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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起訴狀範例
2015/09/02 18:46:51瀏覽33000|回應0|推薦12

民事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起訴狀範例

起訴狀

          陳○凱                ○○市○○區○○路○號

原告兼陳○凱之法定代理人  林○雯     同上

          ○中                ○○市○○區○○街○號

 

為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雯新臺幣○○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自民國月起至月止,按月於每月日前給付原告陳○凱生活教育費新臺幣○○元整,及自每月遲延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第一、二項請求,原告等願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背景︰

(一)緣原告林○雯與被告在民國(下同)月○日結婚(證一),育有一子陳○凱。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原本尚稱和諧;惟○年前,被告任職之公司拔擢被告擔任總經理一職後,卻常藉故夜歸,原告林○雯好言相勸,反遭被告羞辱毆打,原告林○雯慮及獨子年幼,故而隱忍未發。

(二)○年○月間被告無故離家出走,僅發出一則簡訊略謂雙方緣盡情了(證二)。事已至此,未免增加彼此痛苦,原告林○雯不得已下同意與被告協議離婚,雙方並於日簽立離婚協議書(證三),並於同日完成離婚登記(參證一),雙方所生之子陳○凱約定由原告林○雯監護

()詎料雙方完成離婚登記後,被告從此未再提供經濟上之援助,亦未支付原告陳○凱生活教育費用,原告等逼不得已只能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雯於起訴前用以扶養陳○凱之費用,計新臺幣(下同)○○元整與法定遲延利息:

(一)依民法第1084條及第1116條之2等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與義務,且扶養之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準此,被告雖與原告林○雯協議離婚,被告仍有扶養陳○凱之義務,並應分擔原告林○雯扶養陳○凱所需之費用。

陳○凱日常所需之生活費用及教育費用等開銷,自雙方協議離婚之日起即全由原告林○雯自行負擔,惟被告仍負有扶養子女之義務,故自雙方協議離婚之日起以迄起訴時止,原告林○雯為扶養陳○凱所支出之費用中被告應分擔之部分,原告林○雯則主張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

(司法院二十五期司法業務研討會參照)

(二)計算基準:

1原告林○雯與被告協議離婚之日起迄今已歷○年,此期間被告未曾負擔任何扶養費用,陳○凱所有開銷均由原告林○雯工作收入支付。依行政院主計處○年公布之國人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支出統計(證四)所示,國人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支出均呈逐年上揚趨勢,原告林○雯爰以該數額為計算基準,請求被告返還自離婚之日起以迄起訴之日前所支付之子女扶養費。

  1民國○年:○○元。

  2民國○年:○○元。

  3………

2參酌上開統計數字可知,自○年○月協議離婚之日起至起訴時止(以○年○月底為據),原告林○雯用以扶養一名子女所需費用如下:

()(○年)+○()(○年)+……=○○

3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陳○凱,應依父母之經濟能力各自負擔:

  1查被告○年之所得為○○元,此有扣繳憑單可稽(證五),平均每月收入達○○元,又原告無法得知被告於離婚後之所得,謹請鈞院另函國稅局查證;原告林○雯任職○○公司,每月薪資約○○元(證六);故原告林○雯與被告應以○:○比例分擔未成年子女陳○凱之生活教育費用。

  2自協議離婚之日起以迄起訴時止(以○年○月底為據),參酌上開政府公佈之統計數字可知,原告用以扶養陳○凱所需費用為○○元,復依○:○之比例負擔,原告林○雯應分擔○○元,被告應分擔○○元。

4、因被告自離婚之日起即未曾支付任何費用,故其應分擔之部分,原告林○雯主張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是為第一項聲明。

(司法院二十五期司法業務研討會參照)

三、自起訴之日起至原告陳○凱年滿二十歲為止,被告對渠仍負有扶養義務,其所須負擔之扶養費用:

(一)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已如前述,故自起訴之日起至原告陳○凱滿二十歲(即○年○月日)為止,被告亦負有分擔生活教育費即扶養費用之義務。

(二)計算基準:

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結果顯示,民國○年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支出為○○元,故原告陳○凱權且以此數額為據計算,即平均一人每月生活教育開銷為○○元,再由父母雙方按各自經濟能力之比例(即原告林○雯與被告之比例為○:○)共同負擔扶養責任計,是被告就扶養一名子女所應分擔之生活教育費用為○○元;且考量將來物價水準若逐年提昇,扶養費用亦將隨之增加,準此,原告陳○凱乃向被告請求其按月給付○○元之扶養費至成年為止。

綜上所陳,被告自離婚後即棄子女於不顧,未善盡扶養子女之責,亦未負擔原告等所需生活教育費用。為此,懇請  鈞院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原告母子二人權利,無任銘感。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原證1號: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原證2號:被告簡訊影本一份。

原證3號:離婚協議書影本一份。

原證4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國民所得統計」影印本一份。

原證5號:被告之扣繳憑單影本一份。

原證6號:原告林○雯之在職證明正本及薪資影本一份。

 

                                     

                                 原告          陳○凱

                                 原告兼陳○凱

                                 之法定代理人  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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