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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改嫁案
2006/08/11 20:43:03瀏覽609|回應1|推薦8

引言:袁枚生於清朝最鼎盛的乾隆時代,才華橫溢,名滿天下。他終生雖只作到縣官,但不避權貴,親民愛民,善政甚多,極得名望。

甲。案情

江浦縣有位商人龔大大,與童氏結婚未滿一年即出外經商,一去五年,杳無音訊。童氏感念身世,無以為生,乃訴請官府准予改嫁,但歷任縣官均批駁不准。袁公到任江浦知縣,童氏又呈文請求。幸獲袁公大發慈悲,可以改嫁了。

乙。批詞如下:
稟悉。爾真可憐極矣!年未四歲,怙恃見背。嫁甫一載,葶砧遠遊,深閨幽闈,不免淒涼;秋月春風,等閒虛度。陌頭楊柳,絲絲牽少婦之愁;枝上鶯聲,夜夜起遼西之夢。而且,夫家少伯叔之依,母族無弟兄之靠;煢煢孓立,無以為生。屢牒公廳,請求改醮。歷任縣主,均以風化倫紀為言,勸爾苦守。本縣何人,獨敢外是?然覽爾稟牘,心為惻然。查爾夫出門經商,五年無耗,其存其亡,家莫聞知。即果尚在人間,而五載不返,棄予如遺,亦已無伉儷之情。琵琶別抱,在風化倫紀上,雖不無瑕疵;而以人情言,則固無間也。王道不外人情!爾能守志,則忍死以待可也。如不能者,則改醮亦非所禁。本縣固不能准爾改醮,然亦不禁爾改醮也。此批。

(參考資料:清代名吏判牘七種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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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2006/08/12 21:51

若依法論法,袁公此批,亦非不當。依清律《戶婚‧出妻》條附例規定:「夫逃亡三年不還者,並聽官先給執照別改嫁,亦不追財禮。」,童氏應該是因此規定,才一再呈請縣府允許改嫁。但這項規定中的「逃亡」,在當時是指因犯罪或天災而逃亡者,如屬出外經商,探親,則只能算「外出」,則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且按一般人想法,也擔心一旦龔大大歸來,會發生糾葛,故不敢准許童氏改嫁。但試想如此丈夫,結婚不到一年即離家遠去五年,隻字不報,其心目中早無結髮之情,且安知其在外鄉已再娶三娶,左抱右擁,而獨令此忍死守家之活寡婦,哀哀獨處,不許改嫁,無以為生。故純依法判亦有問題。袁以此批,先敘其情之可憫,再以「王道不外人情」為據,批示由她自已決定改嫁與否。可謂情,理,法兼顧的裁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