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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了算?!(2-1)
2014/03/02 19:38:45瀏覽6582|回應1|推薦38

法蘭客曾發表過一篇文章,題目:法律資訊不對稱:所謂的「四不一沒有

文中提及:

資訊的不對稱,讓無知的人~求助無門;讓一知半解的人~無法打通任督二脈;也讓掌握資訊的人,占盡各種優勢。

法律資訊的不對稱,同樣存在有這樣的現象。讓欠缺法律常識的人,為尋求問題解決之道,疲於奔命;讓有基本常識而不具法律專業的人,難以確定解決問題的作為是否正確;至於具備專業與握有法律授予權力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則立在整個法律體制架構的頂端,主導並決定一切問題最終解決的方式與結果。

對於一個不懂法律的尋常百姓而言,六法全書是「有字天書」,法條的每個字都唸得出來,但你若再進一步問他:知不知道條文內容是什麼意思時?  耶~~恐怕就很難說了。尷尬

那麼公務員的法學素養應該會比較好了吧?懷疑

高普考不是都要考什麼憲法?行政法?或是基本的民、刑法嗎?而且公務員依「」行政,哪有不懂法律的道理?

話雖如此,那麼公務員自己碰上了官司,特別是涉嫌貪污的官司,成為被告的時候,當他們面對律師檢察官法官時,他們會比一般人更能輕鬆以對嗎?

我想~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尤其最終結果是在「法官說了算?!」的時候... 烏雲飄過

這個故事要從3年前說起~

 

緣起

某日,法務部廉政署接獲密函檢舉,內容指稱某基層機關有兩名公務員將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並已核銷的發票,又重複以同一張發票申請核銷其他補助經費,涉嫌貪污...

 

第一回 政風單位

廉政署於是發函責成該機關政風室進一步查證,發現確有其事。

內部調查過程中,兩名涉案的公務員都否認有貪污的行為,辯稱是未經仔細核對,致誤拿已報過帳的發票重覆核銷,應屬個人疏失,不是貪污;且兩人經告知後,都已將溢領的款項繳回,願意接受行政懲處,但不承認有犯罪行為。

政風室彙整了兩人的筆錄及相關事證後,案子轉呈廉政署續辦...

Ps.類似的檢舉案,若是機關「」部自行發現時,通常不會做的太絕,再往「」送;但本件檢舉案是由「」(廉政署) 交辦「」來 (政風室),辦完了,「」還要回報「」,所以也不可能就此結案。可見當初舉發此案之人似已料到機關有此「潛文化」,故而不思「」求,卻假「」人之手,其來有自。

涉案的兩人先後又被廉政署再次約談。

仍否認涉貪則未置可否,但盼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然而廉政署並未因此結案,而是將二人相關卷證分成兩案,分別移送地檢署續行偵辦。

 

第二回 檢察署

A檢察官承辦案。開庭前,自費請了律師面授機宜...

開庭時,A檢察官:認不認罪?

:我不認罪。

於是A檢察官貪瀆罪嫌直接將起訴。

(被告將面臨下一回合在法庭上的訴訟攻防,容後再敘)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B檢察官承辦案。開庭前,沒錢請律師,但曾透過免費法律諮詢的管道,得到了一些「實質」建議。

開庭時,B檢察官:認不認罪?

:我不知道要認什麼罪;但請檢察官姑念本人係屬初犯,且無前科,請給予自新的機會。

B檢察官最終以「普通詐欺取財」論罪(不是貪污罪),並認頗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故予以兩年的緩起訴處分,並令捐兩萬元給慈善團體。

接獲B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原以為此事到此結束,半年多來的惡夢也可就此結束,此時反倒有些同情起來... ( 因為還有官司要繼續打下去 );不過似乎樂觀的有點早些...

 

刑法第339條第1、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回 再議

B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必須禁得起檢驗,這裡還有個法律程序要走,名叫「職權再議」。

因為本案沒有所謂的告訴人可以對B檢察官這個緩起訴處分以「再議」的方式表示不服,因此法律針對這種情形,就規定B檢察官必須依職權主動聲請「再議」;透過再議的程序,讓高等法院檢察署(高檢署)有機會重新檢視B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是否適法。

不巧的是~以當初的時空背景來看,適逢前有總統府秘書長涉貪案,後又爆發議員收取不法回扣案,社會整體氛圍,對被告相當不利,高檢署審查後,認為B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不當,有重行偵辦的必要。

(官大學問大?)

各位認為B檢察官會怎麼做呢? 維持原處分嗎?  當然不是囉!

只好把給起訴了。罪名:貪污罪

(但起訴內容,則略帶佛心地請法院能予被告輕判自新的機會)

結果:

一樣,在檢察官偵查階段的最後結果,還是通通都被依貪污罪起訴了。

綜觀事件發展至此,這兩人涉案情節類似,也先後都被起訴,那麼兩案之間還有什麼地方不同?

法蘭客認為~

不認罪,A檢察官就直接以「貪污罪」起訴有沒有認罪不知道?但有表示悔悟,B檢察官就以「普通詐欺取財罪」,予以緩起訴可見AB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有所不同。

但「貪污」是重罪;「詐欺取財」是輕罪,兩者刑罰差別更大!

但別忘了~最後被上級 (高檢署) 糾正的是B檢察官,因為檢察是一體的,不能就同樣的犯罪事實,做出不同的認定,所以高檢署B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打了回票。

 

第四回 甲、乙被告

不論是不是被自己人所舉發?想必這種事也沒人會承認,但機關內的氣氛自然非比平常;而且調查偵辦期間,被告兩人還要承受同事異樣的眼光,背後的指指點點,想必心情也不好受!

是否有罪、無罪?那是案子後續進了法院以後,法官要進一步審理和傷腦筋的事。

倒是花了大錢請了律師,做了沙盤推演,偵查庭上,拒不認罪的結果,逕被A檢察官貪污罪起訴,是不是影響了後來B檢察官原來所作成的緩起訴處分

這一點~也挺耐人尋味的?懷疑

偵查階段,檢察官說了算;欲知結果如何?請看下回分解。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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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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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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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14:43

看來這下回得等判決之後才知道~

到底是認罪過關~還是死不認過關,真是耐人尋味

那遇事是是該花錢嗎?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4-03-12 15:51 回覆:

這兩件案子,有很曲折的過程~

連我這個學法律的人,在最後結果出爐前,都無法預判最終的結果會是怎樣?

很奇怪?~不是?

由於最近公忙,一直擠不出時間寫下集,先跟大家說聲抱歉囉! Fox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