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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仁的代價
2014/02/08 17:15:32瀏覽3271|回應2|推薦50

年過半百的單身老王,最近離家不遠的大馬路邊新開了一間「養生會館」。某次晚飯出門散步,正好路過養生會館的店門口,才剛停下腳步看了看貼在門外的促銷宣傳海報時,馬上就有一位小姐從店裡迎了上來...

請問先生是要護膚?還是按摩?」小姐端上親切甜美的笑容問道。

老王:「我只是隨便看看。」

小姐:「我們才剛開幕不久,裝潢設備都是新的,而且促銷期間來店消費都有打折喔!」

禁不起小姐的舌燦蓮花,老王於是進到店裡,經過店長對各種消費產品的介紹與說明後,老王挑了「草本足蒸」的項目來消費。

草本足蒸,顧名思義,就是將雙腳放入加了草本中藥配方的蒸桶內,透過蒸燻的方式來釋放足部的疲累。有的店還會在蒸桶內加裝滾筒,讓客人可以進行足蒸之餘,順便按摩腳底。

老王小姐和該店店長殷勤的招呼下,坐定位子,才剛把腳放入滿是蒸氣的桶內,就覺得蒸氣似乎過熱,剛開始還可以忍受,但過沒久就覺得高溫難耐,老王從蒸桶抽回雙腳一看,這才驚覺雙腳腳掌都已起了水泡,已達燙傷的程度。

由於老王長期患有糖尿病,身體本來就不好,加上這回足蒸燙傷了腳底,兩腳不僅燙傷起泡,更嚴重到發炎腫漲,經過醫師的緊急治療又在醫院住了兩個多月才出院返家。

更讓老王生氣的是住院的這段期間,養生會館竟然都沒有派人前來慰問,更沒有協商後續賠償的事宜。於是老王決定到派出所對會館負責人店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派出所的員警起初並沒有很積極的受理他的報案,還建議他要不要先去調解委員會調解看看。老王心想也好,先給對方一個機會,看看對方怎麼說。

可惜調解失敗,那位替服務的店長沒來,會館負責人則推說當時它不在店裡,不關的事。雙方沒有交集,當然也沒有達成賠償的共識。

老王一氣之下,於是又回到管區派出所,要員警受理他的報案,但不知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老王始終就是沒能完成報案的手續。後來聽人說,到地檢署按鈴申告也可以完成提告的手續,於是就帶著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消費明細前往。

檢察官受理本案後,按程序發函轄內管區員警進行偵辦,這時警方終於有了動作。先是約談了老王,接著便再約談了會館的負責人店長。經過這麼一來一往的折騰,事發至今,半年也過去了。

令人不解的是~老王並沒有對當時為進行足蒸服務的那位小姐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老王嘆了口氣說:

啊呀~聽說那位小姐是個年輕的單親媽媽,我想她也是吃人頭路,領人家的薪水,所以不忍心告她啦!」

由於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老王沒有對這位小姐提出告訴,等於是放了小姐一馬。

當警方完成相關事證的調查後,於是就將全案移回地檢署交由檢察官繼續偵辦。估計警方這段偵辦的時間,大概又花了將近三個月

檢察官第一次開庭,同時傳喚了老王會館負責人店長兩名被告,稍稍問明原委後,就如同處理其他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一般,也是先把案子轉介到調解委員會調解後就暫時結案了。前前後後開庭時間還不到半個鐘頭哩!

更扯的是,調解會開會時,那位店長還是不來,會館負責人也只是到場敷衍了一下,人就走了。

調解會於是把案子退回地檢署,約莫又過兩個月後,承辦檢察官終於對本案作出了以下的處分。

會館負責人老王進行足蒸消費而受傷時,當時並不在場,所以予以不起訴的處分;至於該店店長則涉有過失傷害,故對店長作成起訴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的處分。

好了~事發至今,到承辦檢察官對兩名被告分別作成起訴不起訴處分為止,時間已超過了一年

這樣一件消費糾紛衍生的刑事案件,程序上可以搞這麼久,我們的司法效率...實在是.....

老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會館負責人的部分,要不要表示不服,聲請再議

老王搖搖頭說:

算了!那個店長比較可惡,每次調解都不來,只要店長被起訴,法院能還我公道就好了。」

老王請教了別人,寫好了對店長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起訴狀,將狀紙送進了法院,打算對店長求償一百萬元的損害。

雖說檢察官店長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法院不一定每次都買檢察官的帳,刑事庭法官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開庭審理,並不一定就會直接作出判決。

沒想到~這種情形,又被倒楣的老王給碰上了。

刑事庭決定開庭審理,開庭當天~原告公訴組檢察官,他照本宣科地把被告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簡單說明後,就沒再吭聲了。

接到開庭通知的老王,則是以證人的身分出庭,向法官說明事發經過。

被告店長在前兩次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都沒有到場,但不會也不敢不出法院刑事庭

法官~認不認罪?

店長:「我不認罪,因為我並沒有替老王進行足蒸的消費服務。」

店長說的斬釘截鐵,強調當時只有替老王介紹店內消費的訊息而已,後來就去招呼其他的客人了。而且有人證可以證明老王消費受傷時,並不在現場。

法官問:「你說的證人,現在是否在場?」

店長:「是的,就在旁聽席上。」

老王回頭一看,差點沒昏倒!耶~原來店長說的證人,就是放過一馬的那位小姐

那位當時替進行足蒸服務的小姐,以證人的身分具結表示:

店長確實沒有為老王進行加水或其他消費服務的行為。」

事到如此~判決結果已可想而知。

一審判決結果,在事發的第18個月後出爐。

法院宣判被告店長無罪老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也遭到駁回

老王要不要請檢察官幫你再提起上訴

老王揮了揮手~心灰意冷了?!

再問老王兩年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沒有罹於時效,要不要趕緊打民事賠償官司,把住院的醫療開銷討回來?

老王還是搖搖頭,並很堅決的表示:

再這樣搞下去還要搞多久?我不玩了!可以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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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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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路人
2014/08/15 03:29

老王並未對直接造成傷害者提出告訴。

而對涉嫌有間接責任者提出告訴。

檢方也起訴店長。

店長也僅有,涉嫌有監督不周之責。

至於店長之辯稱及證人之語:::云云。

檢方在起訴前,應就搞清楚,店長是否當時在案發現場,及是否有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提供,所謂:服務行為或其準備服務之程序。

敝人好奇的是,起訴書所載???

簡易庭所蒞庭之檢察官,不應會是該案起訴之檢察官。老王如何得知是公訴組檢察官呢?

檢察官宣讀起訴意旨後,並請依法判決。又有何於法不合之處呢?

深夜!老頭子!鬧著玩的哦!別介意哦!

 

(5661@yahoo.com.ew)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4-08-16 23:41 回覆:
微笑

冠慧~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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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8 20:23
好人 難做 像這樣情節 老王 同情心 用錯地方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4-02-08 22:49 回覆:

確實是如此~ 雖然輸了刑事訴訟這一回合,但民事賠償官司其實還是有相當大的勝算

法律保護誰? 單身老王已對司法沒啥信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