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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檢察官:沒有一顆白饅頭的冤案
2017/02/23 05:01:27瀏覽1373|回應0|推薦0

回應檢察官:沒有一顆白饅頭的冤案

 

《蘋果日報》刊載了台北地檢署江文君檢察官的投書,她以《一顆白饅頭的冤案》(下簡稱江文),論述「無益偵查」浪費司法資源。江檢察官也曾經在2016623日投書《蘋果日報》,文章主題為《性侵害定罪率低 也是濫訴嗎》,同樣都是討論不起訴處分,前文以「無益偵查」貶抑數落,後文卻認定這是提高起訴門檻、檢察官已經盡力偵查。為何同樣是不起訴處分,價值認定卻有天差地別?

 

江文荒謬在於:

 

一、濫訴沒有客觀標準:

 

民眾提告若是不起訴處分,江文認定這是濫訴、浪費司法資源,因為「案件無法起訴,不能制裁什麼人,對社會治安更無幫助」。如此推論,假定提告案件都應該足信有提起公訴可能,否則提告後不能起訴,對社會治安毫無幫助。

 

試問,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判決無罪定讞,也是不能制裁任何人,依據江文的道理,豈不是「無益起訴」?「無益偵查」比起「無益起訴」,後者要歷經一、二、三審公開審判,甚至要承受媒體輿論壓力,對人權聲譽的傷害,豈不是更大?

 

江文可以檢討民眾濫訴,為何不自省檢察官濫訴?更何況,不起訴就等於濫訴或無益偵查?判決無罪就等於濫訴或無益起訴?問題是不是在於法律見解歧異,證據解讀各有不同?

 

二、小案、大案輕重一定不同:

 

檢察官會重視的刑案,一者檢察長指分,二者社會矚目案件,三者長官交代,除此之外,其他輪分案件一律排隊掛號,慢慢等著結案。15元的饅頭案沒有提起公訴,自然沒有人被冤枉判刑,冤案之說只是虛構假造。

 

民眾誤解法律而提告,只要檢察官當庭說清楚講明白,要嘛撤告結案,或者由檢察官依法報准簽結,司法資源不是浪費,只是運作不經濟。小案不可能耗費不當比例的資源偵辦,不是每件刑案都歷經所有法律程序。「浪費」之說若可以成立,更加助長有權、有勢、有錢的人,才能得到檢察官的關愛。

 

吸毒開趴的有錢公子很多,若不是吸毒搞出人命,躲在五星級飯店開毒趴,有誰會去抓?小模吸毒成癮還混藥,若沒有往生,也會因為施用毒品而成為提起公訴的被告,咎由自取,值得同情嗎?

 

一群人吸毒開趴歡樂,北檢投入很多資源詳查案情,縱然可以懲罰這幾位毒蟲,但是對於社會治安又有多少幫助?一堆吸毒、酒駕,如果光靠檢察官起訴就足夠,天下早已太平,社會治安早就穩穩當當。

 

有人可以不計較15元,但是有人要以司法解決15元紛爭,依憲依法哪來錯誤?民主法治社會,民眾遇有紛爭不能自行解決時,難道求助司法,還要遭受檢察官數落?檢察官不是律師,不以營利考量,司法資源如何使用,操之在於檢察官,不是告訴人或被告想要怎樣就怎樣。

 

三、忽略檢察官就是偵查主體:

 

近來多篇文章由法官、檢察官甚至法警,投書指控工作負擔過勞,台灣已是血汗司法。法院部分,一審簡易庭確實案件負擔沉重,尤其民事案件部分,非常明顯。檢察體系部分,因為案件沒有以受損金額或犯罪情節區分案件輕重與相對應的處理流程,所以同一位檢察官,手上案件有每日新案(流量)和既有未結舊案(存量),流量每工作日增加,存量若沒有適度減少,每個月底結算,案件只會愈積愈多。

 
實務上,檢察官可以依法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偵辦案件,適度可以緩解
上既有舊案,也可以藉此審查案情,斷定案件需要投入多少偵查成本。無論小案
大案,偵查進度與偵辦成本,控制權都在檢察官手上,不是告訴人或被告可以約
檢察官。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後,貼上「無益偵查」這種汙名標籤,似乎疏漏了《刑事訴訟
法》第2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
,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之規定。
 
換言之,檢察官不是以起訴被告為職責目的,因為檢察官對於有利及不利被告的情
形都應一律注意。犯罪嫌疑不大甚至沒有犯罪之被告,不影響他人權益,也不影響
社會治安,得到不起訴處分只是剛剛好,江文怎麼會認定不起訴處分對於社會治安
無幫助,就把不起訴處分汙名化?難道要把被告逼到跳樓自殺,才是公平正義?
 
本文無意責怪江檢察官,只是法律人的論理要正道,正、反面檢視必須經得起考驗
,不要單向成立,逆向反思後,結果漏洞百出。更何況,市井小民對於司法實務一
知半解者多,利用資訊不對稱來說服民眾,實在不公不義。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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