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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朋友還是案主好?
2010/01/18 11:00:00瀏覽6009|回應13|推薦57

聽了本年度UDN驚喜人物「變男變女變變變」Ricardo受漢聲電台訪問的錄音,主持人提到Ricardo其實是某大傢俱公司的老闆,但她從不在自己的人氣部落格打廣告,這讓我想起了我的工作。

不止一次有人勸我,為啥不在自己的格子公布自己的工作室電話,好歹利用這個格子打個小廣告什麼的,也不枉每天花這麼多時間浸泡在這裡。我對這些好心的建議,總是搖搖頭。

半年前開始打著「諮商心理師」的名號在UDN 行走,確實是有點私心:很想讓大家更瞭解「心理師」這個行業。儘管匿名寫作,但因為這個專業的職稱,沒辦法完全地放下專業的身段,心裡還是有個包袱:「這樣寫好嗎?人家會不會對心理師這種工作產生誤會?」因此,以前很嚮往的「把部落格當日記簿用」、「喜怒哀樂暢所欲言、抒發負面情緒」的功能,都無法在這個格子裡完成。(呵呵~~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早就想好了:再開一個真正匿名的格子就行啦!)

既然打著「心理師」的招牌,免不了有些格友會來跟我說悄悄話,談一點私人的問題;儘管佔去不少時間,但我總是量力而為,當做玩部落格必須繳交的「會費」。哎呀,凡事不能計較得這麼清楚嘛!很多格友到我這裡來鼓勵我、給我打氣,也沒跟我收費啊!

一直以來,以這樣的原則經營這個陽春格子,沒有太大的問題;不過,最近有個新的問題出現了:當格友希望我為她(他)介紹諮商心理師的時候,我該怎麼做呢?

假如我想增加自己的工作經驗和收入,我應該說:「歡迎你到我的工作室來找我。」肥水不落外人田嘛!現在的大環境並不算好,幹嘛把工作往外推呢?可是,已經在部落格交往互動過的,那怕只是筆友,也會妨礙專業關係,我不能把這些格友當成「案主」(client)啊!

看倌一定有些不解:格友、筆友、網友,反正都沒見過面,為啥不能轉為個案呢?話說~我們這一行有個囉唆的規矩,專有名詞叫做「雙重關係」,意思就是:除了專業的諮商關係,還有其他的「人際關係」存在,那就會污染了專業的判斷,使諮商變得不客觀。

舉個例子:假如某個網友在與我互動時極力表現得幽默
活潑、親和力強,就會讓我多少有些誤判,以為那是他(她)的人格特質;……ㄟ,慢著!謎之音出現了:「Rachel你不是很專業嗎?怎麼判斷不出來呢?」唉,你沒聽過「先入為主」嗎?假如互動已久,刻板印象已深,要轉過來已經不容易,倘若再加上曾經極力讚美或出言不遜等因素,諮商心理師也是人,情緒怎會不受影響?

這樣,您明白了嗎?

所以,我一向分得很清楚:朋友就是朋友,案主就是案主。做我的朋友可能會跟我去吃飯聊天逛花市,會互吐苦水,也會在我失意的時候安慰我(其實也不輕鬆
呢!);做我的案主可以得到我最專業的服務,同理心絕不匱乏,但我絕不會跟案主去喝咖啡聊是非,也沒辦法在夜深人靜時接聽案主的訴苦電話。

一個專業工作要做得好、做得久,有些堅持是必要的。

所以,到底是做我的朋友好、還是做我的案主好?真的很難說呢!先在這裡提醒有意要來跟我做諮商會談的人:您若想「指定」我做您的諮商心理師,就跟我保持距離吧!理由如上。


延伸閱讀:
歡迎參閱底下這些文章(這些文章您也可以在我的格子裡的「心理漫談」類找到)。

我為什麼自稱「第一名的心理師」?

心理師為何需要保密?
你知道怎麼稱呼心理師嗎?
台灣有沒有「心理醫師」?
什麼時候該找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的苦水往哪裡倒?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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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ounselorNo1&aid=367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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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心理師 我有問題
2010/01/18 21:23
Rachel心理師~Rachel心理師~我有疑問,請問何謂「真正」的結案呢?

我知道結案最好的狀況是案主已經有能力、有勇氣也有自信,去面對生活中大大小小的挑戰,但是如果案主和諮商師因為環境或者其他因素(例:案主在學校接受諮商,但因為畢業所以必須結案)所以結案。請問,這也算是「真正」結案嗎?還是這就不能算是了呢?

案主和諮商師「
真正」結案半年後,諮商師和案主變成朋友或同事,真的真的就不違反專業倫理了啊?
心理師Rachel(counselorNo1) 於 2010-01-19 08:57 回覆:
所謂「結案」的考量不是在細節裡找法律漏洞,而是,是否真正對案主有幫助?心理師在結案後跟案主變成朋友,真的對案主有益處嗎?合乎「六個月」的條件雖然合法,但在專業的堅持裡,心理師自己心裡不見得「過得去」啊!

你舉的例子是有可能發生的,倘若當時案主的問題尚未解決、情況還沒有改善,心理師有責任將案主介紹到合適的機構或下一位心理師那裡,而不是一句「結案」就了事。當轉介之後,理想的狀況是:定期與接手的人做專業的討論,關心案主的福祉。也因此,很可能「一日心理師,終身心理師」,又何必轉而當「朋友」呢?

很多人總覺得「專業關係」冷冰冰,其實,「朋友」還有可能交惡,「案主」是永遠不會被遺棄的。依我看,還是做案主好呢!


Rica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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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一樣耶
2010/01/18 17:00

格主不跟我買東西,大家日子還是很快樂.

但若有心理疾病,可要勇敢的去找醫師. 

(平常沒病看一下也不錯,因為病了比較"難看")

公私當然要分明,就像醫師看病,自家人掛號費也是要照付呗.

心理師Rachel(counselorNo1) 於 2010-01-19 08:47 回覆:
對嘛!「公私分明」,這就是重點。

哪~~花木蘭,我若要買家具,報上你的名號,有沒有折扣啊?


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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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2010/01/18 11:18
哈哈,我今天成了No. 1!(可惜不是瀏覽的第一人)。

贊成妳的說法,公私分明,這樣才能保持專業態度。不過,你可以避免朋友成為案主,但有沒有案主成為朋友的例子呢?
By the way,律師、醫生倒是很多朋友兼案主/病人的例子哦。
心理師Rachel(counselorNo1) 於 2010-01-18 11:31 回覆:
真的耶!你是No. 1!正所謂「來得早不如來得巧」(我很少在這個時間貼文呢!)。

你說「
有沒有案主成為朋友的例子呢?」,當然有,但是有限制:要「真正」結案後半年以上,才能變成朋友。也因此,我聽說在美國有不少心理醫師跟案主發生戀情,違反了專業倫理而被控訴。唉,很多人就是連「六個月」也不能等啊!

醫師、律師的規矩沒這麼嚴,可能是因為他們不需要這麼「近距離」地接觸案主的內心世界,所以可以寬鬆一些。不過,假如可以的話,我覺得還是等結束專業服務之後再做朋友比較好。

呃~~我是不是太龜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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