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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文林苑」案王耀德先生聲明有感
2014/03/15 17:46:47瀏覽3720|回應23|推薦37

在台北市士林「文林苑」案中反抗台北市府與建商都更計畫的王家人之一王耀德,最近主動拆除組合屋,並發表聲明,文中說:

 

自文林苑強拆發生以來近兩年時間裡,有人是為了反抗現行都更制度而來;有人是為了替弱勢發聲而來;有人是為了公平正義而來;也有人純粹是為了挺王家而來,每一個人每一份力量我都看在眼裡,記在心裡,即便是這一個月來,那些會令王家死無葬身之地的盲目借款出借人,依然點滴在心頭,我永遠記得每一顆願意幫助弱勢的善心。」

 

「雖然原地重建的目標失敗,王家打輸了這場仗,我相信順利蓋成大樓的建商跟同意戶也不會有勝利的雀躍,這是一個讓所有當事人都輸的慘痛經驗,今天我是出自於自我保護的原因,而跳出來終止了這一切的紛爭,只有我是為了苟活而不顧他人感受,應該被大加撻伐,希望日後所有的矛頭指向我就好,每一個文林苑事件中的當事人都已經承受了太多的折磨,各方人士請放下心頭上的執念,不要再對文林苑的任何當事人有漫罵,也不要再互相攻訐。」

 

讀王文全文,感觸甚深。他的文字功力恐怕不是一般市井小民所能到達,如果不是有人代筆,那麼王耀德這個人必是個知識與才華相當出眾之人。他把事情交代得條理清晰、完整,而又有相當的說服力。王家能引來這麼多人的同情、支持者,顯非偶然。

 

我們也看得出,王耀德雖然決定放棄抗爭,但是並不表示他覺得王家與那些支持者們的抗爭有錯(至少在抗爭初期),而是因為他付不起持續抗爭的代價。他似乎認為這是一場極不公平的戰爭。

 

說實話,我也對王家有一定程度的同情,因為整個事情中他們是被迫捲入,被迫接受他們不想要的都更計畫,而失去自己原有的家園。不過,我也並不認為相對的他方,包括同意戶、市府或建商等是不正義的一方。也許在過程中,有些操作過於粗糙,不夠細緻、委婉。但是,也並不表示行動(提出文林苑案都更計畫與拆除王家等動作)有本質錯誤。這裡,顯然存在著因為社會變遷而帶來的利益、價值等的矛盾問題。

 

為了集體的較大範圍的效益,是否應該犧牲少數人的局部效益?這樣的問題大概從來就是個持續困擾人的問題,而且很難有簡單答案。即使我們接受社會總體的效益高於個別人的效益的原則,也還需要再問:怎麼去衡量那對社會的總效益?所謂集體的利益究竟對社會產生了多少總效益?而個別人的利益對社會的總效益的貢獻又為何?

 

我偏向強調「社會總體效益高於個別人的效益」的原則,雖然這種原則在個人主義價值逐漸高漲的時代也可能遭到譏嘲,但是我仍然相信事情應該如此,實際上最後也必然如此。我們當然也應該同時考慮尊重個別人的自由、自主與利益,不宜輕言犧牲後者以成就社會總體效益;尤其在未經精確衡量、考慮各種矛盾效益以前,更不宜輕言犧牲何者。但是,在效益大小差異明顯的時候,我們終究還是必須有所抉擇,並且是以總體的效益為先。

 

事實上,文林苑王家本來未必會有實質經濟利益上的損失。一般說來,多數參與都更的家戶都有可能在舊屋換新屋的過程中獲利。獲利包括新屋市價一般較舊屋高,而且,新屋可能設備新穎、舒適、美觀。再者,新屋的防震安全設施較舊屋要好。特別是就整棟大樓來看,新屋也明顯有較美觀與較安全的優點。王家參與都更的損失與其說是物質或經濟上的利益,主要是主觀感情割捨(失去舊家園)所造成的損失。如果這個說法成立,那麼,如果王家願意在主觀上多些自我犧牲的想法,犧牲小我主觀感情上的滿足,而滿足更多數人的需求,那種怨憤的心理或許就會少了許多。

 

如果我們大家都憑藉個人主義價值而拒絕犧牲小我,社會整體恐將更難進步。

 

我不是說我們應該隨時犧牲個別人的權益以成就社會整體,畢竟這兩者未必總是互斥的利益。理性的衡量與協調、溝通當然是必要的。但是,文林苑案未免付出太大的代價,不但讓另外36戶同意戶等待4年而仍無新居下落,未來王家可能也將要付出不小的賠償費用。而後者正是現在讓王耀德先生放棄抗爭的主要考慮理由。

 

在此,那些幫助王家爭取「居住正義」的抗爭者又代表什麼樣的角色?有什麼社會意義?

