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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考試院考績法3%淘汰率
2010/03/27 11:26:57瀏覽467|回應1|推薦5
要打甲等、乙等、丙等、、、並不難,要覺定幾%人數要淘汰也很簡單。
重點是幾等、幾%都是相對於每年考核之初,所訂定的個人年度目標。
那些評估考績的主管有與所屬每一公務員設定年度工作目標嗎?
而每一公務員都了解自己應達成的目標嗎?
公家機構有相關培訓措施幫助公務員達成年度目標嗎?
這些年度考核是一般公司的標準作業程序。
目標訂定不容易,因為要整個組織有目標,才可能訂定個人目標。
員工沒有達成目標,組織機構也脫離不了責任。                                                                  
以上是一位網有所寫ㄉ內容  也是最正確ㄉ說法和解答   現在一般民嘴說公務員反彈是理盲又濫情不知改進   而公務員說上司打考績會不公平或會因長官對下屬ㄉ個人好惡而下結論妄斷別人生死    結果討論這些方向都全部錯誤而失焦   所以訂訂ㄌ整個組織目標後再訂個人目標    而組織機關如果沒有達成目標主管要換掉    所以現在不是要砍公務員ㄉ問題   而是要對政府ㄉ機關組織先訂定要達成之年度目標   如此公務員自然就會配合機關目標而去做事                 先前網友叫jacaranda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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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945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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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問題!
2010/03/29 20:56

其實公務機關對於例行性的業務都已經訂有年度目標了,

除了年度目標之外,還有年度預算執行率當成考成的標準!

至於個人的工作執行,也都訂有工作執掌表,可據此訂定績極性目標!

問題是,公務機關的目標達成並不是像私人公司可以用利潤金錢來衡量!而且公務部門的施政大體上是一個團隊合作的結果,並受到許多外在變數的影響!目標達成與否除了公務員本身的能力效率之外,還受到民意,政務官的能力,政策取向,法令規章,輿論,立法院的影響,這就是公部門之所以為公務門的因素!很多時候,的確不能以年度目標達成來抹滅執行者一年來的辛勞!

而消極目標方面,就是不能貪贓枉法,廢弛職務,曠職...等負面表列,這部份倒是比較好打,公務機關早就在做了,要落實很簡單,只要"核實"就對了,可是這次3%丙的修法在這方面訂的不清不楚,太過壟統,甚致以"績效排行最後3%"訂為標準!訂比沒訂還糟糕!

本次考試院修法會引起大反彈就是考試院在政策形成過程中,跟本不聽反對意見,一年多前即有許多質疑意見陸續出現,但是如狗吠火車,考試院一味將反對意見打為"反改革",跟本未經政策論證過程,政策形成過程粗糙無比,未周詳的政策方案就急於公諸於世,造成政策沒有贏家,可笑至極!

考績要落實,從來就不是考績法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要抓出敗類公務員很簡單,就讓主管真正核實考評就好了!但是說的容易,卻難做!這種困境在公私部門都一樣,試問如果私人公司老闆的姪子在公司基層表現不佳,小主管敢賞他丙嗎? 公司老闆的麻吉在公司整天陪老板吃喝玩樂,無所事事,他會拿丙嗎?


fligh(fligh) 於 2010-04-09 00:37 回覆:
我同意你ㄉ關點   尤其是考試院自己稿不出好方法也不接受別人ㄉ建議   關中ㄉ考績應直接打丁等   而且開除算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