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網友提問:
公文常有引用法令、案例、事實、理論及來文等,引用方法有「全引」、「節引」、「撮引」等。全引,即全部抄引,可用:依《○○○○辦法》第00條規定:「○○○○○○○○。」;節引,僅引用重要的部分,可用:依《○○○○辦法》第00條規定:「○○○○○……。」至於撮引,即撮要引述,即在所要引用的文件名稱後,加「略稱」、「略以」、「略謂」等文字,可刪改原文,但不能變更原意。例如:依《○○○○辦法》第00條規定略以:○○○○○……。
所提:公文引用寫法一、二、三,均非「略以」的用法,「略以:」猶如「表示:」、「指出:」,後面即接續所要表達的內容,可刪改原文,但不能變更原意。你所要表達的意思,不宜使用「撮引」,而應使用「節引」,即接近「公文引用寫法二」的寫法,亦即:
說明:
一、依○○○考核辦法第7條規定,住院醫師兼任總住院醫師,應符合下列資格:「1、○○○○○……。2、○○○○○……。3、○○○○○……。」
二、查○醫師符合兼任總醫師資格,......
擬辦:擬奉核准後配合辦理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