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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的大法官似乎混得太兇!
2018/02/14 12:03:30瀏覽1388|回應1|推薦7

◎低薪惡劣環境裡的超級高薪貴族,也不曉得我們養尊處優的大法官諸公平常都在幹嘛?一個月不到一件“輝煌”成績,平均作出1號解釋文須耗費納稅人數億人事成本,投資報酬率超低,毫無效率之可言,現代大法官只有懶跟混足以形容其釋憲牛步與黑箱作為!

↓連「同種同類」法官釋憲都受到這般冷落待遇,須透過媒體發出無奈心聲〈或稱控訴〉,何況一般聲請人!

焦點評論:我的漫漫釋憲聲請路(張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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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02/14
   

近來,《刑法》肇事逃逸罪是否違憲問題,數位法官投書《蘋果》,立論精闢。筆者忝為法官聲請釋憲的一員,過去7年來曾就所承辦3種類型案件提出共5次釋憲聲請(最近一次,也是針對肇事逃逸罪聲請釋憲),但均以失敗告終。因此,關於現行大法官釋憲的程序,有幾點感想要說。

首先,是資訊揭露問題。大法官要求所有聲請人都必須以書面,載明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涉及的《憲法》條文、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解等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若不完整,大法官書記處就會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就不予受理。通過上述初步審查後,即分案給承辦大法官,並由大法官3人組成小組為程序審查,沒過的,就不予解釋,報會討論後不予受理(大法官會議尊重審查小組的結論,不會有翻案的情形);通過的,才會進入實體審查,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出席,及出席人3分之2同意,方可通過釋憲(《審理法》10、14條)。 

審查進度一無所知

問題是,大法官對於釋憲聲請書的內容完全不予揭露(只有等到實體解釋時才會以附件方式公開),對於案件進行的進度亦無公開或查詢機制。人們只能從它網站上的「待審案件一覽表」中,得知案件還在「待審」中,至於案件的實際內容、審查進度等,一無所知。直到一年半載、甚至二年之後,突然收到司法院的函文,告訴你,你的聲請案業經大法官第○○○○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聊聊數語,用以打發;在此之前,則完完全全的音訊全無。
須知,聲請釋憲,豈同小可,聲請人莫不旁徵博引、引經據典而為,且係針對現行法律提出違憲爭議,就憲政體系而言,難道沒有啟發與價值?因此釋憲聲請書,即便不能通過審查,但仍屬珍貴文獻資料,豈能將之束諸高閣、石沉大海?況資訊沒有公開之下,國人怎麼知道你說的「不予受理」,有沒有道理?合不合法理、邏輯?況以現今通訊技術而論,將聲請書公諸於世,豈有何難?
唯一可能,便是大法官仍有威權思想,不想因公開聲請書而受到外界的檢視與監督!此種聲請資訊的不公開,加上大法官會議的秘密審查方式,以及議決不受理時理由採「簡要主義」,往往聊聊數語,一筆帶過,再加上,釋憲結果並無救濟途徑,一切大法官說了算,導致大法官釋憲制度猶如黑箱作業! 

處理程序父權心態

附帶一提,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開創了一般法官對於承辦案件所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違憲疑義時,得聲請大法官釋憲。而法官聲請釋憲是以具審判機關地位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的名義所提出。所以,聲請人明明白白是「法官」個人,而非法官配屬的「股別」或所屬法院。但是,本人前所提出高雄地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2號肇事逃逸案件之釋憲案(當時為皇股),因105年9月橋頭地院成立,該案已移撥由橋院玄股承辦,已非本人承辦,然無論如何,該釋憲案仍為本人所聲請,應無疑義;惟近日流覽大法官網站,該案之聲請人不知如何已變成「橋院玄股法官」,且完全不曾知會本人。由此可見,大法官處理相關程序,仍不脫父權心態,實屬可議。
對台灣民主法治有過卓越貢獻及重要憲政地位的大法官釋憲制度,是否也該放下身段,傾聽人民的聲音,勇敢跨出改革的那一步? 

