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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銘檢察官洩密還是被告劉蒨英故意說謊?
2016/08/31 10:46:14瀏覽1024|回應3|推薦0

我在105年8月8日以電子信件投書臺北地檢署檢察長信箱,投書內容如附件,大意是檢舉檢察官李宇銘與被告劉蒨英涉嫌共同洩密罪(刑法第132條第1、2項參照)。被告劉蒨英被我告發帳目不清之案件,事涉有無背信、公益(普通)侵占等罪嫌,在103年5月間投書告發,北檢在104年5月間才分案交辦,承辦股別為宿股李宇銘檢察官,該案件在他案(104年度他字第2712號)偵查階段由李檢察官指揮該署檢察事務官辦理。

劉蒨英在104年9月1日在臉書上公開散布,她被我提告帳目不清的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網址: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36103866433766&set=a.601718916538932.1073741827.100001024883153&type=3&theater),我提告她涉嫌帳目不清之案件只有一件,也就是北檢104年度他字第2712號案,該案簽結後改分偵字案偵辦,偵字案號為104年度偵字第12319號,現在仍未偵查終結,至少北檢網頁公告無此案件。

劉蒨英於上開時日之後,在104年9月7日到達北檢第三辦公室應訊,接受檢察事務官針對104年度偵續一字第37號案的詢問,開庭中,她又再次向檢事官聲稱帳目不清的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再者,劉蒨英又於105年6月22日因臺中地檢署偵辦104年度偵字第17263號案時,向主任檢察官聲稱帳目不清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我曾在庭訊時質疑劉蒨英,要求其提供案號與不起訴處分書,她卻辯稱案件很多,不清楚案號。

針對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2319號案件,被告劉蒨英無論公開或向主任檢察官、檢事官都聲稱已經不起訴處分,我提告她帳目不清的案件若真的不起訴了,如此重要且可還她清白的事情,豈有不張貼不起訴處分書的道理?過去她愛張貼傳票聲稱這是司法霸凌,還把書類或完整或不完整公布,網友從她部落格文章即可查悉。如果104年度偵字第12319號案真的不起訴了,為何看不到不起訴處分書?

北檢針對我檢舉李宇銘檢察官涉嫌共同洩密之案件,竟然在105年8月9日回覆「您好:台端陳述內容,本署已送承辦股(宿股)參處。」等語,哪有被檢舉人自己調查自己有無涉嫌犯罪?北檢分案及處理檢舉案件不依法規,直接告知李宇銘檢察官他被我檢舉涉嫌洩密犯罪,如此一來,還能期待真相出現?

案件還沒終結偵查,被告已經確信不起訴處分,而且還公開散布,在李宇銘檢察官承辦的104年度偵續一字第37號案件裡,被告劉蒨英還在筆錄確認她說這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李宇銘檢察官看到此段筆錄內容,難道不心驚膽顫?劉蒨英是把李檢察官的秘密洩漏了,還是兩人為非作歹,共同洩密犯罪?否則案件尚未偵查終結,劉蒨英怎敢在李宇銘檢察官承辦案件中,接受檢事官詢問時,自行聲稱業已不起訴?是李檢察官故意洩密、過失洩密,還是劉蒨英膽大妄為而故意說謊?

李宇銘檢察官不要忘記曾經的宣誓,「願受最嚴厲之制裁」,其意顯非死刑槍決,而有特殊報應。如果李檢不能公正公平使用檢察官的公權力,還是及早辭職,避免禍害社會!

北檢104年度偵字第12319號案如果真的不起訴處分,這已無稀奇,畢竟被告劉蒨英早在104年9月1日、104年9月7日、105年6月22日都已經供述在卷可參。對於馬迷劉蒨英的神通廣大,可讓司法為她大開後門及方便,這些共同參與的檢察官們、高檢署檢察長,實在應受最嚴厲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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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7253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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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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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12:23

劉蒨英真是神準啊,你的李宇銘檢察官真的不起訴處分了!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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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07:49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6-09-02 07:51 回覆:

圖片來源:臺北地檢署網頁(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344237&ctNode=24261&mp=009)

圖中人物疑似為李宇銘檢察官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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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07:42
圖片來源:臺北地檢署網頁(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344237&ctNode=24261&mp=009) 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師生蒞臨本署(臺北地檢署)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