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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的派別與教義經典的詮釋
2006/06/19 08:05:22瀏覽1342|回應0|推薦6

天地從來任道行,人間循法亦昇平。

千年經義如何解?律典亭然早熟耕。 

將法哲學各種派別的理論,應用在宗教及人類歷史的各種經典著作的詮釋上,會是怎樣的光景?令人十分好奇。 

社會連帶法學派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連帶產生的客觀的規則和秩序,是先於國家而存在的。依據這個理論應用的結果,一個宗教的教義也是具有社會連帶性的,可以不顧慮到創教者主觀的意思,而從社會連帶的理論去作教義上的根本理解和發揮,以期符合社會需要的詮釋。 

從現實法學派來說,法律不是制定的成文法,而是法官判決的最終意見。依據這個理論應用的結果,宗教的最終教義,是由宗教的傳播者,基於一個最高的宗教情感和智慧所宣示出來的宗教旨意,這種旨意主要是宗教傳播者的認知、性格和經驗,而宗教的創教者所講述的宗教教義只是一種最終神諭的預測而已。 

目前有關宗教教義的闡釋,大體上都是採用類似「純粹法學」和「分析法學」方法,也就是在已存在的宗教經典教義中,去探求宗教的創教者原來的意思。 

其實,有關宗教教義的闡述,一樣可以採功利法學、社會法學、目的法學、歷史法學、自然法學的理論和方法。例如功利法學是要在立法和法律解釋上,對最多數人符合最大的利益。依此理論應用的結果,宗教教義的解釋,也應符合最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如果不符合,就應加以揚棄。 

社會法學是把法律當作是一個社會工程,立法者是社會工程師,目的在為美好的社會構建社會規則。依此理論應用的結果,宗教的教義,也是在為這個社會構建生命秩序,提供社會最高境界和願景,從而以高貴的情操去努力實踐。 

目的法學是認為法律應超越法條的文字,而從當時的立法目的去作適當的詮釋。法律條文只是法條,其背後的社會原理和立法目的,才是真正的法律。依此理論應用的結果,宗教教義的詮釋,應「依義不依語;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宗教經典的詮釋,應依當時創教者說法的目的來作現代的解釋。宗教經典只是文字,其背後的真理和說法目的,才是真正的宗教教義。 

歷史法學是認為法律是歷史的產物,它和歷史條件是相結合的。法律是發現的,不是制定的,是在人類的歷史中發展出來的規則。依據這個理論應用的結果,宗教的教義是和歷史條件相結合的。宗教不是由教主創造的,而是教主把歷史必然發生的生命真理宣示出來。因此對宗教的詮釋,應從歷史條件去觀察,當歷史條件改變,宗教教義的詮釋就應該改變。 

自然法學認為宇宙間客觀存在著一種自然規則,這種規則是人類的良心和本性可以覺察得到的,也是所有國家的制定法所不能牴觸的,一旦牴觸,則國家的立法當然無效,無遵守的義務。依此理論應用的結果,宗教應有它普遍的真理,例如愛與和平,尊重與寬容,助人與孝順,愛護生命與永續生存等。人類應不斷去發現宗教共同的「自然法」,以促進宗教的融合,就如同人類彼此通婚和交往而了解一樣。特定的宗教教義如果牴觸這種「自然法」,則該教義當然無效,無信仰和遵守的義務。 

同樣地,人類各種經典著作,如老子、莊子、論語、易經等書的註解,也可以應用各種法學派別的理論和方法,豐富經典著作,對於整個人類的古籍,具有再生和復興的力量,具有發展和承先啟後的生命力。 

佛教的經典,在現代更要運用法律哲學中的社會法學派自由法運動,才能使佛教有新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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