 

雖然在王耀德的文中對這些人表示感謝,但是字裡行間卻隱然也有些不盡以為然之意。他說:「有人居然極力鼓吹持續抗爭,無視於即將來到的天價般損害賠償官司,都更受害盟持續運作的慘痛代價,將完全由我與父親兩人承擔,這焦土作戰的代價真是極度不平等!」。他還表示:「一群人未經我同意擅自幫我向另一群人借一筆我可能要花上20年才能償還的款項,將這筆錢提存法院,然後以不負任何責任的保證,及似法院是他們開的、法官是他們管的姿態昭告天下,這筆反擔保金一定會返還!?」

 

王耀德先生顯然還頗有現實感,不敢樂觀期待將來官司能贏(因為據說官司已經連輸11場),可不必賠償建商求償的損失。而這些賠償金額可是天價,到時候會有別人代為償付嗎?恐怕不可能。而真要賠償,按照現在的說法,金額可能是二億,王家能還得起嗎?王家以外的抗爭者到時候很可能抽腿走人,由王家自行尋求解決,而賠償金的問題未必真能有解。那可是逼人的現實困境,不是呼叫「正義」就能自然化解。

 

其他抗爭者又是什麼心態?有沒有不顧別人死活而只欲藉機凸顯自己的正義使者角色的意味?

 

爭議的各方,有時候開始的時候資訊並不充分,而所選擇的支持對象可能是基於不充分訊息下的不當理由。但是,往往在爭議中人們反而益發堅持一開始的立場,甚至即使已經有愈來愈明顯的證據顯示支持未必應該。這有可能部分是出於所謂的「自我肯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的心理,也可以說是一種不願意認錯的心理。前面的支持或許有一定的理性理由,但是後續的繼續堅持卻未必有充足的理性理由。只是很多人不會就此認錯、改變。特別是,抗爭究竟是為凸顯正義,還是為凸顯自己正義使者的角色,這恐怕是很難分清楚的一點,也是一般人不願意自我檢視內心的一點。

 

扮演正義使者不應該嗎?大概不是。真正要檢討的是:是否為了找到扮演易於引人注目的正義使者的機會,而主觀地評價了何種行動較為正義?是否對建商與政府進行抗爭者更容易成為引人注目的正義使者,所以也就有人願意扮演這樣的角色?這裡面,有沒有其實是西瓜偎大邊的心態?仇商、仇官,這是很多人都有的心態,所以與之抗爭較易獲得多數人的同情、支持,並承認其正義角色。也就是說,正義角色也可能有便宜貨。

 

我無意全面反對各種「人民」抗爭行動,人民的抗爭也可能有其必要性與效益。但是,抗爭者的隨時自我檢視或許也有同樣的必要性。我們固然很難知道什麼叫做適可而止,那個界線很可能永遠是模糊而浮動的,而且永遠有賴通過互動過程來找出那個界線。但是,對自我內心深處心態的檢討卻應該隨時進行,包括互動各方皆然。

 

最後,我要表示我對王耀德先生最後抉擇的支持與同情。我也呼籲,王家以外的那些支持者與抗爭者,適可而止吧!如果建商與市府能出於諒解而協調撤回對王家的賠償聲請,也會是仁者襟懷。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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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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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6 09:34

樓下網友也應該了解,王家自己住在那裡,不是他們去找建商,他們說他們不要都更,自己的房子是憲法保障的個人財產權利,他們這樣可有犯了誰,犯到甚麼罪?罪犯都有法律保障的緘默權了,王家人反而不如罪犯,打個比方,有人要強姦女的..乾脆拿李宗瑞來說好了,李宗瑞迷姦了三十個女性,有18個沒說不,李宗瑞就可以迷姦她,再把迷姦過程整個拍下來嗎?如果受害女性事後說不要,去跟李宗瑞抗議,有沒有一種處生國的司法會判被迷姦的女性要賠兩億給李宗瑞作為名譽受損的賠償呢?

