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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2:55:00瀏覽1048|回應1|推薦7 | |
【本文108.7.13聯合報民意論壇版刊登】 問誰最該悲憤萬千呢?
馬英九前總統被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提告洩密罪,北檢重查起訴,案經地院至最高院幾度峰迴路轉,由無罪乃至四個月徒刑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終於判決無罪定讞。身為告訴人的柯建銘「悲憤萬千」極表不滿,起訴與上訴雙重身份的台北地檢也「義憤填膺」發出不服之鳴。
首先,台北地檢署立場過於詭異,似乎與馬英九有深仇大恨似的,旁觀者當然了解不是彼此間真正有仇,而是少數特定檢察官欲以起訴馬英九來討好當權者,清楚執政黨非將馬定罪誓不甘休意志,這從該案二審第一次判刑四月時,北檢檢察長辦公室傳出歡呼聲可窺知。然而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亦得主張前項有利於己之權利,可見檢察官係代表國家公益角色追訴犯罪,並非與被告有仇,依此觀之,本案北檢態度偏頗,完全展現欲置被告於死地邀功姿態。
再談做賊喊抓賊的柯總召,他透過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自己刑案,施壓高檢署檢察官放棄上訴,願望得逞「犯罪」既遂,卻不察隔牆有耳遭監聽,竟打人喊救命反咬當時的馬總統與黃總長濫權違法,離譜行徑恰似小偷意圖翻牆行竊摔傷,怪罪屋主圍牆太高而求償,也像強姦犯被咬下生殖器,反告被害人重傷害一般,試問如果法院判決屋主害竊賊摔斷腿必須民事賠償,判決被害女性正當防衛行為過當,社會輿論將如何公評?
馬英九洩密罪已纏訟良久,一審以總統具院際調解權判無罪,理由稍嫌牽強,二審否定該見解逕判有罪,亦屬案情不察失之輕率,難怪三審以調查欠完備撤銷判決,案件發回原審,終以馬是被動接受告知關說為由無罪確定,本次判決心證確實精準多了!刑法處罰犯罪行為,成立要件該當性除客觀侵害性與有責性考量外,行為人有無主觀犯意非常重要,攸關刑責甚巨,例如甲乙同行,丙舉槍射甲卻誤中乙,丙殺死乙只成立過失殺人輕罪,對安然無恙的甲則構成殺人未遂重罪,聽起來像天方夜譚,事實上論罪便是如此,因丙對甲有犯意,對乙則無。
故而刑罰原則不罰過失,僅例外罰之,過失犯通常缺乏事前犯意,僅預見發生但確信不致發生之疏虞過失情形,才勉強有「不確定犯意」,馬英九就洩密案絲毫無犯罪意圖,問老柯,他何罪之有?
馬洩密案/小偷反咬屋主 誰該悲憤萬千?前總統馬英九被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提告洩密罪,北檢重查起訴,案經地院至最高院幾度峰迴路轉,由無罪乃至四個月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後高院更一審終判無罪定讞。對此結果,身為告訴人的柯建銘「悲憤萬千」極表不滿,起訴與上訴雙重身分的台北地檢也發出不服之鳴。但要問的是,誰才最該悲憤萬千呢? 首先,台北地檢署的立場詭異,似乎與馬英九有深仇大恨似的;旁觀者當然了解,不是彼此間真正有仇,但很多人會懷疑,是不是少數特定檢察官欲以起訴馬英九來討好當權者,清楚執政黨非將馬定罪誓不甘休的意志?這從該案由一審無罪,到二審第一次改依通保法判決有罪時,北檢辦公室傳出歡呼聲可窺知。然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被告亦得主張前項有利於己之權利,可見檢察官係代表國家公益角色追訴犯罪,並非與被告有仇。依此觀之,本案北檢態度有違前述規定,似乎欲置被告死地邀功的姿態。 再談柯總召的態度,他透過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自己刑案,施壓高檢署檢察官放棄上訴,願望得逞「犯罪」既遂,卻不察隔牆有耳遭監聽,竟打人喊救命反咬當時的馬總統與黃總長濫權違法,離譜行徑恰似小偷意圖翻牆行竊摔傷,怪罪屋主圍牆太高而求償,試問如果法院判決屋主害竊賊摔斷腿必須民事賠償,社會輿論將如何公評? 馬英九洩密案纏訟已久,一審以總統具院際調解權判無罪,理由稍嫌牽強,二審否定該見解逕判有罪,亦屬案情不察失之輕率,難怪三審以調查欠完備撤銷判決,案件發回原審,終以馬是被動接受告知關說為由無罪確定,本次判決心證確實精準多了! 馬英九就洩密案絲毫無犯罪意圖,敢問老柯,馬何罪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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