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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壽的退休金不能砍?
2017/01/30 10:37:10瀏覽682|回應0|推薦0

楊仁壽的退休金不能砍?

作者:羅伯特亞當斯(自由作家)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在媒體投書,以「三段論」爭執年金改革的法律效果能否溯及適用。他的見解認為已退休者、依法得退休仍在職者,應該排除溯及適用年改後的新法效果。換言之,要砍年金、刪減退休、退撫、優惠存款等給付,年改新法效力不應及於楊前院長等人。再講個大白話,未領取而可期待的優渥給付,一塊錢都不能少。

楊前院長的論述有沒有謬誤?以下分別探討:

一、違憲是假議題,反對年改剝奪私利私益才是真議題:

「修廢舊法,對於信賴舊法所生之利益固應保護,但卻不能據以宣告新法違憲,而損及新法之安定性。故信賴保護原則,只能針對個案之具體情事,個別考量是否應依信賴保護原則,採取個別利益上之補救措施,而不能令其打破新法之價值關係。因之,立法者所採措施或所訂過渡條款,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時,司法機關僅能嚴加譴責,認其與憲法上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不能宣告違憲。」

上開論述出自於楊前院長擔任大法官時,針對釋字第605號解釋文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之內容。依據楊前大法官的論點,為了法秩序的安定性,年改的新法不能任意宣告為違憲,如有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時,僅能嚴加譴責。楊前院長批判蔡政府年改方案為違憲,楊大法官打臉楊院長,真是奇怪與荒謬。

二、信賴個人利益要終生,保護公益重於個人利益:

楊前院長是法律人,法律人為了捍衛自己利益,法理百百種,論述千萬說,唯一且絕對之原則,就是堅持維護自己的利益。大法官可以出具「協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見書」等釋憲主張,但是唯一有效力且及於全體國民者,只有依法同意通過的解釋文與理由書。

少數法官、檢察官「三八裝賢慧」,自以為把「協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見書」抄錄於書類即有拘束力,事實上只是架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發抒個人見解卻是違法濫用公權力。若是每位大法官的意見書都有拘束力,眾說紛紜、見解不一致,要聽誰的意見?

楊前院長的法見解有其影響力,但是年改不違憲。如果信賴個人退休給付利益要終生,基金未來會破產顯然影響此一信賴;個人退休給付依據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依法酌減,基金不破產、能夠永續經營,現在、未來的所有退休者領取退休給付的共同利益即公益才能獲得保障。

三、回溯爭執是無效分類、論理割裂:

以已退休者、屆退仍在職者的身分,作為年改是否往前回溯或往後回溯,這是製造世代衝突的無效分類。致使未來才能退休者鄙視、怨恨已退休者、屆退仍在職者的自我利益保護,而且還是一種自私自利,只要自己私益不受影響,不管他人公益死活。

許玉秀前大法官認為修法原意若是基於改善,而不是改惡,當然應該將利益回溯給人民(按:釋字第605號解釋文「協同意見書」參照)。年改有害有利,如果有利多數、有害少數,只要立法者對於新法效力適用範圍加以界定,對於年金制度轉換後的事實界定,能夠通過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的審查,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沒有違反《憲法》的信賴保護原則,而且可以獲得《憲法》背書。

楊前院長論理割裂,無視「法安定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的位階齊等,爭執「往前回溯」、「信賴保護」,企圖混淆公眾視聽。如果年改適用對象不含已退休者、屆退仍在職者,各基金入不敷出依舊惡化,保障少數人的私益致使基金破產壓力愈來愈大而損及大多數人的公益,這般自私自利,如何信賴保護?

陳建仁副總統所說的「世世代代領得到」,就是年改的「法安定性原則」,而「長長久久領到老」就是年改的「信賴保護原則」。只談信賴保護而不論年金給付的跨世代性、永續性,這是論理上的割裂,邏輯上的詭辯。

在職者未來少領、延後退休、多繳保險、退撫等費用,這些不利益不及於已退休者如楊前院長,為何還要大多數未退休者,繼續繳費硬撐少數人的自私自利?年改新法若無老少一體適用,只是信賴個人私利優先於他人利益,只是保障個人私利重要於他人利益。

如此「信賴保護」,楊前院長想要講但是不好意思講的話,恐怕是「楊仁壽的退休金不能砍」、「一塊錢都不能少」。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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