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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12:03:30瀏覽1388|回應1|推薦7 | |
◎低薪惡劣環境裡的超級高薪貴族,也不曉得我們養尊處優的大法官諸公平常都在幹嘛?一個月不到一件“輝煌”成績,平均作出1號解釋文須耗費納稅人數億人事成本,投資報酬率超低,毫無效率之可言,現代大法官只有懶跟混足以形容其釋憲牛步與黑箱作為! ↓連「同種同類」法官釋憲都受到這般冷落待遇,須透過媒體發出無奈心聲〈或稱控訴〉,何況一般聲請人! 焦點評論:我的漫漫釋憲聲請路(張震)1541
出版時間:2018/02/14
近來,《刑法》肇事逃逸罪是否違憲問題,數位法官投書《蘋果》,立論精闢。筆者忝為法官聲請釋憲的一員,過去7年來曾就所承辦3種類型案件提出共5次釋憲聲請(最近一次,也是針對肇事逃逸罪聲請釋憲),但均以失敗告終。因此,關於現行大法官釋憲的程序,有幾點感想要說。 首先,是資訊揭露問題。大法官要求所有聲請人都必須以書面,載明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涉及的《憲法》條文、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解等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若不完整,大法官書記處就會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就不予受理。通過上述初步審查後,即分案給承辦大法官,並由大法官3人組成小組為程序審查,沒過的,就不予解釋,報會討論後不予受理(大法官會議尊重審查小組的結論,不會有翻案的情形);通過的,才會進入實體審查,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出席,及出席人3分之2同意,方可通過釋憲(《審理法》10、14條)。 審查進度一無所知問題是,大法官對於釋憲聲請書的內容完全不予揭露(只有等到實體解釋時才會以附件方式公開),對於案件進行的進度亦無公開或查詢機制。人們只能從它網站上的「待審案件一覽表」中,得知案件還在「待審」中,至於案件的實際內容、審查進度等,一無所知。直到一年半載、甚至二年之後,突然收到司法院的函文,告訴你,你的聲請案業經大法官第○○○○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聊聊數語,用以打發;在此之前,則完完全全的音訊全無。 處理程序父權心態附帶一提,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開創了一般法官對於承辦案件所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違憲疑義時,得聲請大法官釋憲。而法官聲請釋憲是以具審判機關地位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的名義所提出。所以,聲請人明明白白是「法官」個人,而非法官配屬的「股別」或所屬法院。但是,本人前所提出高雄地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2號肇事逃逸案件之釋憲案(當時為皇股),因105年9月橋頭地院成立,該案已移撥由橋院玄股承辦,已非本人承辦,然無論如何,該釋憲案仍為本人所聲請,應無疑義;惟近日流覽大法官網站,該案之聲請人不知如何已變成「橋院玄股法官」,且完全不曾知會本人。由此可見,大法官處理相關程序,仍不脫父權心態,實屬可議。 釋字第761號:保全制度是訴訟權核心嗎?859
出版時間:2018/02/14 11:03
李劍非/東吳法律系兼任講師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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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