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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為被告不起訴處分時,告訴人有無其他救濟途徑?
2014/11/17 22:26:47瀏覽43214|回應3|推薦28

(本文收錄於【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2015年1月出版)

刑事案件進入偵查階段,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可能會有三種結果,就是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

    實務上,車禍造成被害人受傷而衍生為刑事案件後,檢察官偵查期間,大多會希望當事人先試行和解或調解,看雙方能否就賠償議題達成共識,再決定下一步要如何偵辦。如果當事人能就車禍賠償達成和解或調解,並願意撤回告訴時,檢察官自可依法對被告作成不起訴處分。相反地,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賠償共識時,被害人自然會希望檢察官起訴被告,將來再透過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只是這樣的結果,卻未必是每一位被害人皆能如願以償,關鍵所在,就是檢察官對被告作了「不起訴的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了10款情形,只要被告符合其中任何一款規定,檢察官就會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在車禍糾紛衍生的刑事告訴案件中,實務上最常見到的情況是檢察官因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所為的不起訴處分。

    車禍被害人將被告是否涉嫌過失傷害的罪責,以刑事告訴的方式讓員警介入偵辦,最後再由檢察官依據偵查結果作成處分,等於是將自己原本應負舉證的責任交給檢、警來行使;一旦結果不如預期,檢察官沒有起訴被告,案件進不了法院,自然也無法進行後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這是被害人應有的認知,也是被害人所要承擔的風險。

(一)再議

    當檢察官對被告作了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此指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如果認為權益受害或事實並非如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的理由時,可以聲請「再議」表示不服,以資救濟。

(二)再議的處理

    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的一種救濟途徑。告訴人依法可在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具狀敘明不服的理由,提交原承辦檢察官向其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再議有理由時,應撤銷原處分,由檢察官繼續偵查或起訴;再議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予駁回。

(三)交付審判

    聲請交付審判是針對再議無理由被駁回時,告訴人最後能運用的救濟途徑。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車禍處理實務上,被害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成不起訴處分而聲請再議的情形較為常見,由於涉及車禍事件具體事實認定的層次,因此並不是每件車禍涉及刑事的被告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被害人就非聲請再議不可。囿於篇幅,本文僅就「再議」部分簡單介紹如上。

    至於不服再議被駁回而又依法聲請「交付審判」的個案,實務上更是少之又少;何況聲請交付審判係採「強制律師代理主義」,既然還要花錢請律師打官司,事情演變至此,顯然已與被害人當初希望透過刑事告訴以達求償目的的本意,相去甚遠。因此,讀者只要了解車禍被害人若因檢察官對被告作成不起訴處分後,其實是還有其他的救濟途徑即可;至於是否運用後續的救濟途徑?是否有機會「翻案」而重啟偵查程序或起訴?由於涉及個案具體事實的認定,就不再多作說明。

法蘭客 新作

《出車禍了!然後咧?》2017年8月出版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法律保護誰?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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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19060050

 回應文章

morechu
2017/08/02 09:04

謝謝您的回覆

素昧平生 您的所為已經讓我很感激了 再次感謝

目前也有委託律師處裡 臺灣的司法也算見識過了

不瞞您說

去年內人因替她姊姊頂罪被已詐欺案件求處2年執行中.她姊與香港金融合作.臺灣招攬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因虧損遭客戶提告.內人原本被已違反期貨交易起訴.證據不足.檢查官竟當場又起訴詐欺

後來民事和解刑事維持原判.看過的律師都說這案怎會這樣.太離譜

以我當時想法.我也認違法院判妳是剛剛好而已.內人一直喊冤.到現在親身經歷.

才知到桃園地檢法院有多黑暗.偵查庭一庭.檢查官叫我簽名20遍.送鑑定2審隻字不提鑑定結果

後來律師閱卷才知道.因提供資料不足.無法鑑別.為什麼檢查官不說鑑定結果.另人調詭

提告為文案草草簽結.起訴我動作到很快.起訴書傳票幾乎差沒兩天就收到

證據一.是我在警訊偵訊中所提供詞.我是來告人的.提啥供詞?

說自己有罪.存心誣告?無言到家了.傳票都寄來了.

難道這一路上去都無人知境.無人監督.

面對如此檢查官.到底應該順從他.還是勇敢去檢舉他(cpc944238@g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7-08-05 21:49 回覆:

檢察官若有濫權追訴,也會成立罪責,但需要有力事證證明

起訴後~案子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就看有沒有現代包青天可以還你清白

你既已委任律師協助,建議多與律師討論本案後續如何在法庭上與公訴檢察官進行攻防

祝  否極泰來

以上說明~請參酌


morechu
2017/07/15 11:11

感謝您回覆

事情經過大至如此.目前確定起訴.不過昰起訴原告.還有法院簽結.

當初提告時.不願意牽扯到同事.作筆錄時候已不具名僅針對公司

現在反而被告變成證人.檢察官便已被告證人及醫生證詞.當作起訴我證據

我因為工作疑似引起職業病.已領極重度殘障手冊.

公司遭勞檢開罰設備上缺失.跟衛生安全法規.事情就從這張非本人簽名的員工健檢表開始

事情剛開始公司推說因管理方便.所已先給我簽空白員工健檢表.見我提出告訴後.發函告知員工健檢表皆為員工卻認無誤後親簽 所以我才很肯定決不是我簽的

我因有另案民事侵權訴訟與公司進行中.目前這誣告為造案

已您見解.該怎處裡較恰當

謝謝

(cpc944238@g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7-07-20 17:56 回覆:

依我之見,涉嫌誣告的罪名,法定刑很重,是七年以下的有徒刑,只能建議你請律師協助處理

本人能力有限,無法在部落格為你提任何具體實質的幫助,敬請諒察是禱!


morechu
2017/05/06 11:33

請問您碰過原告反而被檢查官恐嚇言語.奇怪理由.要求撤銷類似

我是被公司在體檢表簽名.不是我簽的

檢查官反一口咬定是我自己簽名.還要起訴我誣告

能否告知下該怎自保

謝謝

(cpc944238@g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7-05-10 15:25 回覆:

檢察官認定是你的簽名,你否認,到底事實真相為何?

如果檢察官對本案的認定結果對你不利,將來檢察官若就本案對公司負責人或你所提告的對象為不起訴處分的話,你就依法聲請再議便是。

至於檢察官揚言對你另外主張誣告乙節,涉及本案有關具體事實的調查,本人也無法得知檢察官依據立論的判斷基礎為何?你只有靜待檢察官若將來果然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時,再視其不起訴處分所持理由及見解為何,再作定奪。

以上說明~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