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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避免繼承到債務?【附拋棄繼承聲請狀範例】
2009/12/08 14:37:25瀏覽92808|回應47|推薦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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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投資失利,負債累累,從此一蹶不振,終日鬱鬱寡歡,藉酒澆愁,最後因肝硬化而不幸過世,他留下了數千萬元的債務,名下卻無任何財產,先生的家人要如何處理,才不會繼承到他的天價債務?

法蘭客解答: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由以上的條文可知,先生的家人,以具有法定繼承人身份(或資格)者為限,在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可以在3個月內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這樣便能免去繼承王先生所遺留下來的債務。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在本案中,除非王太太在王先生在世的時候,兩人便已經辦理離婚登記,因為離婚會讓夫妻身分關係消滅;否則王先生過世後,他的配偶(王太太)仍然是先生的法定繼承人。

至於其他親人是否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則依親等及與被繼承人的身分關係,依法而定有順序上的先後。如果王先生有小孩的話,那麼他的小孩就是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這裡要注意一點喔!如果 王 先生在外有包二奶,而且二奶也生了先生的小孩的話,那麼外頭生的小孩也是先生的親生骨肉,所以也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有繼承權的喔!

不過今天的案例,因為先生負債大於資產的關係,大家拋棄繼承都來不及哩!所以不會發生類似大企業家死後,一堆外頭的私生子搶著要認祖歸宗繼承遺產的場面。

那麼繼承人一旦拋棄繼承權後,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又該作如何處理?

民法有特別處理的方式,請參閱下列條文:

民法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也就是不管有無配偶與之共同繼承,拋棄繼承人的這一份,配偶都沒有權利分。)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因此,先生過世後,如果他有配偶、子女,甚至是孫子女等家人時,這些家人可在知道先生過世後自己成為繼承人的3個月內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一旦辦理拋棄繼承後,實務上這些繼承人(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要再通知後一順位的繼承人,亦即依序 通知先生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人是否繼承。假如先生的父母比先生早逝,那麼通知的對象當然就跳過第二順位的父母而直接向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為通知囉!至於通知的方式,通常是以存證信函為之。

當繼承順位在後的人知悉前一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時,為了避免繼承到先生龐大的債務,他們也一樣要在知悉自己為繼承人時起3個月內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聲請狀範例如下:

民事聲請狀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聲請人

 

 

.

○○○

.

身分證字號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事: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年 月 日死亡,

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

□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一份、聲請人戶籍謄本  份、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請准予備查。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 華 民 國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繼承】修法後,已全面採限定繼承制了喔! 

民法繼承編 (民國 98 06 10 日 修正) 

1148條第2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民國 98 06 10 日修正 

1-3(980610日修正)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法蘭客

法律保護誰?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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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6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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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豬
2016/11/02 00:03

老師你好.

我哥哥(沒結婚以及子女)過世時候留下一些債務.

我(親弟弟)去法院辦拋棄繼承(要辦自己還有媽媽)

但是法院人員說也要通知爸爸(爸媽已經離婚快20年)

但是跟爸爸已經失聯多年(找不到人.也沒有電話)

所以法院人員說 因為爸爸的關西 所以我(親弟弟) 不能辦

所以當下只有辦理媽媽的拋棄繼承

(所以我自己沒辦.因為爸爸的關西)

請問萬一持續找不到爸爸.

Q:1.我這個親弟弟會有影響嗎?

    2.萬一爸爸知道也辦理了..我會知道嗎?

    3.我自己本身結婚有配偶以及小孩.也要辦理嗎?

  謝謝老師  感激不盡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11-04 15:20 回覆:

Q:1.我這個親弟弟會有影響嗎?

不會,父親未辦拋棄繼承,輪不到下一順位的兄弟姐妹辦理拋棄繼承,所以不會有影響


    2.萬一爸爸知道也辦理了..我會知道嗎?

依法上一順位全部拋棄繼承時,要通知下一順位的兄弟姐妹,如果父親有辦拋棄,依法便要通知你們,你們自然會收到通知。


    3.我自己本身結婚有配偶以及小孩.也要辦理嗎?

不需要

總之~ 現行法採限定繼承制,就算未辦理拋棄繼承,將來若有哥哥在世的債主上門討債,也只需要以哥哥生前留下來的財產負有限的清償責任,如果都沒有財產留下來,原則上~ 也不會查封你們的固有財產

以上說明~請參酌


小西
2016/07/29 08:20
謝謝您的解說<(_ _)>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7-29 11:53 回覆:
微笑 感謝來訪!

Yuma
2016/04/15 20:00
你好,可以mail提問嗎?(a0938920138@g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4-17 14:58 回覆:
本人因公務繁忙,無法提供其他答覆法律問題的途徑,希望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的網友~還是在本部落格文章附加的 "回應" 功能留言詢問。請見諒!

安迪
2016/03/26 10:52
版主您好,幾點疑問求教:
本人早年外祖父及父母已往生,2年前外祖母也去世了,外祖父母生前有多名子女,其中大伯欠債,在外祖母生前將外祖母的土地透過代書抵押給債主。而外祖母去世後,子女等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
今大伯去世了,債主向法院及地政事務所申請外祖母所遺土地未繼承登記完成。
想請教:
1、債權人得否因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再申請土地強制執行拍賣土地,其價金清償債務?
2、若價金不足已清償債務,債權人得否要求繼承人等履行債務清償?
3、土地繼承人中有ㄧ些是外祖母的孫子輩(因其父或母也往生了),是否也會因此繼承了債務?
以上,惠請版主撥冗釋疑,謝謝。(yayoball@g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3-29 10:43 回覆:

你的問題略嫌籠統,也未說明發生繼承的時點是在修法前的概括繼承制的年代?還是修法後改採限定繼承制的現在,所以本人未必能提供你正確的資訊,合先敘明

1、債權人得否因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再申請土地強制執行拍賣土地,其價金清償債務?

