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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房屋查封
2009/02/16 15:51:10瀏覽798|回應0|推薦1

侵入法院完成查封、拍賣或點交的房屋,搬走屋內物品,觸犯刑法321條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加重竊盜罪。

房屋進行查封前,法院法官或書記官到場進行清點,債務人(原屋主)可聲明自己財產的所有權,拿回所有物,經查封後,房屋屬於法院查封標的物,任何人不可移動,如果在房屋未拍賣前侵入搬物,違反查封效力,拍賣後則違反刑法侵入民宅法條,屬加重竊盜。

(記者蔡淑媛)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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