還是說如果你是李宗瑞跟他的朋友,就說法律就是這樣判的,只能請李宗瑞不計前事,高抬貴手。欸,這裡不論誰的邏輯,通通亂七八糟的可以,大家只要想被姦的是自己,房子被搶的是自己的,別人問你要不要給他,你沒說就當成你要,東西直接變成他的,那個也是自己,答案就很清楚了,傑佛遜說:

人皆擁有「某種不可轉讓之權利」。也就是說,無論政府是否存在,人所擁有,不可創造、奪取、或轉讓的基本權利永存。傑佛遜對於自由的解釋最受重視,他將之定義為「正當的自由為,在其他人據相同權利劃定之範圍內,依我等之意願暢行無礙。我並未加述「合法範圍內」,因律法通常不過是專制獨裁者之意圖,而律法的確就是這樣侵犯個人權利。

下課!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3-16 09:49 回覆:

我還是覺得你擬喻不倫。首先,「政治」或公共事務性質不同於私務。按照社會學先驅韋伯的說法,「政治」是唯一可合法使用武力的場域。但是,私務卻不然。

再者,都更理論上可使整體與多數當事人受益,而強奸使對方受到嚴重的傷害,對社會整體也絕無好處。

另外,都更的操作不是在當事人無法表示意思的狀態下強行進行,而是給每個當事人相當多的機會表示意思。問題是王家在漫長的過程中都未明白而正式地表示反對的意願。這和強奸行為怎麼能類比呢?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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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6 09:09
這位jun先生應該了解,犯罪偵察時的縅默權是經法律宣告的例外,也因此宣告而獲法律保護。法律保護經合法宣告的權利。即使實力明顯高於對手,棄權的球隊誰都不會說他嬴。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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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
2014/03/16 09:07
格主的觀點。有時候不是很欣賞你的口氣不夠堅定,但是以當前的台灣民主狀況,實在需要你這樣的人才,有豐富的知識與理性,能夠耐心的用溫和的口吻應對。

OldMan - 風景線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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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6 00:21

這與“個人主義”的衝突不大吧?美國是最個人主義的國家,也沒有“釘子戶”這個名詞,或許是“釘子戶”太多的緣故,美國的公共建設幾乎是幾十年沒有什麼進展。華府說要建二環,己經說了30幾年,還在說說而已。反觀北京己經五環,六環。民主國家的效率低於極權國家是顯然的,支持抗爭的人,要能夠接受低效率的國家進步。不能又要抗爭,抗拒都更六輕大浦等,又同時罵政府無能,經濟不行。選擇民主,就要接受民主制度的低效率,為民主制度的代價。

如果都更在改善公共安全,例如預防風災地震等,民粹不應假借“支持弱勢”,而影響民眾安全。

這個王先生的文章是寫的好,為何早不理性處理,可省多少社會成本的耗費?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3-16 09:29 回覆:

先簡單談談個人主義的議題。

有些學者把個人主義分為真的與假的個人主義。通常所謂「假的個人主義」其實是指利己主義。「真的個人主義」則強調自律、自尊、個性與獨立性格。不過,也有學者認為個人主義思潮必然牽動利己主義。換言之,一個社會很難只是講究個性與獨立,而不漸漸發展成利己主義。

美國雖然是個人主義社會,但是,他們另外有個重要傳統,就是他們的宗教倫理。基督教會促成早期美國人的社區意識,以及自律精神。所以,美國人其實兼具個人主義與社區意識(這也是福山教授的說法)。但是,福山教授也憂心的指出,美國社會正在逐漸喪失社區意識,變成過度個人主義(應該也就是朝向過度利己主義)。台灣社會的個人主義正在興起,但是,有沒有美國早期的社區意識與自律精神就比較難說了。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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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5 23:43
版主,一個人要如何行使緘默權保護自己,卻又因行使緘默權被別人依法傷害而認了呢?欸~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3-16 09:40 回覆:

你會這樣問,邏輯似乎是先假定行使緘默權必然是有利於自己,而當因此受到損失時,事情就顯得矛盾。

重要的是,並沒有一個命題說:行使緘默權必然是有利於自己。要不要行使緘默權,要由行動者做出判斷。有時候,緘默就是會使人受損。誰也沒法保證這種損失可得到彌補,或應該得到彌補。你似乎暗示應該得到彌補,否則就是制度不公。但是,任何制度都無法保證最後的結果是完全公平的,最多只能讓機會盡量趨於平等。

我有個關於華人文化的看法,就是:傳統華人文化偏向緘默,特別是在異質社會的公共場合裡尤然。

晚近的台灣社會,似乎正在改變這種傳統。但是,怎麼樣不緘默而又維持理性,或能適時適度的保持緘默,這是我們要學習的課題。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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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5 23:03
就算是殺人犯火,被警察抓去,也有不表示意見的權利,這叫行使緘默權。另,

郝龍賓市府顧問兼王家都更案樂揚建設獨立董事

不知你讀的資料有沒有這一條。或者是這則新聞..

