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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偏見下的司改失靈
2017/04/03 09:40:30瀏覽866|回應0|推薦0
司法偏見下的司改失靈

作者:林青弘(自由作家)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如果沒有法官、檢察官的書類,如何見證法律的詮釋與功能?在死板的條文之下,庶民要理解法律的意義與價值,必要經過的橋樑,當然是參與其中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沒有公權力,其對於法律的見解與詮釋,不生任何拘束效力。但是法官與檢察官,執行公權力的結果,對於庶民甚至卸任總統,一定發生效力,而且可以拘束所涉及的個人。

多年前,曾有一次在偵查庭開庭,檢察官訊問筆者有沒有報紙報導可作為證據,我還沒想到哪份報紙,立馬就聽見檢察官補充說明,最好是「OO報」,比較有公信力和權威感。當下,筆者很傻眼,心裡質疑為何三個字的報紙一定比其他報紙更有公信力與權威感。這位檢察官無意間揭露了自己的主觀價值與政治立場,而且毫不隱瞞,甚至要求訴訟關係人比照辦理。如果她沒有公權力,一笑置之,但她是檢察官,身為市井小民,不配合照辦,還能如何?

再舉一例,對象也是檢察官,也是數年前的經驗。這位檢察官開庭問完年籍資料,立刻問我某某罪的構成要件,等我「如實背出」(按:引經據典,完全沒有自己的見解),檢察官直接跟我說,構成要件是我來認定,不關你的事。檢察官開庭態度,像是對著告訴人進行資格考的口試,這不是筆者認真撰寫書狀的錯。檢察官要問筆者不能自己決定的法律條文要件,答對之後又立馬打臉,直指筆者無權認定與判斷。既然如此,何必明知故問?偵查不公開,關在房間裡的你來我往,是不是故意欺負小市民,知法玩法,官威無涯?

法官、檢察官的本位與傲慢,根本「權源」在於他們是特殊公務員,依法依憲享有身分保障,執行職權又有偵審獨立的保護傘,若故意濫權妄為,頂多只能事後救濟,行為發生當下,根本無從制止與抑制。權力很大,不是伴隨謙虛為懷的敬業精神,而是「我就是天下」、「我就是王法」的霸道與至尊。

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業特殊,久居職場陋規和浸淫職業陳習,再有良心與正義感,也難免因為「權力在我」、「見解在我」、「判定在我」,而犯了嚴重的「我執」、「我誤」與「我慢」。徐自強的冤獄,何以致使?「權力在我」衍生「我執」,「見解在我」固生「我誤」,「判定在我」徹底發揮「我慢」。

「偏見」是人類的本性,對於動物來說,只有制約行為才有固定意識與相對反應。人類腦部功能發達,「偏見」如同人性的「基因」,稍不注意節制,就常與「傲慢」一起共舞。

法官與檢察官的法曹習性若是不能觀照事實真相而有本位誤判,一位死刑犯要能從司法虎口成功逃生,只能依賴法律人解救,真是驗證「解鈴還須繫鈴人」的經驗法則。法曹不自醒、不自省,再多的國是會議,只是法律人鬥來(逗來)鬥去(逗趣)的競技場。

庶民期待的司改成效,不是「英英美代子」戰勝「德先生陸大哥」,英美派與歐陸派的脣槍舌劍,人民只是看熱鬧,不是看門道。社會大眾也不關心司法「直腸」(職場)裡,到底屎不屎或尿不尿,無論陪審或參審,司法鐵定要付出更多金錢與社會成本。

當司法失靈,司法已經不是正義唯一且最終的防線,公平正義何須依戀司法為之?法曹若僵固於挑剔人民的「識字率」,毫無敬業精神,渠等何嘗會在乎司法信賴的低落,又何以能夠自我檢討?司法偏見若不能自我解決或自我察覺,「司法為民」如同天邊彩霞,看得見卻摸不著。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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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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