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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系列16-2:支付命令的功用】
2009/10/10 22:00:02瀏覽5138|回應0|推薦3

《支付命令的功用》

督促程序可以看成是進入訴訟前的一個求償程序

在這個程序中,兩造當事人並不會碰頭因為它是藉由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方式來解決,以簡便、速效為主要訴求,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人來利用。

因此,支付命令具有以下的功用:

1.程序簡便

因為法院大部分是以書面形式上的審查不會另外開庭傳訊債務人只要法院審核後,認為債權人理由、證據充分,通常就會准予裁定核發支付命令給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2.節省勞費

支付命令的聲請須以書面提出於法院,因此債權人只要向法院送交「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連同相關事證據資料)外加督促程序應繳納的費用新台幣500,就可完成聲請手續,甚為方便。

3.確實有效

支付命令一旦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後,債務人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話,支付命令就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用來作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取償。

執行名義

指的是法律上有權利的人,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確定權利人在私法上有給付請求權及範圍如何的公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補充說明:

現行條文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未在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此一規定讓詐騙集團有了可乘之機,造成民眾無端受害,法院反倒成了詐騙集團的幫兇,很不合理;因此立法委員已進行修法,擬將現行規定修改為「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且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俾便債務人將來還有提起異議救濟的機會。

請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系列16-3:支付命令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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