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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這稅該誰繳?】
2009/12/04 17:35:48瀏覽5705|回應1|推薦14

《房東可否於租約中記載房客不得報稅的文字﹖》

憲法規定,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申報租金扣抵所得稅是房客的權利,所以租約中不得記載「不可報稅」之文字,否則該約定無效

就算是雙方以口頭約定不得申報,且明定在租約中,依法仍然無效

房東不可與房客約定『不得報稅』,來限制雙方行使權利義務,已如前述。但契約中如果載明因租賃所生之稅金,應由房東或房客一方負擔時,則雙方依約定履行,法律即不加以干涉。

《房客要如何報稅﹖》

房客申報租金扣抵所得稅時,只要備妥合於報稅相關規定的資料與文件,包括租賃契約書正本、給付租金的相關證明(例如:房東給的收據、提款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等)影本以及個人承租自住房屋切結書、房客供自住的設籍等證明文件,即可申報。

《房東要如何報稅﹖》

房東申報租賃所得稅,是依租賃契約所訂的內容來申報,性質比較單純。萬一房客再將房子分租出去,那麼國稅局會依房客申報租金扣抵所得稅所檢附的租賃契約書,再向二房東(即原承租人)追繳租賃所得稅。

因為房客交的租金是房東的收入,所以房客申報後產生的租賃所得稅,由房東負擔。至於二房客(即次承租人)所繳的租金是原房客分租所得的收入,故二房客申報後所產生的租賃所得稅,則由原房客負擔。

《租約中未載明稅金由誰報繳,則租賃所得稅應由誰支付﹖》

申報租賃所得稅本是房東的義務,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房東不能因房客申報租金扣底所得稅造成自己綜合所得稅金的增加,藉機向房客要求給付增加的金額。

依所得稅申報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倘若未超過十二萬元,以實際數額為限)申報扣除。」

換句話說,在外租屋的花費可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扣繳項目,最高額度是12萬元,只要在12萬元以內,都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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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4 20:14
個人覺得使用者付費!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09-12-05 00:21 回覆:

所以原則上當然以房東有租賃所得,應扣所得稅才算合理喔!

使用者付費的概念通常是用在公法關係,私人契約的場合則是租房子的房客已經付房租了,當然沒理由讓房東再剝一層皮的道理。

除非房子座落的位置、地段太好,房客願意吸收這筆原是房東應付的稅金,那才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