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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後的程序
2016/07/27 11:50:12瀏覽7545|回應0|推薦11

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後的程序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接到法院許可假扣押的裁定後,這紙假扣押裁定就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執行名義

 1.債權人應先查報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可持假扣押裁定去戶政機關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再憑假扣押裁定及債務人戶籍謄本上記載的身分證字號向財稅中心或稅捐機關(ex.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繳納規費(依查報人數每件收取新臺幣500元)後,調閱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註:債務人為公司時,則要申請該公司的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

    這些財產所得資料通常包括動產(ex.薪資、銀行或郵局存款)及不動產(ex.房屋、土地等)等,如果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可供假扣押的話,例如債權人查報到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時,視該不動產是房屋或土地,就以房屋門牌號或土地地號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謄本或土地謄本,再依假扣押裁定的內容到法院提供擔保,執行下一步聲請扣押債務人財產的程序。

 2.假扣押的提存

    債權人應依許可假扣押裁定的「主文」中,法院命供擔保的金額,填寫法院提供的﹝提存書﹞後,辦理提存。

【提存須知】

 (1)聲請提存須備「提存書」一式2,依式逐項填明(請複寫或打字,以免不符),並簽名或蓋章。(所填提存人姓名住址,須與國民身分證相符)。

(2)清償提存,須附具提存通知書一式2份,提存物受取權人每增一人,應增1份。

(3)擔保提存,須檢附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1份。

(4)前述各項辦妥後,聲請人應填具提存費繳款書一式6份,逕向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繳納提存費。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5)提存現金者,應由提存人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後,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及前項繳款書等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並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據存執。

(6)提存有價證券者,應由提存人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1份後,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及第4項之繳款書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並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據存執。

 (7)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之提存物保管處所收取提存書,不另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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