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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的主要憲法問題:專文評論
2018/08/15 00:55:55瀏覽1982|回應0|推薦0

專文評論

主題:年金改革的主要憲法問題 

法治國原則與2018年金改革--年金改革總論   (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

撰文者:蘇永欽           專文評論人:法朗哥博士

*評論提綱:

壹、專文主要論點

一、前言

   改革充斥政治算計,忽視憲法。

   改革動搖國本,引起動亂,如尼加拉瓜。

二、不溯既往與信賴保護

(一)法治國在維持法律的可預測性與安定性,人民才不會無所措手足。

法治國要求人民守法,必要保護人民對法的信賴,法不溯既往是信賴保護的一種方式。

民主改革與法治安定都是憲法保護的價值,需權衡。

(二)真正與非真正溯及既往

1.兩者的區隔

(1) 真正溯及既往:構成要件事實在新法出現前皆已該當(已成就或完成)

(2) 非真正不溯既往:少了任一構成要件。

2.新法修正的:「多繳、延退」,對已退休人員均無適用餘地。在「少領」的三作法中,(1)調整計算基準,無從適用,爭議在於:(2)調降(與取消)優存利息,(3)後設所得替代率。

蘇氏認為釋字717號的兩點理由,含混不清:

(1).「惟系爭規定僅係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系爭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2).況且退休公教人員依據系爭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系爭規定。 

所以,才得出結論「核諸上開說明,系爭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3.蘇氏提出判定基準為:「已取得請求權」

真正溯及既往要以:「授益原因事實於該中止授益的規範施行前是否已發生,從而取得請求權」為判準。

蘇氏在協同意見書中認為,優存在99年公務員退休法修正,才有法律授權基礎,之前只是預算的政策性補貼,又要與臺銀簽約才成立契約,認為之前的優存要點還未發生具體的請求權。

(評論人不認同。理由:要點雖是行政命令,但已是約定依舊制年資的退休給付,且為常態性給付,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0號也解釋優存為年金制度之過渡措施。)

4.蘇氏認為以「所得替代率」調降優存尚可,但調降退休所得,則未必可。(評論人不認同可調降優存的論點。理由同3)

*林萬億對年改所持理由為:公教人員申請退休雖經權責機關核定,但因每月(每半年)領取退休給與的事實仍繼續進行。故主張:此一繼續給與的事實,橫跨於新法施行前後,則已給與的退休金依舊法規定,新法施行後,所給與的退休金依新法規定,即符合「非真正溯及既往」概念,而不違憲

此即釋字第717號解釋的第一個理由。但蘇氏認為是過於籠統而無從操作的判準。

5.將利益(或負擔)和特定法律關係聯結,才適合作為判準

蘇氏認為:「以構成事實要件是否全部該當來界定法律是否真正溯及既往,其正當性即在避免人民從新法所受不利『原來真的可以不受』」,如用「法律關係是否存續來檢測,多數情形反而給人風馬牛不相及之感」。

舉例:以釋字第620號解釋民法第1030條之1,對夫妻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為例。到底是以結婚起算?還是離婚時算?最後的解釋以離婚時「聯合財產關係消滅」為構成請求權要件,故離婚時適用該條即屬非真正溯及既往。(p.9~10)

故蘇氏認為依上例:只有將利益(或負擔)和特定法律關係聯結,才會以新法生效是否在法律關係消滅之後,為檢驗真正或非真正溯及既往的判準,其他情形去談法律關係是否繼續,並無實質意義。

因此,蘇氏認為林萬億所提:法律關係是否存續,在法律並未明確把利益(或負擔)和特定法律關係聯結的情形下,便是沒有任何法律或法理依據的誤區。(p.10)

6.新法規範時如已發生請求權,就是「真正溯及既往」(p.11)

蘇氏認為,真正或非真正溯及既往的判準只有一個,就是:是否已發生請求權

如已發生請求權,就是「真正溯及既往」,若尚未發生請求權,則只是非真正溯及。

(評論人按:這也是為何所訪律師都一致認為,在107年6月30日前依舊法退休者,與7月1日以後才依新修正法退休者,兩者的法律權益大不相同之因。)

*林萬億所謂的:退休給與事實仍繼續進行,已給與的退休金依舊法規定,新法施行後的退休給與依新法規定,即符合非真正溯及既往的說法,是空洞而無法合理說明法不溯既往原則所要處理的實質正義問題!

蘇氏主張:「我們要問的問題很簡單,被新法減少或刪除的利益,在新法生效前是否已確定授與?

此「授與」只要在法律上是完全確定,不待任何補充決定即可該當(完成),不限於利益移轉(銀行入帳付款)已經實現。

故蘇氏在協同意見書中,界定為「請求權」的發生,而不是利益的現實移轉(撥款入帳)。

關鍵在於:退休人員依據舊法核定,已有內容確定,不待任何補充決定的退休金請求權。依據原公務員退休法第10條至第17條即有非常完整的規定,包括計算的基數與基準。當核定退休生效時,退休金的請求權即已發生,國家(政府雇主)是否已經支給,是一次或分次支給,都不影響請求權的已經發生的事實

如果新修法少領的規定,仍硬要適用於已退休者,不管是對已領部分的溯及追討,或是對未付部分的往後減付,對已經發生的請求權而言,都是真正的溯及!

