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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公告式的施政-從食品安全談政府的責任
2019/06/11 17:05:52瀏覽533|回應0|推薦6

如果你不想看下面落落長的法條跟說明,沒關係。我先把結論寫在這裡。

中華民國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把關及預防的做法就是,公告了一份食安法,裡面的規定就是食安問題全部由食品業者自己負責把關、自己檢驗、出了問題要自己通報主管機關來處罰自己。萬一被媒體爆出來食安問題,政府再出來查辦、處罰業者。就這樣。政府官員永遠沒事,沒事,多喝水沒事。

這就是聰明的中華民國的官員們,勾結立法委員發明的 ─ 貼公告式的施政法。

曾幾何時,應該是李登輝當總統以後開始的吧?中華民國政府官員與立法院的立法是以「政府官員責任最小化」為方向。中華民國政府官員的施政方針逐漸演變為「貼公告式的施政」。

改天另談「政府官員責任最小化」,今天先談「貼公告式的施政」。

今天某個人想賣掉自己名下的房子,於是他寫了一張公告「售屋36坪,華廈有電梯3樓,採光佳。電話:XXXXXXX」,貼在住家附近的電線桿上。然後他能做的事就是回家等待。他不知道有誰會看到這公告,他也不知道看到公告的人是否有什麼疑問?他惟一要做的事就是在家待著,看有沒有打電話來要買房子。

今天台灣的政府官員施政,就跟貼公告沒什麼兩樣。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來講,108年4月17日最新修訂的60條裡規定的非常詳細。從食品業者的登記,食材來源,添加、加工、廣告、標示、通報、處罰等等,對業者的部份規定的非常具體詳細嚴格。但以上全都是業者自己要做的事。還包括:

第 7 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但是對加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事政府部門該做的部份呢,卻只有一條。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前項主動查驗、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

也就是說,各級主管機關終於有一條要負責的事了。那就是各級主管機關要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主動查驗。

再重複一次關鍵字「各級主管機關...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主動查驗。」

然後我就要來開罵全台灣從中央的食藥署到地方的衛生局官員們是多麼推卸責任的混蛋!當然民意代表的監督失職也是一樣混蛋。

去Google上輸入「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搜尋,竟然完全找不到有任何中央或地方政府建立了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的資料,做法,連討論都沒有。只有"新竹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裡,可笑的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條跟第七條都照抄了一次,怎麼做?沒講。有沒有做?沒有。另外基隆市政治更可笑,"基隆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裡有提到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然而怎麼做呢?沒有。做法完全是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切由食品業者自己負責。

結論是

中華民國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把關及預防的做法就是,公告了一份食安法,裡面的規定就是食安問題全部由食品業者自己負責把關、自己檢驗、出了問題要自己通報主管機關來處罰自己。萬一被媒體爆出來食安問題,政府再出來查辦、處罰業者。就這樣。政府官員永遠沒事,沒事,多喝水沒事。

這就是聰明的中華民國的官員們,勾結立法委員發明的 ─ 貼公告式的施政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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