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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調解程序中保護被性騷擾及被偷拍的被害人隱私
2019/10/17 20:15:20瀏覽6728|回應0|推薦21

如何在調解程序中保護被性騷擾及被偷拍的被害人隱私

法蘭客曾發表兩篇有關「性騷擾」女性被害人的文章。

怪怪男~小心你的鹹豬手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92556350

手指一指的代價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75717432

調解實務上,還有另一種較常發生在被害人是「女性」情形的案件類型,就是在公共場合偷拍、偷錄女性的隱私部位。想必讀者在看社會版的新聞時,對於這類涉犯「妨害秘密」的案件都不陌生才是。

被告對被害人襲胸摸臀或偷拍女性隱私部位的行為,會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或《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的第315條之1等罪名。這些罪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國家法律才會發動偵查程序進行偵辦。

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經徵得當事人(即被害人及被告)的同意後,是可以把這類案件轉介到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當然~也有極少數的案件是被害人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行到調解會聲請調解,不過這種情況較為少見,主要是因為被害人通常與被告素不相識,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保護被害人等因素,被告無從得知被害人的個資。除非被害人與被告本就熟識(可能是同學或是朋友),知道對方的姓名及聯絡方式,可以自行聲請調解,否則這類案件大多還是由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轉介調解居多。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9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子曰:「君子有三戒: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壯也,血氣方剛,戒之在鬭;及其老也,血氣既衰,戒之在得。」

可是法蘭客經手處理性騷」及「偷拍」的個案,被告犯罪年齡從18歲到50歲都有,並沒有特別集中在年青人這個年輕層,此外被告的職業也沒有特定的類別,至於犯案的場合則以公共場所較多。烏雲飄過

 

調解案例中常見的性騷擾及偷拍的被告背景及犯案場所

年 齡

職 業

犯案場所

18歲

50歲

學生、工程師、老師、攝影師、導遊、其他…

捷運、公車、浴室、廁所、女生宿舍 等…

 

調解實務上,被告通常是隻身前來,少數人會有家長或律師陪同到場。被害人親自到場或是有親友、律師陪同到場調解的比例,大概是一半一半。

到調解會進行調解時,當事人不一定要親自到場,可以填寫﹝委任書﹞委由家人、親友或律師到場調解。親自到場調解的被害人,則不妨戴著口罩前往,但在辦理報到時,應配合調解會的工作人員出示身分證件並拿下口罩,以便識別身分。被害人如果不想「曝光」的話,只須在進行調解時,再戴上口罩即可(因為有可能要與被告面對面進行調解)。無奈

調解涉及「性騷」及「偷拍」甚至是「性侵」等這類案件時,雖然要側重保護被害人的隱私,但調解會的資源有限,現階段應該是沒有能力做到「視訊調解」的。此外,各地的調解會也不一定都有一間間獨立的調解室,因地制宜的情況下,有時還不得不利用公所的大禮堂作為調解的場地,甚至在固定時段有可能還會安排許多案子同時進行調解。因此親自到場的被害人仍然必須與被告面對面的進行協商。調解會能做的就是儘可能將這類案件安排在會場角落並請女性調解委員來調解。

民法第18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性騷擾防治法第9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及「偷拍」等這類案件到調解會調解,經過調解委員居間協商而調解成立的話,通常調解成立的內容大多是金錢賠償,也有被害人要求被告必須在特定社群網站(例如Facebook或社群軟體(例如Line)公開道歉;甚至法蘭客也處理過被害人要求被告必須到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的案例。

註:最近法蘭客有處理到一件女性男性利用針孔眼鏡偷拍的案例,是比較特別的個案。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第1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1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調解成立的案件,調解會要製作﹝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並視當事人的人數及需要製作數份的﹝調解筆錄﹞及﹝調解書﹞。然後調解會依法還要將﹝調解書﹞連同事件卷宗函送法院審核。

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調解成立的案件,會視調解成立的內容而異其處理:

1.調解內容是單純由被告賠償被害人一筆金額且調解成立當場就給付完竣

因為被告沒有後續有待履行的義務,也沒有被害人需要聲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因此除了當事人的姓名外,原則上調解內容不會將被害人出生日期、身分證號及住居所等個資揭露,而以「詳卷」的方式帶過。

第十三號用紙

○○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年○調字第○號

收件編號:        

稱謂

姓名(或名稱)

性別

出生日期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職業

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聲請人

楊○○

**.**.**.

A1********

 

○○市○○區○○路○號○○樓

 

 

 

 

 

 

 

對造人

蔡○○

詳卷

詳卷

 

詳卷

這個調解實務上為保護被害人隱私的做法,目前已被法院負責審核調解事件的大多數法官所接受,僅有極少數的法官認為有違《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第1的規定而不予核定。但法律制度的設計既然是法官說了算!法蘭客相信各位讀者心中自有定論。尷尬

2.調解內容是由被告賠償被害人一筆金額,但不是在調解成立當場一次給付完竣,而是被告日後才要付款給被害人

因為被告後續尚有待履行的義務,被害人可能因為被告不履行給付義務而有聲請強制執行的必要,因此當事人的姓名,包括被害人的出生日期、身分證號及住居所等個資則仍需揭露於調解內容之上。

目前調解實務上的做法,是將﹝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交給被告簽名時,將載有被害人個資的部分反折起來,不讓被告窺探被害人的個資,只露出記載調解成立的內容簽名欄位的部分,供被告確認調解內容及簽名,但會各準備一張調解內容不會將被害人出生日期、身分證號及住居所等個資揭露,而以「詳卷」的方式帶過的﹝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供被告簽名之用。記載「詳卷」的﹝調解筆錄﹞則於調解成立時當場交給被告。記載「詳卷」的﹝調解書﹞則與其他正常的﹝調解書﹞連同事件卷宗一起函送法院審核。

調解成立的案件,由調解會函送法院審核並經承審法官准予核定後,調解會還要將蓋有法院印信法官簽名的﹝調解書﹞(調解書就是執行名義)以掛號郵寄的方式送達兩造當事人。因此調解會便會將先前其中被害人個資部分以「詳卷」帶過的﹝調解書﹞寄給被告,以此間接地保護被害人的隱私。

以上就是針對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會在調解程序中,如何為保護被性騷擾及被偷拍的被害人隱私所做的說明及具體做法。對於在公所調解會從事調解相關業務的秘書、幹事或調解委員,甚至是法院負責審核這類調解事件的法官而言,以上的做法也極具參考價值。

調解會在滿足當事人具體訴求及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及見解上,一直不斷地在尋找雙方的平衡點,為解決私權糾紛以避免訟累及疏解法院的訟源而努力,實在應該多多給予肯定與鼓勵才是。微笑

法蘭客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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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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