A.就留言所述,該土地既為外祖母之遺產,大伯也是法定繼承人,就大伯的應繼分部分,依法債權人可就大伯應繼分部分強制執行,但因該筆土地尚有其他共有人,所以有無拍賣實益?取得價金,變數尚多....

2、若價金不足已清償債務,債權人得否要求繼承人等履行債務清償?

A.當然可以,但大伯的繼承人理應會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才是。不過大伯若是往生於修法後,因現制採限定繼承制,故基本上~繼承人僅就其所繼承之遺產為限,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3、土地繼承人中有ㄧ些是外祖母的孫子輩(因其父或母也往生了),是否也會因此繼承了債務?

A.那要看你問的是誰的債務?外祖母?還是大伯?孫子輩有繼承權?是基於還是法定繼承?還是代位繼承?問題不很清楚,恕無法聚焦回答。以上說明~請參酌


Andy
2016/03/25 20:45
Test(yayoball@g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3-29 11:07 回覆:
微笑


2016/02/29 15:59
你好,母親於上周過世,由於平常未同住,不知其名下有無財產負債,是否能委託代書協助辦理清查與辦理遺產方面的事項,另外因證件資料皆在兄長手上,因兄長前科太多,要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gogocat1945@g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3-01 21:22 回覆:

令堂過世,不知其名下有無財產負債,若要委託代書協助辦理清查與辦理遺產方面的事項,當然可以。

另你與其他兄弟姐妹間皆為令堂的法定繼承人,除非兄長有隱匿令堂遺產或其他侵害繼承權的事實,否則此與你兄長過去有無不法紀錄,似乎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以上說明~請參酌


Liu
2016/02/18 13:53
我與前夫已離婚快四年,監護權及扶養權歸我,離婚後已沒聯絡至今,因前夫揮霍成性跟有賭博習慣,很怕他死後把債務留給女兒,想請問他去世時我們要如何在第一時間得知?政府會通知我們嗎?我們必須要辦理拋棄繼承.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2-19 11:36 回覆:

現行繼承法係採限定繼承制,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負有限的責任,因此就算不辦拋棄繼承,原則上~也不會影響被繼承人的權益。

若要辦理拋棄繼承,依法是自繼承人 "知悉" 得為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通常政府不會主動告知你這樣的訊息,若為了確保將來不受此事的困擾,只要你從 "知悉"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都可以去辦拋棄繼承,和被繼承人何時死亡的時間點沒有必然關係。

以上說明~請參酌


阿方
2016/01/31 00:19
你好, 我媽媽於我外公過世後五天才收到外公弟弟的子女拋棄繼承通知書, 我外公為僅存的順位繼承人, 不過因為我外公在收到通知書前過世, 那麼債務會繼承到我媽媽身上嗎? 我媽媽該如何處理? 謝謝(jenfang_liang@hot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2-01 21:54 回覆:

你媽媽於我外公過世後五天才收到外公弟弟的子女拋棄繼承通知書....

A.那請問~~外公弟弟的子女,是拋棄對誰的繼承權?是誰過世而辦理拋棄繼承?語焉不詳

因為你後段留言又說你外公為僅存的 "順位繼承人",顯見你外公弟弟的子女所發的拋棄繼承通知,應該不是因外公過世所辦的拋棄繼承,是吧?

至於你外公在收到外公弟弟的子女拋棄繼承通知書前過世,按理自然就不會發生通知的效力。

至於債務會否繼承到你媽媽身上?那要先說明到底外公弟弟的子女,到底是因誰過世而辦理拋棄繼承?否則我無法正確答覆你的問題。

以上說明~請參酌


cat
2015/11/16 09:41
大大你好~我想請教一下,如果父母已離婚多年,但無法得知父親是否去世的消息,我們有需要辦理什麼才不會繼承到父親的債務呢?(cat8825252@yahoo.com.tw)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5-11-17 23:26 回覆:

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現行繼承制度採限定繼承制,所以就算沒辦拋棄繼承,也不會影響到你的固有財產,但如果你想辦理拋棄繼承,那就依前述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從你知道父親去世之時起3個育內,到法院依法辦理拋棄繼承登記即可。

阿傑
2015/11/12 19:27

老師您好:

我父親前兩個月收到支付命令說要還債,去調查才發現是我父親的母親,改嫁後生的兒子的負債,但該兒子已於民國93年過世,銀行於前兩個月進行討債,當然我們在我父親的母親改嫁後,完全沒聯繫,根本不知道有這個人,之後與負債人的家人聯繫才知道有這個人。而且他們都已辦理拋棄繼承,我們這邊完全不知情,是否能再辦理拋棄繼承?有人跟我父親說修法是98年無法追朔到93年,所以不能再辦拋棄繼承,這是真的嗎?

另外在我父親的母親過世時,曾去辦理過拋棄繼承,不知是否能為依據?

(andyshi6@hot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5-11-13 13:56 回覆:

我父親前兩個月收到支付命令說要還債,去調查才發現是我父親的母親,改嫁後生的兒子的負債

A.你父親的母親改嫁後所生的兒子,和你父親有什麼血緣關係?

既非直系血親,也非旁系血親,也就是說你父親並不是法定繼承人,,那銀行為什麼要你父親還債?

準此,銀行要你父親還債的理由為何?

除非你父親的母親改嫁後所生的兒子和你父親是親兄弟的關係,但你留言又沒這樣說。

請你再把事實了解清楚...

另外在我父親的母親過世時,曾去辦理過拋棄繼承,不知是否能為依據?

A那指是針對你父親的母親所做的拋棄,和她兒子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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