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最後「釘子戶」昨(28)日晚間八點夷為平地了,但該起都更案建商「樂揚建設」的都更計畫才正開始。據了解,樂揚建設除了文林苑都更案,尚還承包市府其他六個都更案,除了文林苑拆除完畢外,其他建案皆還在審核階段;巧合的是,樂揚建設也負責台北市政府推動的大同區集合住宅案。

這樣不知道有沒有幫您解答疑惑。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3-15 23:38 回覆:
我覺得你這是擬喻不倫。緘默權應該是在保護自己時使用。如果緘默會犧牲權益,自己卻堅持緘默,那就很奇怪了。如果在災難中等著救援的人卻故意在來救援者問「有人嗎」的時候保持緘默,那就是跟自己過不去了。總之,緘默作為權利應該是用在緘默有利於己的時候。王家當然可以緘默(他們的確有這種權利,他們也行使了這種權利),但是如果因此別人依法做了不利於他們的事,他們恐怕也只好認了。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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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5 22:39

王家如果一開始就有明顯而具體的抗議記錄,事情就不會無法挽回。這是法治第一課?

請問這是哪個法規定的,強盜法嗎?如果我主張你家是我的,你沒抗議,就變我的了,是這樣嗎?雖然有點離題,我問大家洪仲丘被關禁閉有沒有抗議,有嘛,有沒有求救,發簡訊,也有嘛,後來被活活虐死,法院判殺人的關六個月,因為只是疏失。可見有無抗議,碰到強盜,一點都不重要。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3-15 22:47 回覆:
就我所讀到的報導,因為在多次的公聽會過程中,王家都不參加或不表示意見,所以使市府誤判,認為文林苑計畫可以實施。如果市府早些知道有強烈異議,文林苑計畫或可進行變更,也就不致拖延這麼久。市府何必為了這麼一家異議者而延宕這麼久。這對市府也沒有好處啊!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3-15 22:54 回覆:

我認為我們不宜直接將市府或建商說成是強盜,這太情緒化,也太主觀。現在是民主時代,市府為什麼要濫權行事?到時候法律責任能逃嗎?

你說的洪仲丘案,一則絕非常有的事,二則那是軍方。軍方確實可能有比較多的凌虐事件,但是,那也是因為軍方有訓練之責。如果軍隊也都要求像學生一樣人道對待,大概練不出能打仗的軍隊。以洪仲丘案為例,一竿子打翻政府的施政意義,那是信任問題,而不再只是單純的正義問題了。


卡娃思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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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5 22:35

很棒的分享,謝謝!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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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5 22:27

王家如果一開始就有明顯而具體的抗議記錄,事情就不會無法挽回。這是法治第一課。

現在只能看別人的慈悲來減少損失。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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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5 22:02

給版主,依照法的位階,憲法->法律->條例,

工作與財產權利:憲法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

法律,刑法強盜罪:刑法328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

這樣有給您建立一些法律基礎常識麼?

至於4樓的真的很奇怪,我只談都更有簽約都會怎樣了,何況是王家這種不肯簽約的,與藍綠何關?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3-15 22:17 回覆:
憲法並沒有禁止政府徵收人民的房地產。政府可合法徵收房地產。這是行之有年的成法。重要的是,徵收當然要有補償。如果沒有補償,那就的確會有違憲的問題。都更還不是徵收,只能說是某種形式的交換。如果因為都更而讓人民無居住處所,那才是違憲。但是,都更都提供了人民新的居所,基本上也沒有違反居住權的憲法規定。問題比較是在都更條文中,可允許在高比例住戶同意時,不必徵求少數住戶同意,即可進行都更。這個條例是否違憲,有些微爭議。但是,以文林苑案的多次判決來看,法官顯然大體認為這裡並沒有違憲的問題。如果還有什麼問題,主要是在操作程序可能不盡妥善(但是也並無違法,更無違憲。如果法官認為有違憲,當然會依此判決市府或建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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