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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國假是「假」的
2016/10/07 11:17:45瀏覽155|回應0|推薦0
7日國假是「假」的

看見勞團代表在電視上氣憤異常,對於過去十五年已有週休二日,休假與公務人員相同的勞工來說,實在不知道他們有啥好生氣。要討論民進黨政府有沒有剝奪7日國假,必須一一詳實分析。

首先,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19日國假中有7個紀念日(革命先烈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婦女節與兒童節合併假日、台灣光復節),因為公務員不放假只紀念,已經實施「週休二日」的企業,同步與公務人員放假,也就是將近六成勞工,除了今年撿到928放假以外,過去十五年未曾放過這7日國假,「一例一休」顯然沒有任何影響。

其次,過去未實施「週休二日」的企業,大約四成勞工必須在週末上班,也就是這些勞工不但沒有7日國假,也沒有週休二日,對他們來說,只有週休一例假。今(2016)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縮減為每週40小時,馬政府主張7日國假不放假,至於要不要落實「週休二日」,並不是施政重點。民進黨在執政前後,為了落實「週休二日」,認為配套措施例如七休一的例外排除行業、加班費、特休日等等未立法時,為了照顧沒有週休二日的勞工,應該暫時維持7日國假。換言之,只要「週休二日」與配套方案立法,即無7日國假,7日國假並非民進黨的承諾與必要政策。

再來,「週休二日」真的有兩種,其一為「週休二例」,另一種就是「一例一休」。有人批評「一例一休」的「一休」是假的週休二日,這要先問問跟什麼樣的標準比較。《勞動基準法》是雇主與勞工的勞動契約,國家規範勞工義務上限和權利下限,也就是明文規定雇主可依法要求勞工履行勞動義務的天花板極端,同時也要求雇主履行依法給予勞工的最低權利待遇。在過去十五年,對於不能週休二例的行業來說,「一例一休」就是變形的週休二日。

勞團代表認為維持現狀,民進黨不要另提修法版本,也就是每週工時40小時加上7日國假,至於有沒有實質週休二日,顯然不是他們的關注重點。按照他們的想法,犧牲「52休」(一週以「一休」計算,1年52週)只能多換得7日國假。這7日國假若都加班,以日薪1200元、每日工時8小時計算,勞工可得16800元(1200×2×7=16800)。但若有「一例一休」搭配而不要7日國假,「52休」若是每休息日加班8小時,每日淨增加之加班費為700元(1900-1200=700),1年淨增加之加班費為36400元(700×52=36400),相比沒有「一例一休」但有7日國假(假設52個週六都加班)者,加班費還可多拿28000元(36400-8400=28000,7日國假對「一例一休」者為正常上班日1200元)。

「一例一休」的「一休」,可以彈性作為加班日,也可以視為例假日休息,全憑行業特性,由雇主與勞工合意決定。這對於目前依舊不能週休二日的企業來說,除了保持例假與休假的彈性運用,對照「週休二例」也可以節省加班費。因此,「一例一休」無論對於想加班賺錢的勞工,或是不能實施「週休二例」的企業主來說,都能各蒙其利。

台灣現況不能「週休二例」加上19日國假,未來如果經濟好轉,產業轉型順利,或許《勞基法》還有修法進步的空間。這次修法草案,不是修定後35年不改變。無論勞方或資方,大家都想有錢賺、有假休。與其執著於7日國假是否回復,不如實際點,在每週工時上限、加班費稽查、特休日、勞檢密度、行政罰鍰等等配套下,為了實質週休二日的推進,「一例一休」總比無論有無週休二日,每位勞工都有7日國假的「混亂」現狀,還要利多與可行。不想加班者,可以「52休」抵過7日國假;想要加班賺錢者,即便沒有7日國假雙薪,還有「52休」的加班費可拿。勞團真要爭取權益,還是多想想,多考量。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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