釋字第761號:保全制度是訴訟權核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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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02/14 11:03
  
大法官9日作出釋字第761號解釋,認定關於法官、技術審查官迴避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並無違憲。圖為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資料照片

李劍非/東吳法律系兼任講師

大法官於年前做成釋字第761號解釋,本案聲請人認為智慧財產法院所指定之技術審查官,因已參與同一專利所涉之民事侵權事件第二審審判程序,並就專利有效性為不利於聲請人之意見陳述,故於後續舉發專利權之訴訟中應予迴避。聲請人於迴避聲請遭裁定駁回後即聲請釋憲,大法官以本號解釋認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技術審查官迴避之相關規定並無違憲。

本號解釋關於實體內容是否妥適,容有討論空間,而關於暫時處分之部分,則有一些值得探討之問題。

本案聲請人於102年3月22日提出本件聲請案,並同時聲請大法官核發暫時處分,停止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之本案兩案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大法官迄自107年2月9日方作成本號解釋,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理由為「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且聲請人據以聲請本院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定,其本案訴訟亦已獲致有利判決,已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對於此項駁回理由,可能有以下之《憲法》問題:

1. 大法官駁回之理由,是否經得起正當程序檢驗?
暫時處分是大法官於釋字第585號解釋本於「司法權核心機能」所建立。暫時處分之要件,包括急迫性、不可回復之損害、利益權衡等,大法官如不欲核發暫時處分,同一般法院,理應告知當事人係因哪一暫時處分具體要件並未符合。

大法官曾經處理過暫時處分聲請之解釋共11件,只有釋字第599號成功核發。該號解釋係立法委員所聲請,人民所聲請之暫時處分,大法官皆以因實體解釋已作成,故無作成暫時處分必要為由駁回。

如果放到法院層級來說,吾人實難以想像,法院對於當事人假處分或假扣押聲請不另以裁定駁回,而僅於實體判決中交代因判決已作成,故無作成保全裁定之必要。大法官歷來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理由,恐怕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

2. 大法官駁回之時間,是否合乎《憲法》保全時效性之要求?
暫時處分既屬於司法保全制度之一環,其最重要者當乃時效性。以本案為例,距離聲請時已將近5年之久,顯然不符合保全制度之時效性精神。事實上,大法官無論認為是否應予核發暫時處分,均應於本案訴訟實體問題審理終結前儘速告知當事人結果,否則無法回應當事人對於權利救濟保全之期待。除法官迴避制度外,大法官於本號解釋重申「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屬於訴訟權核心內容,然而可惜的是,大法官未能就釋憲保全制度進一步為探討。

大法官以聲請人已獲得勝訴判決為駁回暫時處分理由之一,顯示本號解釋之作成已與當事人權益無涉,則本號合憲解釋作成之必要性,即需有進一步之說明,方能避免淪為諮詢意見之疑慮。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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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8328725&aid=110327038

 回應文章

0071
2018/02/14 17:03
[ 擾 民 ] . [不斷 地 擾民] .@@.
老子曰 ~[ 無為而治 ]~ 沒讀過 ?   ( 蔡18+ 李應元== 沒常識).
* 自己 吃 [ 60000 御廚] = [民脂民膏] == 爽歪歪.
卻要 人民.連 [ 喝 飲料]. 都 [不方便].
* 笨蛋. 腦殘  +  沒常識 + 自私. 欺負人民 +  自命清高. 的 = [ 白ㄔ- 蔡 政府 ].
* 年底. [台灣人民].一定要 [殲滅] - [牠 ] !
大法官及法官你們頭殼破洞裝屎嗎(f8328725) 於 2018-02-14 17:23 回覆:
先從反攻地方做起,老軍公教迅速歸隊,國民黨重返執政大有可為,有機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