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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演講「對《民法》不動產物權修正的應有認識」
2011/12/30 12:11:47瀏覽520|回應0|推薦0
2011年12月29日,我應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之邀,前往演講「對《民法》不動產物權修正的應有認識」。

現場人士來了80多位,每人我都贈送一本《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請點這了解手冊內容)。

我原本演講預計到9點為止,但會後開放的Q&A,現場提問相當踴躍,欲罷不能,直到9點20分才結束。


演講大綱如下:

壹、歷經三階段的修法

貳、通則的重要修正
一、物權除「法律」外,也得依「習慣」創設(《民法》第757條)
二、不動產物權經登記,登記權利人獲有此權利的「推定力」(新增《民法》第759條之1)

參、所有權的重要修正
一、《民法》第767條第1項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於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準用之(新增《民法》第767條第2項)
二、通行地所有人對通行權人有請求價購通行地的權利(增訂《民法》第788條第2項)
三、逾界建築規定的修正(《民法》第796條、第796條之1、第796條之2的修正)
四、區分所有建物規定的修正(《民法》第799條、第799條之1、第799條之2的修正及增訂)
(一)何謂「區分所有建築物」?
(二)認識「專有部分」
(三)認識「共用部分」
(四)管理費的負擔
五、共有物的管理與分割(《民法》第820條、第823條、第824條、第824條之1、第826條之1的修正及增訂)
(一)土地之部分共有人將持分抵押
(二)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不同
(三)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的處理

肆、地上權的重要修正
一、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
二、不定期地上權的修正(新增《民法》第833條之1、第833條之2)
三、地上權之地租的增減(新增《民法》第835條之1)
四、法定地上權(新增《民法》第838條之1)
五、區分地上權(新增《民法》第841條之1至第841條之6)
(一)區分地上權是地上權的一種
(二)區分地上權人對「權利」的認識

伍、農育權的增訂
一、農育權的定義
二、農育權的期限
三、農育權的種類
四、農育權的讓與性與工作物處分一體化
五、農育權人對土地使用方法的限制
六、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

陸、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的修正
一、不動產役權的定義
二、不動產役權人擴大
三、不動產役權的特性

柒、抵押權
一、對於「普通抵押權」修正的應有認識
(一)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及抵押標的物範圍
(二)設定不動產抵押權時與流抵之約定?
(三)抵押權人如何實現債權?
二、對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增訂的應有認識(《民法》第881條之1至第881條之17)
(一)確保債權可運用「最高限額抵押權」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不特定債權」
(三)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有效設定

捌、典權
一、認識典權的最長期限
二、典權人有「轉典」的權利
三、典權具有讓與性,並得作為擔保之標的物
四、典權人的「留置權」
五、典權人對典物負有維護義務
六、出典人有回贖權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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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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