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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憲法人權精神,重建台灣羈押與監獄行刑制度
2009/04/10 16:15:17瀏覽1054|回應0|推薦0

社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新聞稿】                             

落實憲法人權精神,重建台灣羈押與監獄行刑制度

中國人權協會「羈押、監獄行刑制度與人權保障研討會」

我國現行羈押與監獄行刑制度,不管在制度面與執行面均呈現若干違反《憲法》精神的爭議,為重新檢視我國現行羈押與監獄行刑法制度,中國人權協會特別於4月9日假台大法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羈押、監獄行刑制度與人權保障研討會」,邀請法學界、司法院、法務部及矯正實務界代表共同參與研討,提供法務部研擬修正《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之參考;呂秀蓮前副總統也應邀出席,針對台灣現行羈押與監獄行刑制度發表看法。

呂秀蓮前副總統致詞時表示,舊制度下的羈押及監獄行刑法危害人權甚為嚴重,他便是一個典型的受迫害例子,好在大法官第653及654號解釋,針對被告羈押權利提出有力支持,並且法務部今年也將針對羈押及監獄行刑法制度提出全盤修正,她期盼能夠藉此機會重新檢視並提出更符合現代人權保障觀念的法律,同時也感謝中國人權協會舉辦並邀請她來出席這一場司法人權研討會。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指出,羈押制度主要功能在於保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證據,確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若從對人民基本權利侵害的角度,羈押卻無疑是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影響最鉅的強制處分措施,國家刑事司法機關在運用羈押時必須嚴格受到《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拘束,包括非屬保全被告與證據目的之羈押,以及不必要之羈押等,都是違反法治國比例原則之精神。

李永然並表示,我國羈押制度實際上已與法治國「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現行羈押法制將刑事被告準用《監獄行刑法》,當事人在羈押階段,開始受到監所的管理,日常生活自由大受限制,無疑將「被羈押人」當做「準受刑人」來處置;機關交互收容,管理措施彼此等同,羈押被告的處境有如定讞執行的受刑人。再加上羈押被告與律師溝通協商受到甚多禁制,一旦被禁止接見或對外通信,其生存條件遠低於受刑人,其人權侵害久為世人所詬病,亟待加以檢討及提出改革對策,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蘇友辰律師認為,羈押被告仍是無罪之身,與受刑人身分不同,雖然同是剝奪人身自由,但在管理上所受的處遇及權利義務應有所區隔;此外,羈押的目的是在確保追訴、審判及執行程序的進行,如果一概以禁止接見及對外通信,使其完全與外界隔離,加上律師接見要監控錄音,不但剝奪身體自由造成肉體虐待,更是精神折磨,因此,剝奪自由之外的過當的附帶處分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蘇友辰律師進一步檢視《羈押法修正草案》,認為其中有值得肯定者如比例原則、禁止歧視、人權教育、奔喪探視、國家賠償、閱報及收聽廣播收看電視、冷熱水供應、意願剃髮鬚以及申訴再申訴等規定。然若看到第9章有關接見及通信規定,特別是第65條接見、談話、通信之限制,嚴重侵害被告訴訟防禦權及辯護權,與律師界所追求無障礙自由秘密協商空間的權利大相違背,可以說羈押被告人權的大倒退,屬於另一種形式言論自由及秘密通信自由的侵害,此項增修訂可以說是不進反退,令人失望。

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表示,從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之間的相似性觀之,一旦國民被拘禁於刑事設施中,不論其是否已被定罪,所受的處遇幾乎都是一樣的,舉凡衣著、運動、作業、內部懲處程序等,幾乎沒有差別,這不外是有罪推定原則的活化石。李茂生教授明白指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的被告,除人身確保(逃亡之虞)的制度需求外,其於均是過剩的人權侵害。亦即,除防止逃亡外,其於人權上的限制,都是人權侵害,例如禁見、隱私的限制、服飾與外表的限制(手銬腳鐐、髮型)等,都可以成為司法審查的對象,有待進一步檢討與改革。

我國現行羈押與監獄行刑制度,仍有許多不符民主國家憲法保障的人權觀念,重新建構一符合人性尊嚴並兼顧人權保障之羈押與監獄行刑制度,已為刻不容緩之要務。爰此,中國人權協會規劃本研討會,廣邀學者及實務界代表共同參與研討,希冀藉由「羈押」與「監獄行刑」制度的檢討,集思廣益以提供司法改革之方向,期將我國司法人權保障帶向另一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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