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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秀柱越來越像朱立倫了
2015/11/07 13:06:52瀏覽812|回應0|推薦5

特偵組和台北地檢署偵辦有關這次國民黨換柱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規定案,日前不起訴了。

這是預料中事,在選前積極偵查,目的當然是為了快速不起訴。如果是想要起訴,那就會延到選後再辦。

台南地檢署三個檢察官很認真地辦李全教的選舉賄選案,不僅搜索,而且還聲押李全教,不是八月份就快速被法務部調走了嗎?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同法第89條規定:「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規定,是適用在總統初選的,而且處罰預備犯。

因此,國民黨在九月三十日所開出的三千萬元支票,在十月五日由葉匡時要交給洪秀柱,如果目的是在勸退洪秀柱,不管洪秀柱有沒有收,或者洪秀柱後來有沒有被勸退,勸退相關行為人,都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規定。

這件事令人啟疑的是十月六日洪秀柱的記者招待會說:「喪失格調,再高的民調又有什麼用?失去真誠,政治人物還剩下什麼?」

「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動搖」。

這資源是什麼?這搭檔亦可能是「不正利益」。

關鍵在這三千萬支票的性質是什麼?

葉匡時說是借款,而國民黨說是選舉補助。

如果是選舉補助,這支票上應有抬頭。而原先洪秀柱在特偵組說沒有抬頭,後來特組另要求國民黨提供該支票,卻有抬頭是洪秀柱的政治獻金專戶。因此洪秀柱後來改稱看看錯了。

拿到支票,最先看的是金額,其次是發票人,再次是受款人。案重初供,洪秀柱真的會看錯?

有人在懷疑,這支票抬頭,在當初交給葉匡時的時候,是沒有抬頭的。後來才加上去的。因為如果是借款,那麼這款項是要還的。洪秀柱已經要被換了,將來她沒有國家選舉補助款,她拿什麼來還?

而且都要被換了,再借錢給她,很不合理。再者,如果有抬頭,是要進政治獻金專戶內,將來拿不出來,如果有剩餘,是要被繳給國家的。到時候,洪秀柱,反而要背債。

如果這三千萬是國民黨給的政治獻金,那麼何以在九月三十日國民黨天王已經確定換柱了,還要給她政治獻金?為什麼前幾個月都不給,在要被換柱前才給?這顯然違反常理和經驗法則。

而且寫了抬頭,就一定要入政治獻金專戶,沒有多久後,這戶頭的錢,沒有用完是要繳給國家的,國民黨會這麼笨嗎? 

當特偵組問洪秀柱在十月六日說的「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動搖」,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她說,這是說給媒體和名嘴聽的,是當時心情不好,話說重了些。

這件搓圓湯案不起訴後,洪秀柱表示,「很好啊」,大家歡喜就好。

洪秀柱當了立法院副院長,而且已經六十七歲了,會像小女生一樣,因心情不好,而講話重了,而且是講給媒體聽的?

又「大家歡喜就好」,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十月六日洪秀柱的記者招待會說:「喪失格調,再高的民調又有什麼用?失去真誠,政治人物還剩下什麼?」

這句話不是大家猶言在耳?

洪秀柱越來越像朱立倫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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