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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青少年--兒童及青少年福利 - 高雄縣社會處-低收暨弱勢兒醫療
2010/10/24 18:59:31瀏覽285|回應0|推薦0
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醫療補助
補助對象: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1、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3、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4、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內容:

(一)看護費:
   自住院日起三個月內符合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與住院基本要件,其主要診斷疾病名稱包括急性
   支氣管炎、氣喘、慢性支氣管炎、腎結石、輸尿管結石、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消化性潰瘍、胃炎、十二指
   腸炎、肝硬化、肝炎、暈眩症、腎炎及腎病變、尿路感染、膀胱炎、尿道炎、尿道感染、自發性高血壓、高血
   壓性心臟病、腦震盪、顱內損傷、無併發症之頭蓋傷、軀幹挫傷、膝、腿(大腿除外)及踝之外傷等及其他全
   民健保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需僱請專人看護者(看護人員不得為病患之三等親以內親屬):
   1、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八百至一千二百元,覈實補助,
     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
   2、弱勢兒童及少年: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五百至六百元,覈實補助,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七萬五千元。
(二)膳食費:全額補助。
(三)為確認身份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五)學童視力保健之醫療矯治配鏡費用,最高補助一千四百元。
(六)住院醫療費用:自住〈出〉院日起三個月內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限疾病或傷害所生之醫療。但病房費,不予補助。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弱勢兒童及少年(含特殊境遇婦女未滿十八歲之子女):
     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七)經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項目。
   (以保護個案、安置於教養機構及寄養家庭等為補助對象)
(八)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注射、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後,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一)申請人應於注射、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後,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申請人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領款收據。
5、申請住院醫療費用補助者之最近三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6、申請看護費用及膳食費用補助者之最近三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申請看護費者須註明須僱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日期)、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及專業證照影本(如由外籍看護工看護者,須附工作證影本、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並預扣二十%所得稅)、看護費用收據正本、三個月內醫療院所出具之伙食費用收據正本。
6、申請看護費用及膳食費用補助者之最近三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申請看護費者須註明須僱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日期)、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及專業證照影本(如由外籍看護工看護者,須附工作證影本、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並預扣二十%所得稅)、看護費用收據正本、三個月內醫療院所出具之伙食費用收據正本。
7、其他(如:重大傷病證明、低收入戶證明等)
8、申請人為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除一至七款之表件,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指共同居住之直系血親)之戶籍謄本
(2)所得稅證明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前項所稱醫療院所以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之醫療院所為限。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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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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