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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幸福和快樂是一種生命義務
2006/08/20 01:47:26瀏覽1353|回應0|推薦13

半生拍浪逐風流,轉眼青絲已白頭。

逝水如斯能幾許?餘生留醉莫言愁。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共三十條。這三十條規定了個人的基本人權,這基本人權的全部內容,目的都是在使人獲得幸福和快樂。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實現之社會及國際秩序。」所以獲得幸福和快樂,是一種基本人權。 

然而追求幸福和快樂,是否是一種生命的義務?一個人是否有權利不努力追求幸福和快樂,而使一生痛苦?換句話說,一個人因為不努力,而使一生痛苦,是否只是個人的事情。也就是究竟它只是個人權利的拋棄,還是根本違反社會義務,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過去我一直認為,一個人不努力追求生命的幸福和快樂,使一生感到痛苦,只是個人的事,是「己作己受」,「自力因果」的結果,與社會義務和道德無關。而最近我看了一些有心靈療法的書,思考生命輪迴的問題,驀然感到,每一個人追求幸福和快樂,是一種生命的權利,也是一種生命的義務。 

昨日再重讀雷久南博士的「身心靈整體健康」和「身心靈整體健康一○○問」二書,博士以研究西醫的背景,篤信有生命輪迴這件事。她說,她參加尼泊爾的一項課程,與會的人都來自世界各地,很多人不相信有生命輪迴這件事。後來透過催眠,有八成的人,可以成功地憶起前世。 

她說,在那次的學員中,一位菲律賓的學員,時常會在惡夢中尖叫,經催眠,發現她曾有一世,為西班牙修女被軍人強姦,自殺而死。因為前世的心靈陰影,使她成為今世一種無形的控制力量。再者,另一位學員非常討厭美國人,也討厭粗重的工作,在催眠中發現,他的前世是一個美國黑奴。 

我們常常會有莫名其妙的恐懼和歡喜,是來自前世的記憶烙痕。布萊恩魏斯(Brian L. Weiss)醫師所寫:「前世今生---生命輪迴的前世療法」(Many Lives,  Many Masters)一書的女主角凱瑟琳,透過魏斯醫師的催眠治療,回憶了八十六世的經驗,從而治療了她的恐懼症。(詳本網誌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grotius6033&f_ART_ID=330635 

前世的情緒,如果沒有好好處理,會累積影響到後世。在催眠的心靈療法的觀察,竟然不是像佛教教上所講的,今世的痛苦,可以透過業力的補償原則,換取來生的快樂,而是今世的情緒困擾,今生的痛苦和不快樂,將帶到來世,使來世痛苦和不快樂,這在宗教上是何等的令人深思和震憾! 

我們在今世留下痛苦,把今世的負面情緒債務留到來世,對來世的社會,是一種負債,來世的社會,許多人會因你今世的負面情緒而受累,所以今世追求幸福和快樂,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然而什麼是幸福,什麼幸福感可以留傳到來世? 

日本思想家池田大作說:「人生幸福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因慾望的滿足的幸福,一種是生命自身的躍動和充實感所產生的幸福的感覺。外在的幸福屬於相對的幸福,內在的幸福才是絕對的幸福。」追求幸福和快樂,不是追求聲色犬馬,醉生夢死,也不是追求名利富貴,僕從如雲。因為這些所謂「外在的幸福」,都會使人在內心不平靜。在潛意識上,沒有幸福、安詳、寧和的感覺。屬於內在生命的充實感的絕對幸福,才能深入潛意識,而累積到下一世。 

日本醫界的傳奇人物德田虎雄說:「人的真正幸福,僅能來自一個豐富、堅強的世界。」真正的幸福感,是對生命的熱情,對世人的愛和寬恕。這樣才會有一個祥和、平靜、寬闊的深遽內在世界,透過第八識而輪轉生命到下世。 

一個億萬富翁的獨生兒子因癌症死了,他可選擇鬱鬱過一生,也可以選擇把一生本來留給兒子的多數財富,捐作癌症研究和關懷的基金,他的晚年可以成為這個基金會的義工。他對兒子的愛,可以使他在這個世間有更多的「子女」,得到更多的溫暖;一個藍球名星得到愛滋病,他可以選擇在一個小島苦悶喝酒,也可以選擇宣揚如何防治愛滋,使青少年得到警惕。愛和寬恕,將使內心的憂鬱得到化解,而寬恕不是只在寬恕別人,更重要的是在反省中,真正用愛去寬恕自己。 

在這網路發達、媒體多元的今天,每一個人都有貢獻一己之力的機會。即使當年的不幸的黑人、淪為英國奴隸的印度人,都可以在金恩、甘地的努力下,透過愛和寬恕,透過堅定和智慧,化解了仇恨和暴力,而獲得自由和幸福。 

今日讀到印度二十世紀宗教思想家克里希那穆提(J. Krishnamurti)的「生命之書」(The Book of Life)一書(胡因夢譯),在該書中作者說:「愛是一種熱情。」作者語重心長地說:「這世界是你的延伸,它是你所複製出來的。…個人的無明、恐懼和貪婪,會形成集體的無明、恐懼和貪婪。…個人一旦發展出覺知及誠摯審慎的精神,便能脫離那些會製造山痛苦的肇因,憑著這份理解,就能帶來世界的的整合與和平。」 

佛家常說:「心生萬法」,不管今世或來世,我們怎麼可以說追求幸福和快樂,只是個人的事,只是一種個人的權利,而不是一種每一個人的生命義務呢?

 

 

 

 

(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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