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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引敘
2018/11/05 19:42:44瀏覽38191|回應0|推薦16

公文的引敘
      《文書處理手冊》16.2.2.規定:「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如必須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實務上,撰擬公文常有引敘法令、案例、事實、理論及來文等情事,實質上的作法有:「全引」、「節引」及「撮引」3種方式。
      全引,即全部抄引,而不加以刪減,例如:《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規定:「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節引,即就原有字句擇要引敘,其餘用刪節號表示,但不可更易文字,例如:《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規定:「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撮引,乃就來文撮其要義,可刪改原文,但不能變更原意,並在其後加「略稱」、「略以」或「略謂」等,例如:《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略以:公文得以副本抄送相關機關及民眾……。
      法令條文有長有短,引敘短的條文採「全引」,殆無疑義;但引敘長的條文或引敘公文本文,則儘量摘敘,並採「節引」及「撮引」方式表述;倘若實在無法摘敘,可將來文影印或作成「附件」附送。有一位善治公牘的長官說:「文不如表、表不如圖。」亦即,文字敘述不如表格型態清楚,表格又不如圖樣來得醒目;特別是,流水帳、統計數字及大量例行事務,純用文字敘述,不僅冗長而且難以閱讀,若採表格型態或圖型樣式,並作為公文的附件, 讓人一目了然,且可收精簡「本文」之效。
      民國94年實施橫式公文之後,為符合電腦作業平臺屬性,凡可以計算的數目字,規定採用阿拉伯數字(半型);惟法規條文中的數目字,仍大都採用國字。若採「全引」及「節引」,由於所述文字均在引號內,仍須忠於原味;但若採用「撮引」,所述文字因不用引號,且可更動原文,條文內的數目字宜改用易於閱讀的阿拉伯數字。
    授課時,適有學員提問有關引敘的用法,因無法盡述,乃撰文補充。

拍自聯合報107年11月5日頭版。上圖為新北市長選情,因用圖型表述,清楚看到侯友宜與蘇貞昌的支持度及看好度。下表為新北市長選舉支持度,因用表格型態,亦清楚看出性別、年齡及政黨傾向的支持度。這些訊息,若用文字敘述,很難一目了然,但用圖表則能清晰顯現,這就印證:「文不如表、表不如圖」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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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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