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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財經新聞整理
2009/11/21 15:38:42瀏覽683|回應0|推薦68

兩岸簽署三項金融監理MOU 六十日內生效

來源:Qcdn_News  日期:2009/11/20

金管會日前宣布已分別與大陸「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以互遞方式完成兩岸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之簽署。MOU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母國監理機關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同意相互交換意見,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並將此一瞭解,以備忘錄方式保留,是國際間建立監理合作關係最常見的方式。兩岸三項MOU將俟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於簽署之日起六十日內生效;我國銀行業及證券期貨相關事業即可申請前往大陸投資或設置營運據點(分支機構),目前已有國內業者表示生效當日即會提出申請。而未來金管會將依據MOU五項內容對大陸地區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監理:

1.資訊交換:範圍限於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需資訊、金融監理法規制度相關資訊,不包括客戶帳戶資料。

2.資訊保密:對於所取得的資訊,僅能供監理目的使用,並應予保密。

3.金融檢查:雙方可以對己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4.持續聯繫:雙方可舉行會談,並鼓勵進行人員交流互訪。

5.危機處置:對於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雙方應協調共同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信合社資本適足率 不得低於8

來源:Qcdn_News  日期:2009/11/20

金管會日前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除更名為「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增訂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8%,並按資本適足率將資本劃分為四等級:8%以上(資本適足);68%(資本不足);26%(資本顯著不足);低於2%(資本嚴重不足)。資本適足率低於8%者,金管會將依法採取相關限制措施,嚴重者將派員接管。

投資型保單收益 明年起計入所得額課稅

來源:Qcdn_News  日期:2009/11/13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人應於投資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法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各類所得額,併入要保人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最低稅負制申報所得稅。如因保險事故發生、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而保險人按契約所為各項給付,則免計入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得課稅。另財政部亦表示,投資型保險之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僅國內股利所得、存款利息所得或海外所得,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依法課稅。

外資匯入 即日起禁止存放定存

來源:Qcdn_News  日期:2009/11/13

金管會日前公布修正外資匯入資金之投資範圍,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自即日起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匯入資金不得存放於定期存款,已存放之定期存款得持有至到期日止,期滿不得續存;意即刪除原定期存款之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期滿得續存三個月,一次為限之舊規定。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於公債、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暨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仍以距到期日九十天以內之票券為限;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30%。

公司債、金融債 擬停徵七年證交稅

來源:Qcdn_News  日期:2009/11/13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九十一年一月底增訂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之規定,以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降低籌資成本,解除當時企業籌資困難、公司債發行不易之市場情況。然而,促產條例即將於九十八年底施行屆滿,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審查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決議將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仍予以暫時停徵,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七年。財政部解釋,由於美國金融風暴導致國內資本市場嚴重萎縮,尚未完全恢復,如立即復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交稅,交易市場恐再度受創,對我國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並無益處,停徵措施有其必要。該增修條文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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