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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公文
2015/05/25 20:58:06瀏覽7967|回應0|推薦17

簡易公文

  所謂「簡易公文」,並無明確定義,乃相對於複雜的公文而言。早年,有一種「簡便行文表」,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填列使用,堪稱便利。

  民國87年,為推動電子公文交換,在「單一格式、統一公文用紙、取消欄框及統一字碼」的原則下,有欄框的「簡便行文表」遂為「書函」所取代,以至於何時用「函」?何時用「書函」?迭為各單位承辦人所困惑。上(4)個月,行政院修正《文書處理手冊》,特別針對「簡單案情」,增加「內容無涉准駁、解釋之簡單案情」,確實比較清楚!

  事實上,政府機關處理的公文中,屬於案情簡單者,占大多數。對於各機關經常處理的「簡易公文」,用簡單敘述或以定型化表單填報,相信可以簡化手續,提高行政效率。例如:「簽」須用「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但如案情簡單的「簽」,可不分段,以敘述式或條列式簽擬,即俗稱為「便簽」。再如,「箋函」須有前文、正文、後文3部分,惟借書、還物、訪晤、餽贈、協商等細事,可省去「箋函」的提稱語、應酬語、問候語、敬辭等,稱之為「便箋」(註一)。

  總之,製作或處理公文,當分正式、例行,複雜、簡易,若屬於正式或複雜的公文,採「函」、「簽」及「箋函」3種;若屬於例行或簡易的公文,採「書函」、「便簽」及「便箋」3種。這種分別輕重緩急來處理公務,才能在講求效率的前提下,又不失莊重。

  附帶一提的是,早年規定:「書函結構可視需要採條列式或三段式。」(註二) 87年修正《文書處理手冊》時,予以刪除,有些可惜!上(4)個月,再次修正《文書處理手冊》,將「便箋」說成「便簽」,更是令人意外!(註三)

 

註一:參閱【文書作業問題/便箋與便簽】乙文。

註二:初習公文者,不容易分辨3段式的寫法,因此屬於簡易公文的「書函」,應得以用「一、二、三、……」來取代「主旨、說明、辦法」3段式。民國87年,研考會為推動新公文格式,檢送各機關「新公文格式百寶盒」,就是用「書函」方式,採以「一、二、三、……」製作。

註三:參閱【文書作業問題/續評《文書處理手冊》之修正】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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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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