7.在退休金月付的情形,公法債權關係就相當於民法的終身定期金(Leibrente),不能把「整體的退休金債權」(Leibrentenstamrecht),和「每月支給的退休金債權」(einzelnen Rentenleisttungen)拆開,在前者說已確定發生,不能適用嗣後刪減的新法,還硬說後者的刪減並沒有損及前者,就是非真正的溯及。

如果含混其辭的用「繼續在的法律關係」就顛覆清楚的法理,將漫無邊際的擴張,讓憲法價值失去權衡。

三、代際正義與代內正義

評論人認為:社會保險年金才有所謂世代正義的問題,退休金是雇主責任,無關他人,也沒有世代正義的問題。

  蘇氏則主張:

(一)民主改革與法治安定的權衡

改革的公共利益與法安定性的權衡,若涉及憲法特別重視的價值:人民的財產權、退休無生產力人民的生存權、對文官的制度性保障。

則要以公共利益找出足以正當化溯及既往的理由,是難上加難。

(二)代際正義的理由:基金破產?

以退撫基金將傾頹(虧損破產)為理由。

代際正義:退撫基金虧損不足,後果嚴重,社會安全將陷重大危機。對承受的後世代不公平。

(三)代內正義的理由:職別不公

年改不能只對退休軍公教人員刮取剩餘,以填補基金缺口。也要考量的代內正義。不能不管職別差異,而只對軍公教以所得替代率剝奪及片面設工作權限制。

四、小結

年改對退休軍公教部分的分析:

1.退休金調整已明顯違反法不溯既往的原則

已涉及真正溯及既往。只有在:極其例外、情事高度變遷,且有極重大的公共利益必須保護的情形下,方可為憲法所容忍。

2.退休金改革在憲法上正當化的可能性極微

退休金涉及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的保障,憲法對公務員有制度性保障,對司法人員還有審判獨立的制度性保障。改革溯及既往將顛覆法治國的根基,不只傷害到退休人員而已,對國家整體文官制度,審判體系,將因保障的不可預測而受到重創。

3.世代正義的新興論述無法簡單作為合理化

代際正義如何權衡,在倫理學與憲法學上還有高度不確定性。代際正義所衍生的代內正義,如何對特定族群的犧牲,有合理比例分攤,仍經不起嚴肅檢驗。

4.政府逃避應負責任而僅課責於退休人員,當然違憲

政府本應負「規劃錯誤」的完全責任,而財政上仍有撙節支出支空間,卻將少領的責任溯往適用到已退休人員,當然已經違憲。

5.新修法其他違憲條文對代際正義與代內正義更是扭曲

退休人員再任職設基本工資的限制(第77條),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也侵害工作權。

評論人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其他如:

*退休儲金僅發還個人繳納部分,無視雇主部分亦屬員工所得(第9條)

*剝奪員工超過35年年資之退休所得(第29條)

*剝奪原補償金(第34條)

*剝奪舊制年資公保養老金及一次退優存所得(第36條)

*以所得替代率剝奪依年資為計算基準之退休所得(第37,38條)

*罔顧通膨效應,固定不調整,危及退休老人生存權(第37,38條)

*逃避雇主舊制退休金責任,單由基金負擔(第39條)

*對遺屬請領年金的限制(第45條)

*以行政調整退休金(第67條)

*旅居大陸地區的限制(第72條)

*退休人員再任職設基本工資的限制(第77條)

*犯罪剝奪退休金的限制(第75條,76條,第79條)

*離婚請求權的不平等待處遇(第82條,83條)

以上均違反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也不符代內正義。

 貳、對軍公教退休金改革論述的啟示

一、始作俑者:是釋字第717號的含混解釋。

(一)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

(二)預算的政策性補貼

二、邪惡政客的政治操弄惡改

世代不均,職別不公,都是政治操弄的產物

林萬億、郭明政、陳建仁、蔡英文等對釋字第717號解釋的片面惡用。

三、在法理上,具有法治國法律保障之論述優勢

政客基於政治算計的退休金改革,並不具備憲法的正當性。

四、新法違憲條文頗多,應逐一追究

新法至少有28條涉及違憲,其中有6條為重大違憲。另有5條涉及現職人員既有年資部分。 

參、行政訴訟起訴狀可運用之論述

一、各項退休金的法律保障性不同,應分別論述

優存、舊制雇主給付責任退休金、新制退撫基金退休金。應在起訴狀中,分開提出訴之請求,並分別敘明述之理由。

二、闡明或推翻釋字第717號的含混解釋理由

針對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請領退休金是「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

以:1.「退休構成事實要件已成就」,2.「退休金的請求權已發生」論證。國家(政府雇主)是否已經支給退休金,是一次(退休金)或分次支給(退休金),都不影響請求權已經發生的事實。

三、強調無憲法第23條之適用

國家財政沒有困難,刪減給付只單是減低雇主責任,對退撫基金未受影響,而調高基金提撥率或達成基本績效,基金即可正常運作。國家並無情事高度變遷,亦無有極重大的公共利益必須保護的情形。

四、要充分運用各項憲法保障的論證

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對公務員有制度性保障,對司法人員還有審判獨立的制度性保障。退休金改革溯及既往將顛覆法治國的根基,國家整體制度將受到重創。

http://blog.udn.com/frank002/111813035

各項憲法保障的論述除法理分析外,更重要的是:舉證。

舉證:國家財政並無困難,退撫支出占比極低;政府支出預算,與債務的GDP占比極低;國家債務良好,財務優於OECD各國;國家經濟20年來最好(蔡英文),財富排名世界第5名(中央銀行);基金基效運作不彰,應予改進便能解決基金存續問題等等。

司法界常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不足,要想勝訴當然困難。各項舉證的周全與否,將是訴訟與釋憲的致勝所在! 

肆、開放問題研討 

伍、研討結束,謝謝指教!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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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002&aid=114172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