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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蒨英女士,我有話要說!
2014/05/12 15:20:50瀏覽1917|回應2|推薦8

劉蒨英女士在UDN的網名是「筱 蒨-Lucifer」,她也是《提告林青弘涉嫌妨害名譽、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這篇文章的作者。劉蒨英因訴訟與我結怨,這已經是公開事實,有目共睹。檢察官偵查結果會如何,不可能短期內得知,無論劉女士有無告我或何時提告,在此我可以把已經提告之訴狀加以公開,提供劉女士參考往後如何答辯。

有一些誤解,可能因為法律知識不足而引起。例如老銀與張姓網友之訴訟案件,為何在中檢偵辦,而不是移轉管轄至新北檢、士檢,在此可以公開提點,避免有人故意誤會與曲解。張姓網友涉嫌妨害名譽、偽造變造準私文書之告訴,因行為結果地都在台中市,而且客觀上有證據與被告自述資料,可以證明犯意聯絡之事實與嫌疑,所以中檢有管轄權,不能違法移轉偵查至新北檢、士檢。劉蒨英要在北檢提告我,北檢檢察官是否移轉偵查,當然要依法判斷,而不是受到告訴人提告主張的拘束。這一點對於我提告劉蒨英的案件來說,也是同樣適用。況且,我在告訴狀均清楚表明,案件移轉至北檢偵查,我無意見、不反對。

劉蒨英在103年5月5日向網友公開提告內容,但是她是否已把告訴狀送到北檢,完成送件動作?全天下只有劉蒨英、北檢可以知悉或查證。無論劉蒨英是否提告,她所公開的文章內容,已經是我提告的證據與資料。以下三件訴訟的告訴狀內容,即可提供劉女士自行參酌。在此要特別聲明,往後不會有任何和解,只要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切以刑事懲處、請求檢察官從重求刑為主。如有網友或當事人故意要以金錢索賠來造謠滋事、誣蔑他人,相關法律責任要自負。

劉蒨英批評我「天天上網寫落落長的文章誹謗人」、「加重誹謗罪絕對逃不掉」、「背後下毒手的卑劣行為」、「小人多麼處心積慮想要陷害我們」、「無恥不要臉」、「不做事光出張嘴耍嘴皮正義」、「以淺薄的知識公開扭曲解讀內容」、「孤陋寡聞」、「公開羞辱元首及其他知名人物,挑釁藍營支持者的情緒」等語,有些言詞可能涉及妨害名譽,有些則是持平看待,不表認同而無涉訴訟。

至於劉蒨英疑似於102年10月2日開設的募款專戶,其收受捐款、借款等金錢往來行為,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業已向內政部檢舉並轉監察院研處。有無刑事不法,亦向北檢檢舉、告發,請求檢察官查明真相。劉蒨英不論以募款為名義或以借款為藉口,其行為關乎公共議題之政治活動與金錢往來,這牽涉合法與否的認定,不是網友與劉蒨英之間想要怎樣就怎樣的單純私人關係。有無「假借貸,真贈與」、「假借貸,真募款」等情事,要請監察院、北檢依法認定與調查。

劉蒨英女士和蜘蛛蝴蝶刀之網友,愛說我告人之經驗,大家不妨問問他們兩人,為何告來告去,怎麼都是他們兩人被告?曾被起訴的四位網友(包含老銀),有誰認同劉蒨英,站在她那邊的立場來反控我?這四位網友有誰站出來與劉蒨英一起指控我?誣蔑我濫訴取財,難道檢察官、法官都是我的共犯,都在幫我濫訴取財?合法和解都被曲解成訟棍取財,是非標準到底何在?難道是非黑白、公平正義之前,還有政治立場當判準,可以黨同伐異?劉女士啊,您我這梁子結得深,一個巴掌可是拍不響的。

以上截圖取自http://blog.udn.com/ROCgood/13240609網頁之截圖。《11萬人反服貿請願,之被白宮打臉!》項下回應第15樓。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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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13273825

 回應文章

吉安康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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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為貴
2014/05/13 20:21
羅伯亞當斯文安...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俺實在不喜歡看到你們針鋒相對..心想只是寫一寫部落格文章而已.最大目的呢.即是幫助心情快樂就好..怎麼會弄僵成如此...但願你們都各退一步..把大事化小.然後小事化無....ROES想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13 22:59 回覆:

和氣當然很貴重!

她把提告內容公諸於網路上散布與流傳,而且還置頂,

瀏覽人次已經在2500人次以上,51個網友推薦、49個按讚,

她要這樣高調告我,我能奈何?

以後就依法論法,不需要大家多花心思來關注了。

謝謝吉安康兄的關心與勸和。


自由聯盟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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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5:50

不錯大家都很勇敢

希望以後不要再用假名

假照片

(因為電信警察都抓得到)

不然就請大家組個合法組織

用組織名義

來負法律責任比較好

這是很正派的網站

不是色情網站

用假名很奇怪

怕甚麼呢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12 15:55 回覆:

網路名稱要使用真名或筆名,

這是憲法保障的自由及權利。

不是使用筆名或不使用真名,即無法律責任。

IP都可以搞個跳接與虛擬,您還當真以為IP在國外,行為人一定在國外?

不同帳號都未必是不同人使用了,

網路世界的行為特性,需要司法界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