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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主權,不是中國的;更不是美國的戰爭利益
2007/06/01 02:10:44瀏覽402|回應1|推薦0

『台灣主權,不是中國的;更不是美國的戰爭利益』 

要旨:根據台北和約,台灣主權,不是中國的;但是【再多的法理,沒有武裝部隊保護主權,獨立建國大概不會成功】!親愛的台灣同胞,一起走上街頭,高喊獨立建國,民主制度下,台灣綠色團結綠色,就是武力,這樣,我們『建台灣國』一定會成功! 

可憐台灣人今天已部份覺醒,旦是,在194510月『蔣渭水等人』創辦的『台灣文化協會』,及,『台灣民眾黨』,其感人處『抗日打日本』,其可恨處『親中國,整體他傳承下來的人錯認祖國』,從19451025日起,陷台灣人倫入萬劫不復,『馬英九歌頌蔣渭水』,這一批『屠殺台灣的中國外來黨中國DNA』當然慶祝他們在台灣的一切享受不盡的榮華富貴,228大屠殺的歸根究底,是因為蔣渭水等一批人的『錯認祖國』出賣台灣人靈魂的第一批,國民黨強調說:『光復節,臺灣人民聽到這個消息後,欣喜若狂,紛紛爭相走告,使整個臺灣籠罩一片喜慶』;可是不到幾個月,國民黨開始『殺台灣政府中的高層人物』,應受詛咒的『台灣文化協會』,被蔣介石殺害一個都不留,及,『台灣民眾黨』一樣遭遇,親中國的結果,蔣渭水後來之文化協會人,敲鑼打鼓…『迎祖國』並沒有為他們帶來任何好處,確都犧牲了性命,更給全台灣帶來悲慟的55年恐怖日子,中國DNA他們一開始統治台灣,採搶奪、姦淫、暗殺‧‧,到1947-2-27晚上,因為『中國人打擊打壓迫害煙草販起』,228導引了台灣人民的被壓迫,我稱『明殺』,屠殺台灣三月天,整個1947年三月屠殺鎮壓,四月五月還有大量被屠殺台灣各族人,從此,恐怖的台灣,可憐的台灣人,就此淪落『被殖民的台灣』:筆者借此『為親中認祖國者詛咒,這批不是228烈士;更為228受難者烈士,默哀一分鐘,』,祈求『台灣國』能早日獨立建國成功!。 

我們台灣人應該怎麼辦?筆者只談談『台北和約』的台灣人主權定位,如下: 

『日中戰爭』直至1952年台北和約,日本才真與中華民國停戰,『日中戰爭』,1952年台北和約重要條文列於下: 

約文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按:即舊金山)簽約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國對於台灣、澎湖、西沙群島與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的法源根據是「馬關條約」,該權利為完全主權。 

約文第十條明確指出『台灣人還沒變成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1952-4-28簽『台北和約』時,台灣人還沒變成中華民國國籍,也就是說:台灣人還是台灣人,因為,台灣人還沒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這個歸化在1954年起才開始混淆台灣人身份,依中華民國身分證之發放與國籍歸屬,就像『日本皇民身分證』一樣,台灣人都不是『中國籍;也不是中華民國籍』,1952年簽『台北和約』時,台灣人還是台灣人,不管日本皇民化還是中華民國國民化,台灣人都不是日本人與更不是中國人。 

查『台北和約抵觸舊金山和約無效』,1952-4-28簽『台北和約』時,歸定條文,若『涉及台灣、澎湖、西沙群島與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已超出『日本不能締約的權利』,請見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五條與第第二十六條 

條文如下: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五條中指出: 

本條約所稱盟國應為曾與日本作戰之國家,或任何以前構成第二十三條中所指的國家的領土一部分之國家, 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外,本條約對於非本條所指盟國之任何國家,不給予任何權利、權利根據及利益 第二十一條內容為: 雖有本條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中國仍得享有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甲款二項所規定的利益;朝鮮得享有本條約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利益。 並未將中國排除於盟國之外以及限制中國不得取得超出條約項目外的利益;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指出: 

日本準備與任何簽署或加入194211日聯合國宣言,且對日本作戰而非本條約簽字國之國家,或以任何以前構成第二十三條中所指的國家的領土的一部分而非本條約簽字國之國家定立─一與本條約相同的或大致相同之雙邊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將於本條約最初生效後三年屆滿時終止,倘日本與任何國家成立一媾和協議或戰爭賠償協議,給予該國以較本條約規定更大之利益時,則此等利益應同樣給予本條約之締約國。 

全文皆沒有顯示『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第26條還限制日本跟中國(中華民國)締約範圍,1952428日,舊金山和約才生效,同時間的台灣時間1952428日,也就是『美國舊金山太平洋時間區還是1952427日晚上,在台北簽約,依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 條文中之規定:『‧‧將於本條約最初生效後三年屆滿時終止‧‧』,日本受限制還沒滿三年,就簽『台北和約』,日本無權簽署讓渡已滅亡流亡在台灣的偽中華民國,日本無權『涉及台灣、澎湖、西沙群島與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這就是『台北和約』,違反『舊金山和約』以及『舊金山和約所涵蓋的1942年聯合國憲章』的法條與和約內文規定。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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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学生
读罢您的文章我很伤心.甚至
2009/05/10 18:42

怀疑您是否能看懂我的简体中文.我是内地的学生.我从来都认为台湾同胞是亲切的,是自家人.我从未把台湾人看成是外人,更不用说是....外国人......了解历史,我们有着共同的血脉,这一点您可能不承认,甚至不屑于承认,可是却始终维系着我们,至今.如果可以,我真的想替把台湾割让出去的祖辈们向你们道歉.只恨当时愚昧软弱的中国!闻一多先生的七子之歌,读罢让人心痛想流泪,读罢您的文章,感到您对我们的冰冷和拒绝,"不是日本人,*更*不是中国人",我想说得太,太多,可我已不知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