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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車禍的和解書範例
2014/05/27 20:51:27瀏覽14116|回應0|推薦27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死亡車禍的和解書範例 

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肇事者與被害人家屬要能走到雙方成立和解的這一步,事實上並不容易。

一來人命關天,刑事偵查程序才剛啟動,對於車禍發生的原因與肇事責任歸屬的釐清,除了仰賴鑑定機關提供專業的意見外,也要靠檢警積極的偵辦與調查;二來被害人家屬遭逢變故,既要處理被害人後續的喪葬事宜,也要調適心理、因應生活上的不便凡此種種,都需要經過相當的時日,才能告一段。因此死亡車禍的和解或調解,通常也是在進入司法程序後,被害人家屬與肇事者才會碰觸到的議題。

實務上,死亡車禍衍生的賠償問題,被害人家屬與肇事者能在法院判決確定前達成和解或調解的結果,似乎愈來愈不常見。在資訊發達的現代,民眾權利意識逐漸抬頭,透過各種管道(ex.網際網路、免費法律諮詢、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取得相關的資訊,也愈來愈方便,知道如何運用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加上強制責任險的理賠制度(目前死亡給付為200萬元/人),讓被害人家屬在車禍發生後的第一時間,不僅緩解了經濟上的窘境,並得以運用這筆保險理賠金來支付後續車禍賠償官司的勞費。

死亡車禍的和解,比起一般財損或體傷的車禍,難度上自然要高出許多,但隨者時間的經過,只要民事賠償官司尚未定讞,還是可以試行和解。

準此,若當事人雙方有機會成立和解時,有被害人死亡的車禍和解書要怎麼寫?法蘭客舉以下案例供讀者參考:

  

  方:XXX           (身分證號、地址、電話)

  方:○○○                   (身分證號、地址、電話)

       ●●●           (身分證號、地址、電話)

              □□□           (身分證號、地址、電話)

     ※※※          (身分證號、地址、電話)

和解地點:

車禍事實及經過: 

甲乙雙方就民國(下同)000000日○午0000分許,發生於○○○○○○路與○○路口,甲方駕駛車號:AA-000號之自小客車與行經上開地點之第三人◎◎◎(男,身分證統編:A1********000000月歿,即乙方○○○之夫、乙方●●●之父、乙方□□□、※※※之子)發生碰撞之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傷重死亡。

就此所生之車禍損害賠償事件,鑑於事出意外,雙方願相互讓步,成立和解,其和解內容如下: 

一、甲方願賠償乙方○○○、●●●、□□□、※※※共新臺幣000元整(不含強制責任險),並於000000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000000日○○銀行○○分行簽發及付款,票額新臺幣000元整,票號AB******之支票乙紙交付乙方○○○、●●●、□□□、※※※收執,不另製據。

二、強制責任險由乙方○○○、●●●、□□□、※※※自行向甲方所投保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理賠事宜。

三、乙方○○○、●●●、□□□、※※※均拋棄對甲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

本和解書一式五份,由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名或蓋章)

乙方: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範例說明】

1.被害人支付生前醫療費用、支付生前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用的人、被害人生前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以及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都是法律上可請求肇事者負賠償責任的權利人

 本和解書範例中的甲方XXX為肇事者,假設被害人◎◎◎生前已婚並育有1子,且父母均健在,那麼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及第194條的規定,其妻○○○、其子●●●及其父母□□□、※※※等人,均應併列為當事人進行和解。

 死亡車禍的和解過程中,實務上較少見到被害人家屬以外的第三人(ex. 被害人支付生前醫療費用或殯葬費用的人)列名於雙方的和解書中,可能醫療費或殯葬費本就是由被害人家屬自行墊付且已納入賠償金額中計算;也可能是基於人情義理,該第三人不便具名在肇事者與被害人家屬間的和解書中,而是由肇事者與該第三人另外作成和解,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於此併予敘明。

2.本和解書範例有關﹝車禍事實及經過﹞的描述,除應記載被害人◎◎◎的身分證號及死亡日期外,亦宜記明其與乙方家屬間的身分關係,如此一來,當其他人在看到這份和解書的內容時,也較能清楚理解肇事者給付賠償的對象與死者間有何種關係。

3.本範例和解內容第1項前段「甲方願賠償乙方○○○等人共新臺幣000元整(不含強制責任險)」的

 重點在於「不含強制責任險」這一句。目前強制責任險的死亡給付金額是每人200萬元,如果雙方成立和解時,被害人家屬便已從保險公司取得200萬元的死亡給付,那麼有沒有記載賠償金額是否包含強制責任險,倒還不打緊;若是成立和解書時,被害人家屬尚未向保險公司申辦強制責任險的理賠事宜,那麼和解書上未記明肇事者賠付的金額是否包含強制責任險時,恐會衍生爭議。

4.本範例和解內容第1項後段「當場以000000日○○銀行○○分行簽發及付款,票額新臺幣000元整,票號AB******之支票乙紙交付乙方○○○等人收執,不另製據」的

 重點在於「付款的方式」。這是因為死亡賠償的金額往往高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如果肇事者是帶者一捆捆的現鈔到場和解,不僅清點金額頗為不便,就算被害人家屬點收無誤,也會擔心離開時有被搶劫的風險;如果收的是肇事者簽發的支票或是不知從哪裡取得的客票,被害人家屬又擔心將來可能支票會跳票。因此以一紙銀行保證兌付的支票作為支付工具,就是最保險的付款方式。

5.本範例和解內容第二項有關「強制責任險由乙方○○○、●●●、□□□、※※※自行向甲方所投保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理賠事宜。」的記載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的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遺屬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為第一順位的請求權人,可向保險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因此本和解書範例中的乙方○○○、●●●、□□□、※※※可依上開規定,向甲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辦死亡給付。

6.由於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肇事者另涉《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罪的刑事責任,由於本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的公訴罪),並不是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肇事者就可以請求被害人家屬撤回告訴;不過既然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且肇事者亦已給付賠償金給被害人家屬,法院自會加以審酌,據此給予肇事者(刑事被告)適當的刑責。

刑法第276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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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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