作或改編的、適應他們審美需要的文學。」短短不到五十個字,概說了幼兒文學的對象、目的、作法及要求,其中「為促進他們的健康成長」,指的是適應幼兒成長過程的心理發展。

張美妮、巢揚在《幼兒文學概論》,也有類似的說法:「幼兒文學是以0歲到6歲的兒童為讀者對象,為促進他們的健康成長而創作或改編的、能為他們接受和欣賞的啟蒙的文學。」張美妮、巢揚將幼兒文學的讀者對象,向下延伸到0歲,並且將幼兒文學定位為「啟蒙的文學」。

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科學院副教授鄭荔在《教育視野中的幼兒文學》一書中,認為:「幼兒文學是適應0到6、7歲兒童年齡特徵,具有獨特藝術個性和審美價值,能夠適宜幼兒以多種方式“閱讀”,激發幼兒趣味的文學作品。」鄭荔所言「幼兒以多種方式『閱讀』」,所謂「多種方式」是指由父母或其他長輩、老師、兄姐,以敘說、朗讀、領讀的方式,激發幼兒趣味,讓幼兒「閱聽」能懂的文學作品。

   中國重慶市女子職業高級中學教師高格禔對於「幼兒文學」的基本含義,作了比較詳盡的詮釋:「幼兒文學是指為0─6歲的學齡前兒童服務的文學,它的主要接受對象是3─6歲的幼兒,它是為適應這一階段兒童的文學接受特點而創作或改編的文學。」

高格禔很明確的指出幼兒文學是專為06歲的學齡前兒童服務,還特別強調主要接受對象為36歲的幼兒。除此之外,還特別提到幼兒文學作品的來源「是為適應這一階段兒童的文學接受特點而創作或改編的文學。」如果是創作的作品,當然必須適應幼兒的閱聽能力;至於改編的作品,是指將遣詞用語艱深的兒童文學作品,改寫淺語化,以適應幼兒理解能力。另外,對於幼兒文學的功用也作了概略的敘述:或娛樂幼兒的身心,或通過現實世界的描繪幫助幼兒認識事物的特點和懂得一些簡單的道理。」中國兒童文學家鄭光中說:「幼兒文學是用語言文字搭建的遊樂場」,更說明了遊戲性、娛樂性是幼兒文學不可或缺的要素,幼兒在娛樂的過程中,「通過現實世界的描繪幫助幼兒認識事物的特點和懂得一些簡單的道理。」揭示了幼兒文學的認知功能取向,這些認知的媒介,就是高格禔所說:幼兒文學「主要的體裁有兒歌、幼兒詩、幼兒童話、幼兒生活故事、幼兒散文、圖文並茂的圖畫故事等。」然而,高格禔並未將幼兒戲劇列入體裁之一。

楊佳利、卜慶亮主編的《幼兒文學教程》,對於什麼是「幼兒文學」,有更深入的詮釋:「幼兒文學(也稱“幼年文學”)是以0-6歲幼兒為接受對象的文學。……幼兒文學需要特別注意內容與形式的娛樂性與趣味性,……這階段的文學作品形式裡要有兒歌、幼兒詩、幼兒童話、幼兒生活故事和圖文並茂的圖畫書等。」

這段詮釋,具體而明確的指出幼兒文學的特點及其功能,例如兒歌必須節奏鮮明,它的功能是認知客觀事物,培養良好的習慣;故事必須浪漫,才能豐富情感、豐富語言知識;童話必須奇幻、誇張,才能發揮想像力,訓練思維能力;圖畫書鮮艷的的色彩和線條能刺激視覺神經,引發對語言的感知興趣。最後,又列出幼兒文學的作品形式有兒歌、幼兒詩、幼兒童話、幼兒生活故事和圖畫書等。

幼兒文學的概說、概念、界說或定義,各家說法大同小異。綜合各家觀點,我認為「凡是透過聆聽、口述、歌唱、唸誦、遊戲、表演、猜想、閱讀等閱聽活動,陪伴幼兒成長的文學作品,統稱為幼兒文學。」所謂「閱聽活動」,大部分必須由幼兒文學工作者陪同、引導,甚至角色扮演。例如進行謎語猜測活動,必須由幼兒文學工作者提出謎面,引導幼兒猜想謎底。

由於幼兒識字能力有限,語言辭彙不足,因此,幼兒文學作品必須透過幼兒文學工作者傳輸、引導,幼兒才可能接受。那麼,幼兒文學工作者是指哪些人呢?我們下次再來探討。

http://www.ksnews.com.tw/upload/20191027-011.pdf

 

( 創作文學賞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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